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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2]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