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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各诉讼参与人礼仪意识观念不强、相关礼仪规范不全面且落实不到位、法庭空间布局不能体现现代法治下的基本诉讼理念等问题。需要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完善并落实相关礼仪规范以及对法庭布局作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庭审;法庭;法庭礼仪
一、法庭礼仪的内容及其功能
(一)法庭礼仪的内容
1.着装
首先是着装仪表行为。作为法官、检察官而言,其着装无不代表着国家形象,因此对于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着装,展现出良好的法官以及检察官风貌。对于律师来说也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着装,这不仅体现出律师自身修养,同样也是其专业素养的体现。
2.言谈举止
其次,言谈举止行为——整个庭审当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法官而言,是其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查清事实、辩明是非的主要方式方法之一。检察官在法庭上恰当的运用法言法语是依法行使公诉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律师在法庭上法言法语的表达是对其专业素养的充分展现,同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手段之一。
2.法庭仪式
法庭仪式主要表现在开庭前一系列尊重法官的行为以及法官对于法槌的使用两方面。当法官到庭的时,全体在庭人员均需起立,法官在全体人员行注目礼之中走进法庭并端坐到法官席上允许其他人坐下之后,在庭人员方可落座。
4.法庭器具与空间布局
在我國,法庭正上方高悬着庄严的国徽;暗红色的审判台位于国徽的正下方,审判长的法椅位于审判台的正中间,稍高于两旁的审判员的法椅。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台席的正前方。原告及其代理人席或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席(左侧)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席或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人席(右侧)位于审判台的前两侧,整体而言略低于审判席。刑事诉讼的被告席具有特殊性,处于法官正对面,靠近旁观席。证人席一般在被告席的一侧。旁听席与法庭审判区之间有栏杆隔开。
(二)法庭礼仪的功能
1.承载功能
制服的穿戴、仪式的启动以及空间的布局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官身着法袍、检察官身着西式正装、律师身着律师袍出席庭审三者之间的关系立刻展现眼前。可以说在法官身着法袍、检察官身着西式正装、律师身着律师袍的法庭上,旁观者除了能够感受到庭审的正规、庄严之外,更有控辩审三方理性对话、平等协商的氛围。
2.调控功能
法袍整体为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以及要求法官能认真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亲近任何一方;红色前襟的黄色领扣与国旗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法官既是中立的又是权威的。检察官在法庭上着装为西式制服,该套服装也是经过不断演变而来,当下检察官的西式制服表现了检察官职业的威严和严谨,体现出检察官捍卫国家法律正义的神圣使命。律师穿上律师袍能产生一种职业的自豪感,同时还会觉得自己肩负的使命是神圣的。由此可见,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着装这一不同之处被赋予不同含义且得以充分调控。
3.沟通功能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组成社会必不可少的因素,是联系社会成员的桥梁和纽带;语言又是人类的思维工具,没有语言,人类无法思维,也无法把思维成果表达出来。而在法庭上观点的表达应当在各诉讼主体主观真诚的前提下选择一种可理解的表达方式,以便控辩审三方(两造)能够取得理解。而这种可理解的表达可以理解为法言法语的准确运用。故通过语言来沟通体现出的是整个法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毕竟法庭是一个沟通的场域,良好的沟通有助于恰当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对于增强改革效果,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法庭礼仪的现状
(一)法庭礼仪行为及法庭礼仪立法状况
法庭礼仪在其仪式运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仪式的简化。其二,司法仪表的不规范性。审判长、审判员服饰穿着混乱。其三,司法仪式的“走过场”。例如:庭审过程中除主审法官外其他两名审判人员没有说一句话,成为一种程序的“摆设”。
此外,我国的司法仪式,还体现出了“泛形式化”的特征。人们对“法律神圣”的理解和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开始的。
最后,我国法庭礼仪的立法阙如。通过梳理发现,并未有直接对法庭礼仪直接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文件。在我国,有关于法庭礼仪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因此,虽然法律法规或司法文件规定较多,但并不成体系,而且相关的规定也并不细致。
(二)法庭设置现状
我国法庭在器物配置上三大诉讼法并没有较大差别,但是在法庭构造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别就比较明显。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居中,书记员席在法官席下方。
