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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我国自2009年1月9日起,必须履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各种烟草制品的包装上都应该有大而明确、清晰、醒目的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在日前由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合召开的烟草控制信息交流会上,来自医学、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控烟组织代表、控烟志愿者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