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文明制度化解“公地的悲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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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美国学者哈丁提出的“公地的悲剧”模型建立在完全理性“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认为人具有行为绝对理性,人们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将会导致公共资源面临悲剧的境地,基于此种假设,哈丁提出明确产权来解决“公地的悲剧”困境。事实上,将人视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片面的,人具有自利的一面,但还具有利他的一面,因此,可以将人视为“双重经济人”。对于具有双面性的“双重经济人”,除了通过硬制度进行强化规范,还可以通过教化等软制度进行引导塑造,使得人在利己的同时,多一些利他行为。为此,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建立生态文明制度,除了产权制度等硬制度的建设,还应包含道德文化等软制度的建设。惟有这两方面同步并举,才能化解“公地的悲剧”困境,真正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效。
  关键词:生态文明;“公地的悲剧”;“双重经济人”;他律性制度;自律性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090-04
  1“公地的悲剧”理论模型及现实再现。1968年,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和生态学家哈丁( C·Hardin) 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文中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公地的悲剧。[1]假设有一片公共牧场,向所有的牧羊人无偿开放。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牧羊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都会在公共牧场上放牧尽可能多的羊。因为每增加一头羊,牧羊人就会获得由出售这头羊所得到的全部收入,而他因多放牧一头羊而增加的成本即增加一头羊导致的过度放牧的损失,却要由所有放牧者共同来承担,所以他所承担的成本将是很小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放牧者多增加一头羊的放牧给他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承担的成本,因此,作为经济理性的放牧者,会倾向于在公共牧场增加放养更多的羊。最后的结果是,公共牧场日益凋零,逐渐衰落,最终面临被毁灭的境地。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导致公共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公共利益也遭受巨大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明白这样的事实,但每个人都希望从公地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愿看着别人享受全部的利益,而自己却要分担成本,所以人们都会在“公地”有利可图的时候,尽力去占用它,直到公地资源被消耗殆尽。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公地的悲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如宜人的气候、洁净的空气、纯净的淡水、富饶的海洋、绿色的森林、肥沃的土壤等都属于公共物品,即哈丁所说的“公地”。生态环境与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一旦环境遭到了污染和破坏,任何人都将难以幸免。然而,不幸的是,这些生态系统中的基本元素正在逐渐退化,它们正面临着“公地的悲剧”困境。如过度放牧导致草场沙漠化、过度捕捞导致海洋鱼类资源越来越少、过度砍伐导致森林锐减、随意排污导致河流和空气污染等等。生态环境这一地球生命支持系统正在遭受严重的破坏。值得庆幸的是,人类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生命的重要性,并正在为保护地球生态系统而不断努力。
  2“公地的悲剧”模型人性假设与探讨。如何消除“公地的悲剧”困境呢?哈丁认为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哈丁“公地的悲剧”模型中对人性的假设为: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即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具有行为绝对理性,人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公有地必然面临悲剧的境地。换言之,对于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需要用诸如产权制度等硬性制度去规范人的行为。但随着人性假设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逐渐显露出其片面性和缺陷。在当代人性假设理论中,“利己利他”本性假设认为人同时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动机和本能。[2]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实也表明,人并非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人除了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也具有亲社会的一面,除了具有利己性,还具有利他性。由此可见,人具有利己利他双面性。在此,我们不妨把既具有利己性,又具有利他性的经济人称为“双重经济人”。基于“双重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解决“公地的悲剧”难题,除了采取针对“利己经济人”属性的强制性手段,建立利益驱动机制,如明确产权制度等,还可以采取基于“利他经济人”属性的非强制性手段,如采用道德教化等软制度进行引导塑造,使得人在利己的同时,多一些利他行为。目前,关于“公地的悲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产权制度等硬性制度约束方面,对软性制度的研究较少。而从生态文明的层面对“公地的悲剧”的相关研究还很缺乏。基于此,本文从生态文明的层面,基于“双重经济人”的人性假设,提出构建合理的生态文明制度,包括他律性制度(硬制度)和自律性制度(软制度),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期为解决“公地的悲剧”困境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二、生态文明制度:遏制“公地的悲剧”的有效途径
  1文明与生态文明。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符合人类精神追求的思想观念以及不断进化的人类本性的具体体现。[3]从人类社会诞生至今,人类文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等不同的文明阶段。在工业文明时代,人们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向大自然无限制的开发和索取,由此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森林骤减、生物灭绝,人口在不断增长,资源却在不断减少,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这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由此,人类开始深刻反思自身的行为,并努力探索新的出路。正是由于工业文明的局限性,使得人类必须作出新的文明抉择,开辟新的文明业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生态文明应运而生。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导, 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包含政治、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福利等各方面文明成果在内的新的文明形态。[4]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变革将涉及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深刻转变。生态文明时代,人们正在以全新的思路去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去审视原有的工业文明制度,去探索适应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   2制度与生态文明制度。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意思就是说人类的行为需要规则(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如果没有制度,人类社会的活动将陷入一片混乱。可以说,制度是人类活动基础和前提。然而,好的合理的制度会让坏的事情转变为好的事情,坏的不合理的制度则会让好的事情转变为坏的事情。因此,随着环境的变化,当原有的制度不再适应新的环境的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完善或者是革新,使其转变为合理的制度。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转变为生态文明,原有的工业文明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文明需要,因此,需要有全新的生态文明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规避“公地的悲剧”的现象。
