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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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在相关民商法中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导致在电子商务中存在一定操作漏洞与频繁的纠纷,需要针对现实问题做逐步的确立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健康良性发展。实际的操作不仅要从法律层面上做完善,同时也要对电子商务主体做有效的意识性改变,提升其规范操作。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民商法 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周洪宇,吉林大学文学院2013级体育新闻专业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21
  由于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计算机技术有效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下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有效的让经济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势态发展。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属于新型事物,在我国发展缺乏长时间历史沉淀,相关市场经济体制缺乏完善性,因此无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甚至导致相关法战的产生。民商法主要是在长期商品经济后生成的产物,会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的升级变化。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民商法需要不断的改良创新,针对电子商务做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从而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一、民商法创新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
  民商法集合了商法与民法的全面内容,是对个人利益的合法保障。其中商法主要是与商品交易相关的规则,其保护的对象集中在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后所沉淀出的产物,是为了有效的保证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规范指导,商法的实施基础在于市场经济。
  当下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其产生与发展也有效促进当下经济贸易呈现多样化发展。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可以有效的促成商品交易数量、价格、种类与交货方式等做具体的电子交易处理,从而达成交易的形成。其交易的形式处于较为虚拟的状态,所涉及的相关处理方法与以往经济形式有一定差异性,民商法为其交易事项进行一定保障,维护其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民商法在现阶段仍旧有部分内容不适宜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需要不断的依据实际情况做创新、完善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状况。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的冲击
  (一)民商事主体的变化
  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市场经济交易形式而言,属于一定较新型的模式,其操作增多属于虚拟状态,有效的加快的经济交易效率,在此情况下,传统的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针对电子商务做有效的法律规范定义。在民商事主体上,电子商务主要表现为网络企业、商品配送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等,相关主题与传统市场交易主体在形式与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异,甚至因此产生较为多样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相关的新一代民商事主体上,缺乏规范的准入标准;其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间不存在较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性关系。
  缺乏规范的准入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问题反映,首先缺乏规范设立的电子服务商,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定服务商设立相关条件、程序以及对应的经营范围;其次,电子商务网络中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的主体资格,由于处于虚拟网络操作,因此相对减弱了物理主体特性,无法对电子商务主体做有效的合格状况判断。同时网络市场中具有较大的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特性,因此在该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商所具有的经营范围较为宽泛与多样化,缺乏严格的界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权利义务与传统商务具有相同性,但是网络虚拟性会引发电子商务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无法有效清晰界定,因此在产生纠纷时会导致无法有规范正确的依据作为对应解决。
  (二)商行为的变化
  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凭借主要以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相关性的电子交易为媒介,而相关电子形式与过去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虽然其操作的目的与作用具有同一性质,但是在提供更多便捷享受时也带来而来新的挑战与问题。书面形式交易方式主要可以通过印刷、传真、打字、手写等方式来达到交易双方的留底操作,从而满足合法性要求。但是电子商务主要是采用虚拟数字信息,无纸化的信息合同会导致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一定阻碍。传统的书面合同与单据都属于有形性的凭据物品,能够通过长时间保存来发挥其实际效应,如果对原文本进行修改可以轻易发现,便于鉴别。但是电子商务中的相关信息合同,运用电子数据做其保存形式,其形式不会存在修改或者删除痕迹,因此不具有相关认定效力。
