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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对我国交通安全的危害状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而我国独特的饮酒习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醉酒驾车肇事的频繁发案,而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也仅限于经济上的处罚和拘留,但醉酒驾驶肇事却呈现出多发,高发的严重事态,严重危害着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马路杀手以身试法,醉酒驾驶,对社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对于醉酒驾驶入罪必要性的理论争锋
针对目前醉酒驾驶屡禁不止这一困境,醉酒驾驶入刑这一观点为一部分民众和相关专家所提出和倡导,然而针对这一法律问题,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两种强烈的理论争锋。
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正常现象,并且醉酒驾驶在交通事故的成因里也并非占据绝大比例,另外,我国目前针对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基本具备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而针对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意义,是一种立法的重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支持醉酒驾驶入罪的观点则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醉酒驾驶的问题,必须将醉酒驾驶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严厉处罚,坚决遏制醉酒驾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否则,醉酒驾驶将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块顽疾,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目前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现实情况,仅将违章后果纳入不良记录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而处以罚款、扣留驾驶执照以及行政拘留不足以达到遏制此类事件发生的作用,这进一步地降低了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促使醉酒驾车屡禁不止。因此,刑法的介入势在必行。
醉酒驾驶入罪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醉酒驾驶并非只存在于我们国家,事实上,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是,醉酒驾驶行为在发达国家通常被处以特别严厉的刑事惩罚,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也被许多国家所实践,例如韩国和日本,事实证明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对于遏制其本国频发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也在借鉴国外关于醉酒驾驶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与我国醉酒驾驶困境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或制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而此消息一经报道,对于醉酒驾驶入罪这一问题的热烈讨论随即产生,社会各界表示对于此项刑法修正案将会密切关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以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醉酒驾驶问题将会得到民众和法制工作者的持续关注和重视,对于醉酒驾驶入罪后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发展,也会更加完善和健全。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不但是对道德底线的突破,更为刑法的功能和目的所不容,然而根据目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针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和方法与现实状况存在明显的落差,以至于醉酒驾驶在我国屡禁不止,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处于危险并且法律保障不力的状态。而于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正为这一严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我们都听说过这句话:司机一滴酒, 亲人两行泪, 为从根本上遏制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减少社会公共危害,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利益,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在刑法中增设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罪不但是现实社会的需求,更是符合刑法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而我国独特的饮酒习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醉酒驾车肇事的频繁发案,而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也仅限于经济上的处罚和拘留,但醉酒驾驶肇事却呈现出多发,高发的严重事态,严重危害着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马路杀手以身试法,醉酒驾驶,对社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对于醉酒驾驶入罪必要性的理论争锋
针对目前醉酒驾驶屡禁不止这一困境,醉酒驾驶入刑这一观点为一部分民众和相关专家所提出和倡导,然而针对这一法律问题,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两种强烈的理论争锋。
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正常现象,并且醉酒驾驶在交通事故的成因里也并非占据绝大比例,另外,我国目前针对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基本具备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而针对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意义,是一种立法的重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支持醉酒驾驶入罪的观点则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醉酒驾驶的问题,必须将醉酒驾驶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严厉处罚,坚决遏制醉酒驾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否则,醉酒驾驶将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块顽疾,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目前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现实情况,仅将违章后果纳入不良记录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而处以罚款、扣留驾驶执照以及行政拘留不足以达到遏制此类事件发生的作用,这进一步地降低了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促使醉酒驾车屡禁不止。因此,刑法的介入势在必行。
醉酒驾驶入罪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醉酒驾驶并非只存在于我们国家,事实上,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是,醉酒驾驶行为在发达国家通常被处以特别严厉的刑事惩罚,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也被许多国家所实践,例如韩国和日本,事实证明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对于遏制其本国频发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也在借鉴国外关于醉酒驾驶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与我国醉酒驾驶困境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或制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而此消息一经报道,对于醉酒驾驶入罪这一问题的热烈讨论随即产生,社会各界表示对于此项刑法修正案将会密切关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以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醉酒驾驶问题将会得到民众和法制工作者的持续关注和重视,对于醉酒驾驶入罪后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发展,也会更加完善和健全。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不但是对道德底线的突破,更为刑法的功能和目的所不容,然而根据目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针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和方法与现实状况存在明显的落差,以至于醉酒驾驶在我国屡禁不止,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处于危险并且法律保障不力的状态。而于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正为这一严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我们都听说过这句话:司机一滴酒, 亲人两行泪, 为从根本上遏制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减少社会公共危害,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利益,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在刑法中增设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罪不但是现实社会的需求,更是符合刑法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