在这种构造中其实突显出如下问题:其一,当事人之间只是消极对立、法官仅为看客。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场域,重在沟通。这种布局将当事人置于一直完全对立的位置,而法官只是作为局外人来看当事人双方互相争辩,显然这并不符合现代法治背景下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合作。其二,证人的位置略显尴尬。无论是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人出庭的目的应当明确为帮助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证人同样也应当处于中立的位置,将证人置于如图所示的位置,其中立性无法展现。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的布局又是一种新的样式。在这种布局中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台的右下方;公诉人席的右侧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位;公诉人席的右侧还有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席设置于审判台正面。
这种布局同样存在着诸多弊端。刑事诉讼同样也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同样需要体现出合作这一理念。因此,这种法庭空间布局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一,公诉方与辩护方仍旧处于对立地位,法官仍像是庭审的看客,从空间布局的情况不能看出其对诉讼的推动作出相应的贡献。其二,被告人置于法官对立,从无罪推定的原则来看,被告人此时仍旧是无罪之人,将其置于法官的对立意味着其只能接受法官对其进行严厉的审判,此外,对于公诉方以及辩护方来看其同样是看客,与辩护方的联系并不密切,辩护方的辩护对象就是被告人,其应当处在同一地位上。其三,同样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地位略显尴尬,理由同民事诉讼法庭空间布局,在此不加赘述。 (三)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人行为状况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广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举止随便,比如随意接打手机、随意离开坐席、甚至中途走出审判庭,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随意性造成了庭审现场的随意性,法庭之门随时都是“敞开”的,任何人随时随意可以进出法庭,严重的破坏了法庭肃穆的气氛,甚至干扰了正在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
三、我国法庭礼仪完善对策
(一)行为规范的完善
首先,对于立法层面,我国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文件来对法庭礼仪进行系统的规定。以改变现在我国有关法庭礼仪立法分散的现状。应当注意的是:在立法时应当注意否定性立法的法律后设置,否则相关条文可能只是摆设。如:2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同期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第30条还对法官庭审中的言行给予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若仅仅将其束之高阁,其存在的意义也就消失了,即使违反也并不能产生相应的后果与责任。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在法官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制度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其次,在庭审真正开始时,在法庭开始审理之前,所有参与者都应进入各自的“场地”,也就在法庭审理时的位置。在庭审中,尤其是检察官的心态要摆正和行为要规范。在庭审中,检察官仅有公诉人这一身份,与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处于平等地位。在开庭前其仍要起立迎接法官,在法官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发言,听从法官的指挥。至于检察官法律监督者这一身份,其权力行使应当放在庭后,若在庭审时就无视法官以法律监督者的姿态出庭,整个庭审将无从进行。
在庭审时,法庭的门应该关闭,法庭上的所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都不得随意走动、喧哗。在这样的氛围下庭审开始。不管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必须要有法警值庭。这样严肃、紧张的气氛下的仪式,才能使所有人对审判长、审判人员、法庭,抑或是法律尊敬和敬仰之情油然而生。
(二)法庭布局的完善
法庭作为纠纷解决的场域,应当是当事人双方以及法官或者控辩审三方通力合作化解分歧,解决纠纷的场所。溝通是各个诉讼主体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合作,有能够充分进行对话的机会,因为如果控辩审三方(两造)如果都不平等,合作将无从谈起。因此无论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还是刑事诉讼中决不能将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完全置于对立的局面,法官也不能只是看客。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只要将当事人双方以及控辩双方的位置稍加改变即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所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我们认为,被告人处于未经法院宣判的无罪之人,其理应得到辩护人的充分帮助,因此不能将被告人孤立起来,而应让其与辩护人处于同样的地位,在同一位置上。
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证人等其他人员的位置问题了,证人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应当不偏不倚,如实陈述自己所看到的案件事实情况,因此其位置需要居中并且面向法官。鉴定人等其他相应的诉讼辅助人同样应当如此。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应当体现处的一种双方平等沟通的局面而不是对立的形态,等边三角形的构造不失为一种改革选择。
参考文献:
[1]·A·豪.哈贝马斯.[M].北京:中华书局,2014.1.
