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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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效率反作用于法律;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没有效率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
  【关键词】效率;法律;公平
  一、效率与公平
  (一)效率(Efficiency)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个概念一般指不浪费,或尽可能好地应用可用资源。” 1这里的“资源”,不限于经济意义上的资源,而是包括了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东西。2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和《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其核心观点被理论界归纳为科斯定理,即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总是存在,因而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出现在每个法律规则和权利配置方案中。科斯指出:当交易成本过高导致市场自发的交易行为不可能发生时,“法律规则就会替代市场发挥作用”,法院对各种权利义务的认定与判决,实际上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3
  (二)公平(Impartial)
  从词源学的角度讲,“公”是会意字。其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是“私”的本字,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说文》对公的解释是“公,平分也”。“平”的本意是平坦,没有高低凹凸,后引申为均平、均等、齐一、平允、公正等意思,公平二字合起来使用即有公正、不偏不倚、合理、平等地对待等含义。公平涵盖了政治公正、经济公平、民族种族公平、性别公平等相当广泛的领域。
  二、法律与效率
  (一)法律对效率的作用
  1、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
  近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经济活动效率的源泉主要来自分工。在市场经济中,分工能够发展,消费能够最有效地得到满足,生产效率能够最快地得到提高。美国学者阿瑟·奥肯认为“一种产品的制作和销售是有利可图的,那么它对于购买者必须是物美价廉的。而且,在投入劳动力和资本生产新产品的同时,这些新产品的成本又反过来衡量其他被淘汰产品的价值。因此,利益引导资源从生产率较低的用途中撤出,流向生产率较高的用途,生產者的动力在于用成本最小的方法生产出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
  2、法律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观察到20世纪初火车的运行时指出,火车在田间经过时,溅起的火花点燃了农民的麦田,给农民造成损失,但铁路公司并不用向农民赔偿。这样,铁路公司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并不由铁路公司和旅客承担,由既不经营列车又不使用列车的农民承担,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无能为力之处。这种情况称为负外部性,因为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和外在的社会成本大于消费者的收益。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价格起不到应有的使资源配置最优化的作用。这里,应通过立法向铁路公司征税提高运费,并把税收补贴给农民,弥补列车运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3、法律的可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了动力
  从法律对财产权的确认上可以看出确定性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个人对其财产排他的支配权,公民即可拥有基于此而产生的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的自由。“如果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他人强占或政府强制充公,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 4
  4、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
  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与市场机制的完善。法律在这些方面均大有作为。法律可以把靠人际关系的交易转为一种非人际关系贸易(impersonal exchange)。在市场上的交易不应当通过人际关系进行,它是依靠合同、法治来进行的。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起源就是从一个靠人际关系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向一个在市场靠合同进行大规模交易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律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效率对法律的作用
  1、提高立法的效率
  立法的效率不等于立法的速度,立法必须坚持立法的严肃性和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和杜绝草率立法。
  2、提高司法和执法的效率
  在莎士比亚笔下,“法律的迁延”(Law's Delay)与压迫者的凌辱、傲慢者的冷眼、官吏的横暴等并列为人世间不可忍受的几大苦难之一。5正如谚语所云“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法律适用环节的低效将会使证据灭失、法律关系缺乏稳定和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
  三、动态实践中法律与公平、效率
  1、经济运行领域
  1984年,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在《中国:长期发展的问题和方案主报告》中指出“中国必须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使用现有的社会政策手段是否仍然能够实现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并很快接近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的社会目标和公平分配目标?一方面要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又要做到公平分配,关心十分贫困者,这两方面的关系将日趋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在中国将可能特别尖锐,不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公正和减轻贫困,还因为中国目前许多社会机构和手段很不合适处理改革后的国家经济所带来的问题。
  在经济领域,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像弗里德曼主张的那样,把效率目标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接受奥肯的观点,走第三条路:“如果平等与效率这两大目标均有价值,那么,凡是在二者发生冲突的地方,都应坚持调和。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为了效率而牺牲一些平等,有时又会为了平等而牺牲一些效率。但任何一种牺牲,都必须作为增进另一方的必要手段。否则便没有瞎么做。”市场要受到约束是因为在市场制度下,有可能会产生权利和权力的不平等,进而造成机会和出发点的不公平。“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正是为什么它们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6   2、法律运行领域
  如果离开了效率,表面上的公平也会变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比如现在有些案子一审二审再审,一共审了十多次,个中追求公正的精神是正确的,可是,这种表面的公正导致了实质性的不公正,因为如此为了公正而折腾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可能双方当事人为此付出的精力和诉讼费要远远超也胜诉一方所得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分配方式最终再怎么样的公正,也只是形式上的公正了,因为当事人在追求公正的幌子之下要分配的利益已经化为乌有了。更何况,审了十几次之后,是否就必须达到公正了呢?也不一定,因为有时候,事实的真相是无法查明的。
  此外,有时候过分追求完全的准确、公平,由于成本高昂,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例如,为不惜一切代价寻找证据,而出现为争夺小猪所有权而花费五千多元为母猪做亲子鉴定的荒唐案件。7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既相协调又相矛盾的法律价值形式。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追求高效率。但同时,没有效率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科学地把握并协调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关系,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
  注释:
  1 顾海良,等.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167.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209.
  3 [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105.
  4 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A].刘军宁,等.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第四辑)[C].三联书店,1998:146.
  5《哈姆雷特》,第三幕,第一场。[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悲剧卷.上)[M].朱生豪,译.译林出版社,1999:316.
  6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105.
  7 中央電视台今日说法报道:某村一户农民家怀孕的母猪丢了,过了段时间,该农民在邻村一户人家见到母猪与自家丢的母猪长相相似,在费了一番功夫后,该农民了解到该母猪就是自家丢的那头,但在牵猪时发现这头母猪旁还有七八头未断奶的小猪,便断定这些小猪是自家母猪生的,要求一起带走,邻村人不肯,诉诸法院,法官对此案件毫无经验,于上上演了一幕为这些小猪做亲子鉴定的闹剧,鉴定共花去五千多元,远远多于这几头小猪的价值。有评论认为,无论结果如何,也不论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可以肯定的是这两户人家都不会是本案中的赢家。
  作者简介:张云龙,现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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