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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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几乎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各个主要层面,法律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意义与日俱增,法律是效率、平等、人权、自由、法治的保障。
  【关键词】效率;平等;人权;自由;法治
  如果社会是整个世界的一个大系统,那么,法律则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法不能孤立在存在,相反,它具有开放性,与其他社会规范与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几乎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各个主要层面,如果失去了法律,在不少领域就将寸步难行。
  一、法律是效率的保障
  1、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
  近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经济活动效率的源泉主要来自分工。“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对公共利益有什么贡献。他只关心自己的安康和福利。他这样就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领者,去促进原本不是他想要促进的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个人对社会利益的贡献往往要比他自觉追求社会利益时更为有效。” 1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确保资源被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生产环节中去,即是对经济效率的一个基本保证。
  2、法律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观察到20世纪初火车的运行时指出,火车在田间经过时,溅起的火花点燃了农民的麦田,给农民造成损失,但铁路公司并不用向农民赔偿。这样,铁路公司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并不由铁路公司和旅客承担,由既不经营列车又不使用列车的农民承担,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无能为力之处。这种情况称为负外部性,因为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和外在的社会成本大于消费者的收益。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价格起不到应有的使资源配置最优化的作用。这里,应通过立法向铁路公司征税提高运费,并把税收补贴给农民,弥补列车运行給农民造成的损失。
  3、法律的可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了动力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可以预知某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地计算投资收益,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确定性,亦即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4、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
  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与市场机制的完善。法律可以把靠人际关系的交易转为一种非人际关系贸易(impersonal exchange)。在市场上的交易不应当通过人际关系进行,它是依靠合同、法治来进行的。
  二、法律是平等的保障
  平等(Equality;Democracy)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指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平等原则”是各国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The end the laws where of being to protect and redress the innocent,by an unbiased of it,to all who under it)。” 2
  平等,这个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人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3。
  三、法律是人权的保障
  人权(human rights)及其法治化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贯穿于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全部领域。人权可以从国内法的视角进行探讨,也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剖析。人权与法律具有不可分享的密切关系,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人权居于最高层次,是法的核心价值。人权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根本标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It has eternally been observed that any man who has power is led to abuse it)。” 4
  孟德斯鸠认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事物都是有界限的,就是品德本身也需要界限。孟德斯鸠认为,权力的界限就是与其他权力的范围不相冲突的领域。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本身的绝对性和规范性极易导致滥用,从而侵犯公民的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
  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Where the is no law,there is no freedom)。” 5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因此,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制,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法律在哪里结束,专制就从哪里开始。
  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现代社会,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很多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列举的,各国通过立法制定法律,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确定法律依据。
  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人所享有的自由没有法律保护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在现代社会,正是通过法律调整方式,通过法律运作机制、保障机制、救济机制,人的自由才得以充分的拥有和实现。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Liberty is the right to do everything the laws permit,and if one citizen could do what they forbid,he could no longer have liberty because the others would likewise have this power)。” 6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而他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自由,必须是法律下的自由,而不允许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是不自由。
  法律自由不是任意的、恣意的,而是有所限制的,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在现代社会,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公民大量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又设置了必要的条件、范围、边界,对人的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防范自由和失范、滥用。
  五、法律是法治的保障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呼吁“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抗争,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中国自1996年以来,法治流行起来,2004年更是写入宪法修正案。中国的法治推进有其独特性,法治進程虽然无法同经济改革进程相提并论,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中国的法治正在逐渐建立,法治进程正在稳步推进。
  任何对于法治的理论探讨必得从一套规定法治各种含义的术语开始,并且这些含义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语境。我们谈论法治,是否指的是前宪政甚至是前法律价值准则?这意味着,它们是根据脆弱的人类本性而“写就”的——在特定的情境下,人类同时极有可能被误导而滥用权力,并且也需要得到保护,以免受到无限制的、难以驾驭的掌权者的侵害。“法律帝国”是否预示着国家主权(the pouvoir constitutant),或者仅仅是政府的三个部门(the pouvoir constitute)也是有限的?我们使用法治这个说法,是否实际上指的是“法律规则”(rule (s) of law)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law)被降至一种简单和实证概念,即汉斯·凯尔森意义上的价值无涉的规范要求公式。凯尔林说,法律就是制定法提供的任何东西。或者相反,“法治”是否仅仅意味着“规则之治”(rule of law(s))。
  注释:
  1 转引自陆丁.看得见的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4.
  2 约翰·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14.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66.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184.
  5 约翰·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35.
  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183.
  作者简介:王松军,现在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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