[2]布局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作出的规定所绘,只涉及普通常规案件的法庭空间布局,并不包含单位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法庭空间布局。
[3]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据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
作者简介:周赛男(1992-),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关键词】庭审;法庭;法庭礼仪
一、法庭礼仪的内容及其功能
(一)法庭礼仪的内容
1.着装
首先是着装仪表行为。作为法官、检察官而言,其着装无不代表着国家形象,因此对于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着装,展现出良好的法官以及检察官风貌。对于律师来说也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着装,这不仅体现出律师自身修养,同样也是其专业素养的体现。
2.言谈举止
其次,言谈举止行为——整个庭审当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法官而言,是其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查清事实、辩明是非的主要方式方法之一。检察官在法庭上恰当的运用法言法语是依法行使公诉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律师在法庭上法言法语的表达是对其专业素养的充分展现,同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手段之一。
2.法庭仪式
法庭仪式主要表现在开庭前一系列尊重法官的行为以及法官对于法槌的使用两方面。当法官到庭的时,全体在庭人员均需起立,法官在全体人员行注目礼之中走进法庭并端坐到法官席上允许其他人坐下之后,在庭人员方可落座。
4.法庭器具与空间布局
在我國,法庭正上方高悬着庄严的国徽;暗红色的审判台位于国徽的正下方,审判长的法椅位于审判台的正中间,稍高于两旁的审判员的法椅。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台席的正前方。原告及其代理人席或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席(左侧)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席或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人席(右侧)位于审判台的前两侧,整体而言略低于审判席。刑事诉讼的被告席具有特殊性,处于法官正对面,靠近旁观席。证人席一般在被告席的一侧。旁听席与法庭审判区之间有栏杆隔开。
(二)法庭礼仪的功能
1.承载功能
制服的穿戴、仪式的启动以及空间的布局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官身着法袍、检察官身着西式正装、律师身着律师袍出席庭审三者之间的关系立刻展现眼前。可以说在法官身着法袍、检察官身着西式正装、律师身着律师袍的法庭上,旁观者除了能够感受到庭审的正规、庄严之外,更有控辩审三方理性对话、平等协商的氛围。
2.调控功能
法袍整体为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以及要求法官能认真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亲近任何一方;红色前襟的黄色领扣与国旗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法官既是中立的又是权威的。检察官在法庭上着装为西式制服,该套服装也是经过不断演变而来,当下检察官的西式制服表现了检察官职业的威严和严谨,体现出检察官捍卫国家法律正义的神圣使命。律师穿上律师袍能产生一种职业的自豪感,同时还会觉得自己肩负的使命是神圣的。由此可见,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着装这一不同之处被赋予不同含义且得以充分调控。
3.沟通功能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组成社会必不可少的因素,是联系社会成员的桥梁和纽带;语言又是人类的思维工具,没有语言,人类无法思维,也无法把思维成果表达出来。而在法庭上观点的表达应当在各诉讼主体主观真诚的前提下选择一种可理解的表达方式,以便控辩审三方(两造)能够取得理解。而这种可理解的表达可以理解为法言法语的准确运用。故通过语言来沟通体现出的是整个法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毕竟法庭是一个沟通的场域,良好的沟通有助于恰当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对于增强改革效果,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法庭礼仪的现状
(一)法庭礼仪行为及法庭礼仪立法状况
法庭礼仪在其仪式运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仪式的简化。其二,司法仪表的不规范性。审判长、审判员服饰穿着混乱。其三,司法仪式的“走过场”。例如:庭审过程中除主审法官外其他两名审判人员没有说一句话,成为一种程序的“摆设”。
此外,我国的司法仪式,还体现出了“泛形式化”的特征。人们对“法律神圣”的理解和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开始的。
最后,我国法庭礼仪的立法阙如。通过梳理发现,并未有直接对法庭礼仪直接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文件。在我国,有关于法庭礼仪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因此,虽然法律法规或司法文件规定较多,但并不成体系,而且相关的规定也并不细致。
(二)法庭设置现状
我国法庭在器物配置上三大诉讼法并没有较大差别,但是在法庭构造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别就比较明显。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居中,书记员席在法官席下方。
在这种构造中其实突显出如下问题:其一,当事人之间只是消极对立、法官仅为看客。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场域,重在沟通。这种布局将当事人置于一直完全对立的位置,而法官只是作为局外人来看当事人双方互相争辩,显然这并不符合现代法治背景下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合作。其二,证人的位置略显尴尬。无论是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人出庭的目的应当明确为帮助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证人同样也应当处于中立的位置,将证人置于如图所示的位置,其中立性无法展现。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的布局又是一种新的样式。在这种布局中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台的右下方;公诉人席的右侧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位;公诉人席的右侧还有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席设置于审判台正面。