  生态文明制度是指一切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则和准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一种他律性制度,是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且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它具有外在的强制性,主要包括原则、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条例等。非正式制度是一种自律性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6]它具有内在约束性特征,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树立牢固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更重要的是,把生态理念落实在具体行动上。[7]制度就是将理念转化为行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性,制度是关键因素。
  3生态文明制度与“公地的悲剧”。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长期以来,游离于自然法则和经济、社会制度之外,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浪费,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目前,这种“公地的悲剧”仍然在持续,如持续的雾霾天气、被污染的河道等,严重影响着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文明作为继工业文明之后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要求人们改变工业文明时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审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管理体制。生态文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能够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有效避免传统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失灵”,从而遏制“公地的悲剧”现象的产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总之,合理的生态文明制度是规避“公地的悲剧”的有效途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要做到他律性制度和自律性制度两者相结合,双管齐下,软硬兼施。
  三、他律性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的硬手段
  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一旦被破坏,将难以恢复。鉴于当前生态环境形式的严峻性,要尽快遏制生态环境“公地的悲剧”,首先需要加强和完善他律性制度,通过建立硬制度平台,真正形成一套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用硬手段来规范和引领公众的行为方式。他律性制度主要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1以生态经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化运作。经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格调控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方式之一。目前,主要运用的经济调节方式包括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科斯手段以产权经济学为基础,强调市场机制,其核心思想在于,把污染作为产品,明确其产权,通过市场自行交易,能够自动确定污染的价格。科斯手段是一种通过明晰产权,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经济手段。[8]科斯手段包括自愿协商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庇古手段,以福利经济学为基础,侧重政府干预。其主要思想在于,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对于“公共物品”,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的方式纠正负外部性带来的不良影响。庇古手段是一种侧重于用“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手段。[9]如环境污染税、环境资源税、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补贴、押金退款制度等。依据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生态文明建设应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对资源环境进行合理优化配置。要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制度体系,建立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2以绿色法律制度奠定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法律是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因此,法律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绿色环保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首先,将生态文明和环境权利纳入《宪法》,上升到宪政高度,使其成为国家的大政方针、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次,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等方面的内容,使其成为一部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再次,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制度,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耕地保护法、生物安全保护法、水资源管理法、化学物质污染管理法等。最后,整合资源,提升我国生态文明执法能力。整合各生态环境执法主体,明确各部门职权,消除多头执法和执法不严,鉴于生态环境执法主体分散在林业、海洋、水利、矿产资源等 10多个资源开发部门,环境统一监管能力薄弱、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横向分散、上下级环保部门纵向分离、跨地区环保部门地区分割,造成政令不畅,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要通过整合,明晰部门间的权力划分,打破环境执法主体间权力分配混乱的局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乱局。
  3以生态行政制度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行为。生态文明时代的公共管理必须适应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政府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主体。因此,应该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优化政府的生态行政行为。首先,引入目标管理机制,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10]建立科学的生态行政制度。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制定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以及具体的实施路线图,将目标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分解,形成一个系统的目标层次结构。通过建立目标层次结构,将总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分目标,并落实到各层级的政府、部门和个人,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的实现。其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制度。设计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对各层级党政干部进行360度考评,即通过自己、上级、同事、下属、顾客(相关企业及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来考评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再次,推进生态环境管理运作机制改革和创新。减少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建立职能科学、分工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最后,完善政府激励和监管制度。政府对自身、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激励制度,如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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