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中国儿童被拐寻找问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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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涉及人口的犯罪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而拐骗、拐卖儿童这一类不法行为则占了这一类犯罪的绝大多数。这一问题背后不仅是一个复杂的儿童拐骗、拐卖的犯罪网络和利润庞大的交易市场,更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与之博弈下的胶着局面。而寻找被拐儿童一直以来都是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当今中国寻找被拐儿童这一社会问题的大背景入手,对这一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被拐儿童 面临的现状 难题分析
  一、中国被拐儿童界定的法条分析
  我国对于被拐儿童这一概念一般定义在被拐骗和被拐卖的儿童这两类情况下。基于这种前提,我们就可以把被拐儿童与失踪儿童这两个有交叉的概念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失踪儿童我们将其定义为下落不明的儿童。从结果上来看,被拐骗和被拐卖的儿童在没有被追寻回来的情况下都属于失踪儿童。但是从状态上来看,失踪儿童还包括自己走失的儿童。鉴于失踪一词所带来的归属类别上的不确定性,本文对其中所包含的被拐儿童这一特定概念加以区分并进行研究,这里的被拐儿童则包括被拐骗和被拐卖儿童这两种具体情况。注意,对于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这一行为,虽然在拐卖儿童罪中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其本质是将儿童作为社会关系之客体,作为商品予以交换,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践踏。其对象仅指未满14周岁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后脱离家庭,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儿童;“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一定的钱物购买儿童;“贩卖”,是指将拐骗、绑架、收买的儿童转手出卖;“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为人贩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拐骗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拐骗儿童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拐骗”是指利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儿童拐走予以控制的行为。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可以是直接对被拐骗的儿童实施,也可以对儿童的监护人、看管人实施。
  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出现了与拐骗儿童罪中相同的拐骗行为,我们从犯罪目的的角度加以辨析,便可知道两罪的不同之处。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都是儿童,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但是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后罪非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根据这一区别,我们在本文中所探讨的被拐儿童,其实从罪名的角度来划分,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中的儿童这一犯罪对象。
  二、中國寻找被拐儿童问题所面临的现状及难题成因
  纵观全世界,儿童被拐一直是各国比较棘手的问题。各国的国情不同,应对措施不同,各国每年被拐儿童的数量和找回的百分比也各不相同。中国人口基数巨大,儿童找回率也较低。所以在我国,儿童被拐问题是一个社会难题。我国目前寻找被拐儿童问题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各个部门对儿童被拐的数据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大陆14亿庞大的人口基数,我们在寻找被拐儿童这一方面仍然压力巨大。基本上可以说,儿童一旦丢失,就很难找回。而寻找被拐儿童这一问题成为难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方在寻找被拐儿童这一问题方面处理不力
  儿童被拐后我们的寻找途径一般不外乎两条线,一条是官方,另一条是民间。官方一般包括公安部门和民政系统。而我们最常采用的就是报警即求助于公安部门。在儿童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报警的最大用处并不是企图警察能帮助你找到孩子,而是在官方这条线索网络上对孩子的信息进行登记。如果儿童在被拐后自行逃脱或者有相关人士的目击情况或者在儿童拐骗、拐卖这个流程经手一方良心发现,我们便可以根据他们反映的信息与我们登记备案的信息进行比对,来确定儿童被拐案背后儿童的身份信息情况。可以说,这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可能会是整个案件突破进展的转折点。但是这一环节的问题也暴露的非常明显:看起来非常有必要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效率较低。如果仅仅指望后期的信息匹配工作,则对于整个案件的及时、适时侦破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政府对专项打拐计划资金投入不足,分配不均
  在这个标题下我们将提到的是专项打拐计划的投入资金和经费的问题,只不过行政主体由警方变成了政府。政府作为一个主导各部门、各机构统筹协调运作的职能部门,在应对儿童打拐专项计划上给予专项资金投入是更理所应当、更具有权威性、更具有说服力的,如果只靠警方的专项计划经费拨款自然显得有些单薄。但是事实是政府在这一需要资金投入的专项打拐计划上投入的资金额度仍然较小。而且政府在划批应对儿童打拐计划的专项资金上,对于官方与非官方组织的儿童寻找项目投入的资金力度完全不一样,这又是一个资金分配不均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共同作用下会使我们的被拐儿童寻找专项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各相关部门机构在共同配合、对接方面难度较大