这种布局同样存在着诸多弊端。刑事诉讼同样也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同样需要体现出合作这一理念。因此,这种法庭空间布局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一,公诉方与辩护方仍旧处于对立地位,法官仍像是庭审的看客,从空间布局的情况不能看出其对诉讼的推动作出相应的贡献。其二,被告人置于法官对立,从无罪推定的原则来看,被告人此时仍旧是无罪之人,将其置于法官的对立意味着其只能接受法官对其进行严厉的审判,此外,对于公诉方以及辩护方来看其同样是看客,与辩护方的联系并不密切,辩护方的辩护对象就是被告人,其应当处在同一地位上。其三,同样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地位略显尴尬,理由同民事诉讼法庭空间布局,在此不加赘述。 (三)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人行为状况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广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举止随便,比如随意接打手机、随意离开坐席、甚至中途走出审判庭,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随意性造成了庭审现场的随意性,法庭之门随时都是“敞开”的,任何人随时随意可以进出法庭,严重的破坏了法庭肃穆的气氛,甚至干扰了正在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
三、我国法庭礼仪完善对策
(一)行为规范的完善
首先,对于立法层面,我国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文件来对法庭礼仪进行系统的规定。以改变现在我国有关法庭礼仪立法分散的现状。应当注意的是:在立法时应当注意否定性立法的法律后设置,否则相关条文可能只是摆设。如:2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同期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第30条还对法官庭审中的言行给予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若仅仅将其束之高阁,其存在的意义也就消失了,即使违反也并不能产生相应的后果与责任。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在法官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制度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其次,在庭审真正开始时,在法庭开始审理之前,所有参与者都应进入各自的“场地”,也就在法庭审理时的位置。在庭审中,尤其是检察官的心态要摆正和行为要规范。在庭审中,检察官仅有公诉人这一身份,与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处于平等地位。在开庭前其仍要起立迎接法官,在法官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发言,听从法官的指挥。至于检察官法律监督者这一身份,其权力行使应当放在庭后,若在庭审时就无视法官以法律监督者的姿态出庭,整个庭审将无从进行。
在庭审时,法庭的门应该关闭,法庭上的所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都不得随意走动、喧哗。在这样的氛围下庭审开始。不管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必须要有法警值庭。这样严肃、紧张的气氛下的仪式,才能使所有人对审判长、审判人员、法庭,抑或是法律尊敬和敬仰之情油然而生。
(二)法庭布局的完善
法庭作为纠纷解决的场域,应当是当事人双方以及法官或者控辩审三方通力合作化解分歧,解决纠纷的场所。溝通是各个诉讼主体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合作,有能够充分进行对话的机会,因为如果控辩审三方(两造)如果都不平等,合作将无从谈起。因此无论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还是刑事诉讼中决不能将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完全置于对立的局面,法官也不能只是看客。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只要将当事人双方以及控辩双方的位置稍加改变即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所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我们认为,被告人处于未经法院宣判的无罪之人,其理应得到辩护人的充分帮助,因此不能将被告人孤立起来,而应让其与辩护人处于同样的地位,在同一位置上。
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证人等其他人员的位置问题了,证人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应当不偏不倚,如实陈述自己所看到的案件事实情况,因此其位置需要居中并且面向法官。鉴定人等其他相应的诉讼辅助人同样应当如此。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应当体现处的一种双方平等沟通的局面而不是对立的形态,等边三角形的构造不失为一种改革选择。
参考文献:
[1]·A·豪.哈贝马斯.[M].北京:中华书局,2014.1.
[2]布局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作出的规定所绘,只涉及普通常规案件的法庭空间布局,并不包含单位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法庭空间布局。
[3]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据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
作者简介:周赛男(1992-),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