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犯概念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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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指出必要共犯的概念与我国共犯理论之间的内在矛盾,然后通过分析指出,矛盾的成因在于必要共犯与我国共犯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进而给出了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最后,在对它们的得失优劣比较之后,采纳了第二种办法,并将必要共犯界定为由构成要件决定的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人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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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以司法适用性。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自由权与社会权不是孤立的两类存在,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了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集体申诉制度、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社会性解释、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利以事实上的司法保护与公益诉讼等形式。通过这些形式,社会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救济。
券商融资行为通常有直接为客户提供资金透支、充当贷款人为客户提供贷款、以融券的形式融资、居间为客户融资、名为居间实为借贷等几种形式 。关于客户损失的民事责任应区分融资之后对交易的操作情况,在客户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券商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券商平仓行为下,券商负有因侵犯客户股票所有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买卖股票产生的佣金损失的责任。在券商充当居间人为客户融资的情形,券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因该贷款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
1982年宪法实施的20年,恰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20年。宪法及其17条修正案既是时代变革的产物,她的实施本身又是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反思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展望21世纪中国宪政的发展走向,追问宪法学及其研究者的理论责任,至少在如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意义:其一,宪法是社会文明的载体,宪法文本的完善程度以及宪法与社会生活的适应程度如何,会同时在两个方向推动我们对宪法规范体系和社会生活环境作互动式的研究。其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制度的现实运行是否符合改革开
一九八二年由五届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现行宪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伟大里程碑,而且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光辉的新起点,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社会的进步有深远的影响。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人们对宪法实施20年的效果有不同的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中国社会改革与开放20年实践是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每一项成果的背后都有宪法发展的事实。经过20年的发展,宪法开始成为中国社会基本的价值体系,人们开始习惯于把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目标与生活方式,努力通过宪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在1982年公布实施的现行宪法(以下有时简称“八二”宪法)的引领和规制下,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大道上走过了进入近代以来的最为辉煌灿烂的20年。今天我们站在21世纪的起点上展望未来,作为专业的法学工作者,不能不将着眼点更多地投放到新世纪的法律发展上。新世纪的法律发展,其主题是建设法治国家,其基础性架构是宪法发展。宪法发展的基本形式是修宪和释宪,在这两种形式中,修宪是主要的。笔者借纪念“八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契机,主要就修宪问题谈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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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法律人文主义教育观念的几个相关问题。本文认为在现代法律职业手技术化时代,孕育着危险的同时,应转而注重法律职业人性化,因此在法律教育上应当强调法律人文主义教育,大力培养具有人文素养的法律人才。
本文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三个角度分析了储蓄合同的效力,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一是不能一概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储蓄合同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储蓄合同应作为效力待定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而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反对高息纳储不等于取消利率的任何差别,只有在国家严格监管下允许储蓄机构利用一定的利率浮动进行合理竞争,才能既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又保障储蓄业务的健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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