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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某日下午,北京某监理公司经理杨先生到某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别克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酒店门前广场西侧停车位。因会议之后安排了酒会,杨先生没有立刻走,而是留下来陪几位朋友聊天、喝酒。夜里九点半左右,酒会结束,杨先生到楼下车里拿衣服,准备打车回家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这一惊,使杨先生立刻清醒了,他忙到酒店大堂询问怎么回事。服务人员忙同杨先生一起到停车场进行寻找,但没有发现车的影子。杨先生觉得自己的车肯定是被偷了,就报了警。警察赶到后,首先对杨先生进行了询问。然后向酒店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每天晚上七点到七点半钟,停车场值勤人员吃饭,如果车丢了,可能是那段时间出的事。并建议可到监控室察看一下停车场上的监控录像。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杨先生和警察一起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不巧的是,杨先生停车的位置恰好是监控死角,且旁边有一棵茂盛的大树,因此,从监控录像中,杨先生没有获得什么证据。经过半年多的等待,杨先生在公安机关未能侦破案件的情况下,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法律关系,因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认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判决酒店赔偿杨先生全部损失。
案例简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杨先生到酒店开会,酒店作为会议会场的服务提供者,为参会人员提供停车服务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那么,酒店就有义务保障参会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如果发生参会者车辆毁损、丢失的情况,酒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杨先生到酒店开会,把车辆停放在服务人员指引的停车位上,这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这种保管是有偿的。之所以说有偿,是因为在酒店门前停车属于酒店为与会者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尽管这种服务没有单独收费,但酒店作为商业经营者,肯定在会场租赁费、服务费中包含了这部分费用,因此应认定为有偿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参会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05年某日下午,北京某监理公司经理杨先生到某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别克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酒店门前广场西侧停车位。因会议之后安排了酒会,杨先生没有立刻走,而是留下来陪几位朋友聊天、喝酒。夜里九点半左右,酒会结束,杨先生到楼下车里拿衣服,准备打车回家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这一惊,使杨先生立刻清醒了,他忙到酒店大堂询问怎么回事。服务人员忙同杨先生一起到停车场进行寻找,但没有发现车的影子。杨先生觉得自己的车肯定是被偷了,就报了警。警察赶到后,首先对杨先生进行了询问。然后向酒店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每天晚上七点到七点半钟,停车场值勤人员吃饭,如果车丢了,可能是那段时间出的事。并建议可到监控室察看一下停车场上的监控录像。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杨先生和警察一起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不巧的是,杨先生停车的位置恰好是监控死角,且旁边有一棵茂盛的大树,因此,从监控录像中,杨先生没有获得什么证据。经过半年多的等待,杨先生在公安机关未能侦破案件的情况下,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法律关系,因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认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判决酒店赔偿杨先生全部损失。
案例简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杨先生到酒店开会,酒店作为会议会场的服务提供者,为参会人员提供停车服务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那么,酒店就有义务保障参会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如果发生参会者车辆毁损、丢失的情况,酒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杨先生到酒店开会,把车辆停放在服务人员指引的停车位上,这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这种保管是有偿的。之所以说有偿,是因为在酒店门前停车属于酒店为与会者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尽管这种服务没有单独收费,但酒店作为商业经营者,肯定在会场租赁费、服务费中包含了这部分费用,因此应认定为有偿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参会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