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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
我国从1998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规模呈现逐年快速增长势头,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2005年达到2927.6亿元,2006年突破3600亿元,占到全国当年GDP的1.74%,财政支出的8.8%。政府采购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随着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仅靠一部原则性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完善和配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的趋势。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影响
(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
(二)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界定不明晰,导致大量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社会中介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发挥。
(三)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不畅,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配套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四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始却终没有出台,背后的原因固然复杂,但通过实施条例毕竟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理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同时,应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积极应对国际市场挑战,从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安全的高度,研究制定我国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政府采购运行规则和监管模式,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护国内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二是结合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总体框架,对行业和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应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交叉,尤其是要搞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二)在“管采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监督管理、采购执行和采购人三位一体、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
首先,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将财政部门管辖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之“脱钩”,实现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其次,以规范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利益行为为中心,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平等、相互监督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强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职能,严格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采购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介入采购过程,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选定、评委组成和专家抽取过程、开评标现场、中标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以及货款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环环相扣,规范执行。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力度,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定期专项审计,也要对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重大采购项目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察。
(三)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机构设置要求,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是要统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为确保政府集中采购能够不受干扰,独立行使招标采购职能,按照集中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明确隶属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事业法人,其人员和业务经费应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机构性质可考虑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是为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协调,可考虑赋予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对下一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逐步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模式、执行标准、业务培训和机构考核管理体系。
我国从1998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规模呈现逐年快速增长势头,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2005年达到2927.6亿元,2006年突破3600亿元,占到全国当年GDP的1.74%,财政支出的8.8%。政府采购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随着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仅靠一部原则性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完善和配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的趋势。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影响
(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
(二)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界定不明晰,导致大量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社会中介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发挥。
(三)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不畅,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配套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四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始却终没有出台,背后的原因固然复杂,但通过实施条例毕竟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理顺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同时,应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积极应对国际市场挑战,从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安全的高度,研究制定我国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政府采购运行规则和监管模式,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护国内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二是结合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总体框架,对行业和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应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交叉,尤其是要搞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二)在“管采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监督管理、采购执行和采购人三位一体、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
首先,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将财政部门管辖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之“脱钩”,实现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其次,以规范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利益行为为中心,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平等、相互监督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强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职能,严格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采购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介入采购过程,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选定、评委组成和专家抽取过程、开评标现场、中标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以及货款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环环相扣,规范执行。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力度,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定期专项审计,也要对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重大采购项目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察。
(三)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机构设置要求,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是要统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为确保政府集中采购能够不受干扰,独立行使招标采购职能,按照集中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明确隶属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事业法人,其人员和业务经费应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机构性质可考虑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是为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协调,可考虑赋予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对下一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逐步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模式、执行标准、业务培训和机构考核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