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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补充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的不足。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经营状况较好、富裕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形式;在不发达地区,可以采取合作金融或农业信贷银行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对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行规范,减少地方政府不必要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