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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为目前推进"规模农业"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一个路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其很难超越村级组织而形成"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组织",这种合作社大多是村级集体组织直接参与或者"集体组织再建构(组建合作公司)"模式下的"集体式合作",其实质是:村落中的甚至村落外的行政精英借助于组织的集体属性宣示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对信息资本的控制来遮断农民与市场之间有效联系的特定控制集团,发展过程中面临"新政社合一"的障碍,只有把农民的土地产权、经营权、承包权、转让权的"四权"定价市场化、交易市场化评估并以此作为"入社资本"才能较好解决合作社遭遇的"集体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