浅谈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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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中央政法委第十次会议上发言表示:检察机关要找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三项重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维护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三项重点工作,对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性问题,着眼于源头治理、夯实基础的重要作用。从提供机制、制度保障,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出发,不断深化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为切实将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应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局科室队负责人为组员,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做好当前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三项重点工作有关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各部门完成相关任务,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长效机制
  
  基层检察院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尤为突出,在这种客观矛盾下,只有统筹兼顾、系统规划,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开展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抓好各项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思路、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才能把三项重点工作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现良性循环。结合各个院的工作实际,宜根据上级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任务要求,制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等规章制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从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工作成效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为三项重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有序
  
  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创新求实,注重实效,确保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立足于”,即:立足于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办案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于深化民生检察服务、办案风险防范化解、涉检信访处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内外部协作等机制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矛盾化解;立足于综合治理、延伸监督职能、拓展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方式及执法办案等方面发现的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立足于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制度、自身监督机制、高素质检察队伍、基层基础工作、检务公开机制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以创新机制、化解积案为重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在“疏导”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受理检察接待设施,开通“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并在院控申接待室检务公开栏公布相关内容。建立和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制定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等制度和工作措施,具体落实到人到月,组织开展实施。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逐案研究化解涉检信访积案的措施,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争取涉检信访无积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事发现场依法疏导和稳控上访人员,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检务”,积极推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对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访案件,限期办结息诉。对确因检察机关执法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该撤销原决定的及时撤销,该依法返还财物的及时返还,该赔偿的依法赔偿,同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帮助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坚持以严格公正执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突出抓好执法办案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讲究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不捕、不诉程序或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羁押期限,防止交叉感染,减少社会对抗。
  (二)探索检察机关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创新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和措施。积极参与重点地区的治安排查和重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接访、大讲解、大防控”,结合执法办案工作,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和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两手并举,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完善机制,加强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依法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办案过程中,深挖案件后面的犯罪原因,查找影响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真正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过程,借鉴巡回接访、信访督导、结案回访等经验做法,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有效化解信访积案。深入辖区派出所,将公诉部门报送给驻所检察室的监外执行名单与各派出所、公安分局监控的监外执行人员逐一核对、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发生。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和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 人群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创建以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涉法民生诉求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为模式的检调对接机制。搭建服务群众的工作平台,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检信访的发生。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在立案、批捕、起诉、抗诉等各个环节探索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处置预案,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积极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涉检上访、民事申诉等案件,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积极配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
  (三)以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作为抓手,积极营造公正廉洁执法良好的外部环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固树立“人大意识”、“代表意识”。以前,人大代表只能通过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听取我院的检察工作报告,了解检察工作的状况,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受到一定的局限,检察工作的开展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阳光检务”作为检务公开的创新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基层检察院要坚持党的领导,多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察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贪污、贿赂、渎职等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阶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既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又能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理解和支持。两年来,长洲检察院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中,先后深入辖区2个镇和3个行政村,上门走访了50余名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和20名教育系统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30余人次,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视察、监督、评议检察工作8次。是临时起意。可见,如何避免犯罪分子滥用临时起意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将临时起意的法学理论纳入法律条文。虽然临时起意已经作为量刑情节运用到实践中了,但到目前为止,它只是停留在法学理论阶段,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关的正式规定,导致这方面的实际操作缺乏严格的运用程序和限制条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大做文章的空隙。
  如果能将临时起意纳入法律条文,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力度等加以明确规定,必然能大力遏制对这一情节的滥用。
  彻底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作为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重要方式,临时起意和犯罪动机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临时起意的犯罪动机一般都是直截了当、比较单一的,大多数是为财、为情或者为色,能够直接满足自己身心的某种需求,而这种需求通常也都是十分迫切的,比如急需用钱,看见单独的路人就起了抢劫之心,这种动机难以遮掩,易于区分。
  仔细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是否临时起意最大的不同在于作案手法,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欠缺考虑,是一种能够最快达到犯罪目的的不计后果的方法,通常也是大脑里第一时间想到的方法,这种方法往往比较笨拙简陋,缺乏技术性,遗漏的犯罪证据也就比较多。作案工具也多局限于犯意萌发时眼前所能看到的,作案后对现场的处理也不够细致,所以,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
  
  附案件详情
  南浔强奸案: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带着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和小沈去吃饭,席间,四人均喝醉了,饭后,两名协警以给小陈醒酒为名将其带到一家宾馆开房,在那里,二人先后强行与小陈发生性关系,小陈醒来后发现自己下身赤裸,当时两名协警还在房间,两人当场表示后悔,请求小陈原谅。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围墙外时,撞倒了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随后下车,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记其车牌号,于是从随身背包里取出一把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撞伤两个行人,被交警暂扣车辆,释放后,于2010年10月23日,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3月23日庭审中,辩护律师辩称药家鑫是激情杀人,但在2011年4月22日的一审判决中药家鑫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1年5月20日陕西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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