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巴·布林贝赫的抒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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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巴·布林贝赫是一位具有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的诗人,他的诗有很鲜明的民族生活色采和浪漫情调。诗人以魅人的笔触勾勒出一幅幅带有民族色采的时代风俗画,也就是说,他的作品是有浓郁的“奶子味”的。民族特色对每一个少数民族的诗人和作家,是非常重要的艺术标志。俄罗斯批评家别林斯基这样说过:“诗人永远是自己民族精神的代表,以自己民族的眼睛观察事物并按下她的印记的。越是有天才的诗人,他的作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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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之漫长,福利思想之多元,实践内容之丰富,制度模式之独特,实h世所罕有。突出国家负责与家国一体,秉承等级差序与中庸之道,依靠传统文化柔性传承,与社会安定和政权兴亡密切关联,维护家庭保障的特殊地位,构成了数千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本土特征。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史,不仅可以把握社会保障的历史规律,为当代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注入理性,而且能够弥补世界社会保障学说的缺失。
众所周知,国家的出现是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在绝大部分有关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形成的讨论中,“战争国家”和“法律国家”都是其结构基础,但这两者并非彼此对立竞争的关系。值得注意的还有几点:第一,在英国模式的制度组成中,议会的地位无可替代。第二,这段时期英国的政治文化或许比结构特征更为重要。第三,中世纪晚期语言和宗教领域发生的重要变革,使英国人意识到自身的民族性和他们所处的政治体系。第四,国家的概念逐渐成为英格兰政治心态中一个永久性的构成元素。
[主持人语]社会福利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构成部分之一。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与妇女福利等类别及若干具体项目,是满足相关群体需要并使其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助于化解国民物质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而且特别注重精神慰藉与情感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对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否定,福利似乎成了一个贬义词,社会福利被认为是滋生懒惰的温床,福利国家在一些场合几乎就是“福利病”的代名词。正是对福利与福利国家的污名化,导致了中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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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五行是中国人的思想律,它贯穿儒家的经学与理学,呈现出由宇宙论到本体论、由天道观到心性说的发展过程。儒家阴阳五行学说对中国古代诗学的影响,不仅反映在诗歌声律论和文学创作论方面,更是一种“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诗性智慧,使诗人由体验天地生生之德的道德境界,进到全身心融入自然山水的“天人合一”境界。
社会治理创新服务于建设新型社会体制的目标,一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由于后工业化的压力使原先的社会体制不适应新的时代,提出了探索新的社会体制的要求。在新型社会体制建立的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是重心和突破口,需要适应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从政府垄断社会管理转变为与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合作治理。最为重要的是打破政府本位主义,确立起“他在性”的原则,根除行政傲慢。社会治理创新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联系在一起的,既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也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促进
儒家“仁”德为当下“道德冷漠”问题的救治提供了有益的资源,具言之,“仁者爱人”确证了“己”对他者的责任,并基于一种“道德主体间关系”指明了此种责任与自我价值实现的一体关联性,由此而激发“旁观者”的责任自觉;“为仁由己”喻示了“以德性指引规则”的律令,引导人们重新返回到人本身去思考行为之目的,由此而克服“以规则取代良知”的道德冷漠现象;“三达德”之德性构成昭示了人己两利的实现之途,引导人们在承担对他者责任的同时充分尊重“己”之合理的外部利益需求,由此而消解抑制主体施救于人之意愿的致因。上述资源唯有在“仁”德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二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全方位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国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出台已指日可待。
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从总体上讲,西方各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是从对立向对话、从冲突向合作、从无序向法制化方向逐渐推进。国家主导的立法干预机制、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机制、及时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持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条件。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加速调整时期,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杨庄遗址发现了汉代房屋,其特点是每个庭院都是独立的,互不相连,这与传世文献所定型的汉代农村印象有相当的不同。解释这种不同,大致有两种思路:一是认定传世文献对汉代农村居住形式的记载不完备,而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文献漏载的汉代民居的典型形式,以此可以要求重新改写关于汉代“里居”的既有含义;二是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特例,不把它视为汉代的“典型农居”。贾让《治河三策》在开篇处谈及:汉代一部分农夫,在原来黄河堤内的滩地上,“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而且是“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如果我们以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