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细节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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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概括性和基础性的规定,从而为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其规范运行界定了监督边界。新的规定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案件管理工作的现有模式和案件管理队伍的配置提出了挑战,为了使案件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化和精细化,案件管理部门应独立开展工作、案件应进行信息化管理、案管队伍应实行专业化配置。
  关键词 案件管理 诉讼规则 职能定位 信息化
  作者简介:刘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02-0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是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完善,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案管工作人员,试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中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细节的内容出发,结合其对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剖析《规则》对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基层院案件管理探索与改革工作提供一些浅见。
  一、《规则》中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一)《规则》中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
  《规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精神,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的具体化指导。新修订的《规则》增设了“案件管理”专章,其余章节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条文多达16个,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其中,第668条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第152-154条分别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及需审查内容;第155条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收侦查机关、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书;第362条、670条、671条赋予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出口的统一管理权;第35条、44条、49条、50条、52条、54条分别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开展辩护与代理接待工作中的操作规程;第147条、148条、615条、622条、628条分别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职能;第672条、673条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的管理;第669条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对内部执法办案环节需纠正的六种情形及相应纠正方式方法。
  可见,《规则》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规范性指导,以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由于目前案管工作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与信息化发展的程度参差不一,《规则》对案件管理的相关内容只做了概括性、基础性的规定。
  (二)现实意义
  《规则》的修改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则》的修改为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未来五年间全国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都要设置案件管理机构。为满足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规则》立足于案件管理部门“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从案件的受理到案件的审结送达,将案件管理的内容贯穿于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监督、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监管及律师接待等办案环节,并对此进行了细化,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明确的制度依据。
  其次,《规则》的修改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界定了监督边界。案件管理集中化、信息化的改革趋势,使得案件管理工作与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办案环节密切相关,这也可能导致案件管理部门滥用监督权,引起相关业务部门的分歧和争议。为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规则》对案件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界定了案件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的边界,有利于消除与其他业务部门间的分歧和争议,也划分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服务范围,有利于案件管理部门严格履职,慎重使用权力。
  二、《规则》的修改给现有案件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
  《规制》的修改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并改变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长期各自为政的工作现状,与此同时,给现有的案件管理工作带来了如下方面的挑战:
  (一)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将由差异化向统一化转变
  由于地区性差异,各地对案件管理部门定位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地区在保留原有业务部门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案件管理部门;有的地区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侧重于案件综合业务的受理与参谋研判作用;有的与研究室合并,侧重于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及案件整体质量的把关。我省检察机关采取全省统一模式,将案件管理部门与控申部门合署办公,侧重于案件统一进出口和综合接待的服务功能,信息统计与涉案款物管理职能仍按照之前所属部门负责。《规则》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权威的统一界定,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因此,如果由各地差异化转变为全国统一化将是全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案件管理工作现有模式将向“大案管”模式转变
  《规则》所构建的案管工作模式属于“大案管”,是以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动态系统为平台,统一案件的进出口与信息录入,流程监控无纸化,统一分案和统一赃款赃物管理。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虽然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但案管工作只是将各业务部门的内勤集中起来,从科室自行受案变为在受案大厅受案,附带增加统计分析工作。这种“大内勤”的运行模式,完全背离了高检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初衷。此外,当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除了有些省份拥有自己独立的案件管理系统外,大部分的地区仍是采用人工登记,流程监控预警工作仍依托人工手动查询进行。
  (三)案件管理队伍配置将向专业化转变
  《规则》所构建的案件管理工作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密切相关。从案件的受理、初步审核到结案时对外移送文书的审查,从案件进入流程管理后的预警监控到对需纠正情形提出意见,从案后评查到分析研判,均对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工作人员既需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精通业务,又必须具有实际办案经验、善于综合分析。但当前许多地区的检察院在案管工作人员配置上存有缺陷,相关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各环节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也影响了对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监督和事后评查的权威性。   三、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
  为了使案件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化和精细化,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完善:
  (一)准确定位部门职能
  《规则》中增加有关案件管理的内容,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基础性纲领。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规则》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使其独立开展案管工作。要达致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与业务部门条线管理的关系,将两者科学统筹、整合,建立健全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管案与业务部门办案的关系。案管部门不仅要自觉服务于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通过案件的统一进出口将一部分事务性的工作转移,也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将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执法办案问题,转交业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解决。再次,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以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多是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部门承担,各自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范围。案件管理部门成立后,要严格执行《规则》中明确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在结合本院实际与其他地方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暂行办法,厘清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从而共同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水平。
  (二)逐步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
  《规则》构建的“大案管”模式,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规范高效的管理必须改变原有纸质化办公的原始模式,建立信息化平台。例如广东、上海、江苏等地,在案件管理信息化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其通过案件管理信息软件,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以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减少了案管部门与业务科室之间的人工传送,并通过网络预警,降低了人工管理的错误几率,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目前,案管信息化程度高的部分区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各有特色,但无法达成横向的信息共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也无法兼容,极易造成重复输入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在全国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正式上线之前,有软件研发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原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优化,没有条件的地方应先从硬件设施配置做起,逐步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如电子信息共享,将电子化证据及文书传送至法院,在制作电子卷宗的基础上,推行律师电子阅卷模式,减少卷宗材料的纸质复印,既节约能源,又提高工作效率。
  (三)专业化配置案管队伍
  《规则》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动态监督,这对案管部门的人员素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首先,案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通过对案件信息的汇总,找出办理案件时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改正,以达到规范执法的效果。其次,案件管理部门对各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管理,这就要求案管人员必须熟悉本院开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懂得各种检察业务工作的流程节点,更好地发现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内部监督的效果。笔者认为,要突破案件管理部门队伍配置面临的瓶颈,除了将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熟知相关检察业务的干警配备到案件管理部门,形成老中青阶梯性团队外,还应定期开展针对案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结合各检察业务流程的特点,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及种类,使得案管工作人员能够综合掌握各项检察业务。另外,必须加强案管人员熟练操作高检院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能力,要求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要对从事案件管理的人员进行政治素能的培训,使其成为各项检察业务办案活动的专业人员,使案件管理部门各项职能得以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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