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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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个人到底能否与国家比肩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在历史各国各学派众说纷纭。本文通过介绍近代中国的思想变迁,进而分析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个人;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体;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20-01
  作者简介:房心如(1998-),女,汉族,山东德州人,华东交通大学,本科。
  在近代中国,尤其以民国为首,在国际关系与利益需求变化的影响下,我国学者开始对国家是唯一主体的国际法规范产生质疑。欧洲国际法的主体理论让处于迷茫期的中国学者们看到了一丝新的希望,让他们对个人的概念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但同时也让部分“顽固分子”感受到了对未知的恐怖。

一、传统学者:国家主体唯一至上


  在近代中国动荡的历史环境中,一心求稳的传统学者们固守国家主体唯一的国际法规范有其一定的道理。他们一方面希望天盛王朝能够再度兴旺,专制统治继续得以巩固;另一方面则一定程度上削弱人们的反叛意识。与这种观念并行的是,这些学者并非对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完全否认,而是对于如教皇、殖民地等主体地位加以认同,这也折射出这些学者的封建思想。
  在遵循国家主体至上的传统学者看来,个人是国家的一部分,当国家作为主体在国际关系中运行时,个人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利害关系,因为个人其实是国家法中的客体。反映到各学者思想上,有郑斌以“东印度公司”、“非洲国际协会”为例,曰“学者或以个人公司外交官等为国际法权利义务主体者,误也。个人止为国内法上之权利义务主体,决非国际法上之权利义务主体。”更有吴颂皋“须知人和物相同,皆系国际公法上之客体,而非主体,则个人不能在国际公法,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自为理论为当然”来论证其唯一认可的国家主体地位。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学者之国家主体唯一观念根深蒂固,虽不是完全错误之理论,但在近代中国仍对一些新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二、新新学者:个人主体地位巩固


  自近代之风盛行以来,欧美学者如狄翼、波利迪斯、塞尔等对个人主体的大力推崇深深地刺激了近代中国部分学者的感官,他们结合国际新形势,对个人地位的上升逐渐放下了原有的戒备,同时充分认识到了个人主体地位存在的必要性。在那个时代,他们用最委婉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新新思想,例如韩桂琴表述其观点,往往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以例外来描述个人主体的状况:“国际法与个人,在原则上,居于间接的关系;不过在例外的场合,居于直接的关系”。二是以范围来限制个人主体的状况:“个人在原则上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直接具有国际法上之权利义务。但不是完全不具有;在狭隘的范围内,是具有的。在那种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不难看出,此时的学者已经开始试图对个人主体地位进行最大程度的包容,这种思想已经逐渐渗透在一些新新学者的脑海中。
  民国时期,亦有学者已经开始进行个人主体地位问题的专门性研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自1928年起化一、任涛等一些先进学者开始在一些重要期刊上以个人主体地位作为标题发表论文,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但其中也不乏“个人唯一主体”的激进人士,即认为国家仅作为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而存在,并没有实际意义,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近代中国早期的大部分学者在承认个人主体地位的同时,并未否定国家主体的重要性,在当时是更为稳妥、符合实际的思想。

三、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之我见


  仅就笔者个人来说,更偏向于现今大多数学者支持的折中观点: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作为一个拥有主权的独立个体,在国际法上有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但是就个人来说,其主体地位也是逐渐得到重视和巩固的。
  一是这一思想符合人民主权和契约理论这一重要的现代政治原则,也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独立于国家的。
  二是这一思想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国际法历史之变迁,不仅仅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法在不断的发展,其主体范围也是一直在不断扩大。在其产生之初,国际法的主体仅仅限于欧洲的“文明国家”,再到后來所有的国家都被纳入其中,近些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世界范围内活跃,这也为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渐产生奠定了基础。在早些年的近代中国,个人地位地下,个人发展受到严重限制,即使有先进之风盛行一时,最终也免不了烟消云散的命运,这也是当时个人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现在,笔者更加支持国家主体地位不变、个人主体地位逐步提升的观点,因为只有让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才能确保国际环境的稳定和正常运作。

四、结语


  总而言之,无论是近代中国还是现在,个人在国际法中能否担当起主体地位始终是国际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不可置疑的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中国政治格局的变化,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近代中国那些“新新学者”的思想在现代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
  [ 参 考 文 献 ]
  [1]刘畅.近代中国有关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峙与论战[J].理论月刊,2014(7).
  [2]刘炳辉.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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