  一般而言,在找寻被拐儿童的专项任务中存在官方渠道的被拐儿童搜寻机构和非官方渠道的被拐儿童搜寻机构。官方所辖的是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等其他一些相关机构组织,非官方一般指的就是民间的专业儿童搜寻机构。在没有统一调配命令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以及非官方在共同配合方面很难处理得很好。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是各自按照各自的思路,各忙各的。这样导致的问题是在没有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尽管各自得目标相对而言较为明确、清晰,但在总体大方向上来看,仍会有许多较为重叠的地方。在没有相互沟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在一些共同的方面多次反复用力,都挤到了一条道上去。导致在其他更需要花费精力的地方投入了过少的精力,而在其他不需要花费精力的地方投入了过多的精力,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斟酌考虑的地方。在信息共享方面,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专门负责人,在前期没有统一沟通交流的前提下一些有用信息的分享对接也变得较为困难,可以说每一个专门负责的独立部门在这一方面都成了一座座孤岛。   (四)寻找被拐儿童无利可图,很难长期坚持下来
  一项工作任务的分配是讲究效益的,寻找被拐儿童这一专项计划既然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而且这一目标的达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为什么不少人会提出寻找儿童无利可图这一问题,其实是与不同人所处社会地位不同、看待这个问题的角度不同息息相关。把寻找被拐儿童这个问题扩展到家庭层面,最关心这个问题的人群无非是那些自己家孩子被拐丢失的家庭。丢失孩子的这些家庭,可能对其他社会人群而言0.1%的找回率对于他们来说就是100%。别人家的孩子永远都是那些组成分母的基数,但是自家的孩子永远是组成分子的那一个1。难道对于这些家庭来说寻找被拐儿童无利可图吗?现实是这些家庭在寻找被拐儿童的过程中往往花费了难以估计的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大多数家庭最终倾家荡产,更有甚者,终其一生,在寻找自己孩子的道路上奔波努力着,却还是难以找到。同样的情况,其他家庭在遭遇家庭不幸之前也是不可能在寻找被拐儿童方面与利益有牵连关系的。对于无关家庭,唯一可以帮上忙的地方就是积极配合警方工作调查、及时提供一些相关线索,可以说是真正的无利可图。让我们再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扩大到整个社会层面,这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官方机构真的能从中获利吗?答案是否定的。拐卖儿童的成本远远小于一个家庭抚养一个孩子的成本,远远小于寻找、解救被拐儿童过程中社会各界需要投入的各种成本。没有从中可以获取到的直接利益会间接导致整个项目流转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果说一开始的各界援助都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的需要,那么越往后随着这种社会责任感的慢慢削弱人们的援助意识也会慢慢淡化。可以说无利可图从根本上影响的是整个社会长期坚持的积极性,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说很难长期坚持是这样一种原因。无利可图所代表并不是指部分机构或个人的想法,而是在追逐经济效益的大背景下社会衍生出来的一种普遍心态。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我们的被拐儿童专项行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会受到影响的。
  (五)信息对接难,儿童即使找回也难以确认其父母
  信息对接出现问题的情况一般从两方面来考虑,儿童信息和父母信息方面。现阶段,公安部所录入的居民信息中最具有識别效力的就是指纹识别数据库。2012年5月30日,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指纹信息。2013年1月我国就已经全面启动了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如果儿童在被拐前没有办理过身份证,那么该儿童的指纹信息就无法录入到指纹信息数据库中,在后期被拐儿童找回后一方面该儿童难以说出自己在被拐前的任何信息,依靠现在采集的指纹也难以和被拐前所收集到的指纹对应起来。另一个比较常用的办法就是血液样本采集。我们通过采取被拐儿童血样并提取其中的DNA生物信息并以其作为样本,如果在失踪人口DNA样本信息库中出现了与之有生物遗传信息对应的男方或女方样本,便可以锁定这一家庭关系中的准确信息。但是问题在于一旦该案件时间跨度比较大,如果之前由于技术手段原因并没有留下父母方的DNA生物样本信息,那么对接工作也很难进行。或者在之前的情况中,并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没能留下父母方的DNA生物样本信息也会导致信息对接的困难。其实以上谈到的父母方的DNA生物样本信息的确定就属于父母信息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如果由于时间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之前的相关案情的登记记录丢失(尤其是案件信息登记系统没有普及化,电子办公优势不是那么明显,纸质化的案件记录很难完好地保存),或者之前确实存在报案人报案,但是之后报案方几经更易居所,联系方式也发生变更,难以追溯到当年报案人的情形也给父母方信息的锁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尤其是在过去没有DNA生物样本信息库普及利用的情况下,全国每年那么多拐骗、拐卖儿童案件,一般被拐儿童被找寻回来的时间已经跨度很大,尤其是经年累月这么一个跨度下,光是依靠容貌辨别的情况以及没有明确目的的信息匹配都会为警方的对接带来麻烦。更何况一般儿童被拐案件以跨省市以及一些较大地区的情况居多,在交通不便利的年代,就算儿童找到了接下来与其父母的对应也颇费周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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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白玉成(2000—),男,汉族,陕西延安人,本科,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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