  在法律层面上,认证方式主要是通过单证签字完成,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不能有效的达到单证签字,无法通过电子数据来达到传递签字,仅能通过复制形式做传递,对于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需要做对应的安全认证问题来逐步做规定完善。在合同成立相关问题上,电子商务合同所需要订立过程都是集中在网络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因此在对应的合同法上会存在较多问题,其中有合同书面形式问题,要约、承诺相关撤回与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相关时间、地點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操作中不能有效的达到要约撤回,应做合同成立具体时间与地点相关生效原则的对应明确。
  在支付方面,传统商务交易活动主要通过支票与先进,但是电子商务有电子支付,采用电子货币或者相关网络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操作,而其操作中也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有黑客攻击或者信息系统障碍会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市场交易所涉及的范围与权利
  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途径来达到相关交易的实现与信息的传播,一旦失去网络条件的支持就会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开展。网络环境下没有地域与国界的局限性,具有较大的经济活动开展空间,因此促使电子商务能够有效的实现国际化。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中主要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与知识为主导,通过数字资源技术做对应的交换,进而达到增值目的。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存在不同,但是价值所具有的增值效果可以达到相同性。数字资源下的交换如果归属排除到市场交易范围外,势必会导致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受限。网络虽然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市场经济交易环境,不会有国际、地域的局限,其自由的状态也需要有对应的规范管理。一旦网络违规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产生,需要救济受害对象。但是对于网络权利救济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缺乏对应的合法保障。   三、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强化提升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综合素质
  要强调提升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综合素质,从而有效的确立其民商事主体的有关法律高度,对于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相关民商事主体权利义务展开更好的明确处理,进而促进电子商务活动有序开展,缩减因为不规范性而擦汗水泥的纠纷。要有效改善相关问题,需要首先对民事商主体所具有的虚拟性予以合格性的认可。主体虚拟特点是由于其在网络平台上活动呈现,相较于传统合格的真实主体而言,虚拟主体的差异主要是在于其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做交易,因此无法有效的对其身份做准确性的判定鉴别,但是对主体合法性的承认与主体合法识别存在差异,但是两者间没有矛盾之处。虽然电子商务主体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做经济交易活动展开,但是不能因此在法律上否定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
  在民商事主体方面要确定对应的法律与技术相关制度与形式。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设计生成较为独特性的电子身份,同时需要对其商务主体做对应身份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该制度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的管理结构做有效的确认,其指代为CA中心具有对电子身份做确认的相关权利,与此同时可将所确认的结果情况传送给交易主体,对电子商务状态下的主体做对应确认。需要确定明确身份后允许其进入到电子商务平台,如果不能确定身份,即便具有真实空间环境下的合格标准,但是在该状态下进行网络交易行为将视为无效,不能有效得到法律保障。法律只对个人的电子身份做保障,从而有效的避免不法人员或者侵害行为利用网络漏洞做违规行为,同时对于没有授权的行为要予以对应惩罚,同时需要对电子商务权利义务做对应的确认。
  (二)确定对应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针对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性情况,做对应的商务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将电子商务相关情况与传统商务情况做有效区别,同时依据已有的民商法做对应的调控,进而有效的改善电子商务法律中所存在的局限性与问题。各国都在为电子商务确定对应的法律法规,虽然都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对应的法律法规颁布,但是却没有确定专业的电子商务法,需要针对传统商务法做对应的修改改良,进而让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操作上的法律问题能够有效的协调与区别。
  (三)充分尊崇借鉴WTO规则来达到民商法制度的改良
  电子商务发展国际化趋势日渐明显,其中所涉及的服务、技术、货物、金融与知识产权等,都可以有效的依据WTO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对应的商务法改良,需要充分的保证网络连接全信息设施,保证电信自由与开放条件,确保各国间的规范、公平的電子商务竞争环境。因此,对相关法律的制定上需要在全球商务状况下展开。在进入到WTO后,需要与相关规则有效衔接,进而达到中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情况相协调。无论是电子支付、数据电文和单证、安全认证、电子商务行为方面,还是权利救济仲裁方面,都需要充分与国际规则相融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更为健康顺利的走出去。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创新并不是盲目无头绪的展开,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走在我国前面,可以有效的依据实际情况做对应的借鉴,从而有效的达到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性发展,实际高效的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纠纷与问题,促进整体经济模式的长远健康发展。实际的操作中,需要落实到具体细节,将法律法规逐步的细化规范,提升参考依据的清晰性,避免概念化或者模糊性的操作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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