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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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心理契约是员工对组织内隐的期望,影响着员工的态度与行为,心理契约破坏是员工对组织未履行心理契约的主观感知。笔者从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契约状态,可以更为有效地抓住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这对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心理契约;贪污受贿;心理特征
  
  一、 心理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在其1960年的著作《理解组织行为》中,最早使用了“心理契约”这一术语,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交互关系中,除存在正式的雇佣契约,还包含内隐的、非正式的和非公开说明的期望。施恩在其1980年的著作《组织心理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个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并认为它是影响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强有力因素。心理契约就是员工个体对组织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契约,是知觉性的、未公开说明的期望,并处于不断变更和修订的动态发展状态。
  心理契约破坏是其动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反映个人对组织未能完成其在心理契约中应履行的责任的主观认知。大多数员工会以组织的投入与自己对组织的贡献的比率作为其判断公平不公平的基准。若员工感受到合理且公平,则会继续与组织互惠互利,若感觉遭受到组织不公平的待遇,或是感知心理契约未被组织履行时,心理契约就遭到了破坏,在情感上体验到挫折和打击,并调整自己的付出使自己的所得与组织的投入达成平衡,表现出降低对组织的满意感和信任感,增强离职意愿,甚至会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如贪污国家财产、收取他人财物、泄露组织机密等等。
  二、探讨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是指公职人员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体在实施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抱有的企盼与动机等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的出现,突出表现在公职人员心理契约的破坏。笔者利用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一)以期望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北美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又称作“效价-手段-期望理论”。弗鲁姆认为,人们采取某项行动的动力或激励力取决于其对行动结果的价值评价和预期达成该结果可能性的估计。我们可以得出,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升迁期望过高,或者对薪酬待遇期望值过高,而现实工作中无法实现时,就会出现极端的行为,如贪污国家财产、收受他人贿赂等等。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
  1、贪婪心理。贪婪心理是贪污、受贿腐败分子普遍的心理特征。我们曾随机抽查了百名贪受者的案卷发现,他们当中没有一人是因“吃不饱,穿不暖” 而去贪污受贿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期望值过高,占有欲望特强的,贪欲高度膨胀,总想让财富的雪球越滚越大,从而导致了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如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在任期间受贿多达 4000多万元,其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 320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鄂钢原副总涂人刚受贿347万元,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亿多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贿款被没收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2、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一种被扭曲的心理契约状态。在查办案件时,检察机关经常碰到一些感到很“冤”的贪污受贿者,如某企业一个干部因购买材料虚增数量贪污公款被查处后,他还理直气壮地说,“现在不都这么做吗,怎么单单找上了我呢?”检察机关在查办一个领导干部受贿问题时,他振振有词地说,“我这点事(受贿上万元)你们也要查,别人贪污受贿那么多就没有人管”。这就是典型的从众心理。在持从众心理的人看来,上至领导下至一般群众,凡是有一定的权力的人,都在搞钱权交易,都在搞腐败,加我一个也不多。这种人把个性当共性,把个别当一般,看事物一葉障目就是典型扭曲的心理契约状态。在他们看来趁自己还在特殊的敏感岗位上,手里有点权,现在不下手搞点钱财,更待何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可见,贪污受贿者的从众心理是心理契约破坏,从而导致实施贪污、 受贿行为的催化剂。
  3、观望心理。观望心理是指贪污受贿者,在贪占钱财后大多持有犹豫的态度,自认为是踩在“红”、“绿”线的中间,一旦有了风吹草动,立即做出选择还来得及。如武钢每年都有几起遭查处后向组织上或廉政账户交出贪污受贿钱财的案件。为什么早不交、迟不交,偏偏涉及到案件被调查就想到退赃呢?实质上是贪污受贿者抱有静观动态的心理,随时准备被查处时变被动为主动。他们混淆了主动上交组织 (含退还行贿者本人)与已受到查处时向司法机关坦白的本质区别,观望使他们错失良机,滑向了犯罪的泥潭。
  (二)以公平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美国行为科学家斯塔西•亚当斯在《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中提出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该理论侧重于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从某种意义来讲,贪污受贿行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由于工作人员感觉到薪酬待遇的不公平,或者是晋升机会的不平等,或者是付出与收获不平等,这都是心理契约的扭曲。主要的心理状态如下:
  1、攀比心理。盲目攀比,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同的人,做出的不对称的比较。我们在研究贪污受贿者犯罪轨迹时发现,有部分贪污受贿者的初始贪污、受贿之手是在盲目攀比后,心理产生极度不平衡的条件下伸出的。如有的是在经济收入上与暴富者比,与经常打交道的商人比,与单位内部薪酬高的人比,攀比的结果是自己心理感觉到不公平;在消费上又与高消费者比,而攀比的结果是自己也要有“作为”。这样的盲目攀比,使他们的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心理契约随之失去平衡。于是就着手“堤内损失堤外补”,不断地以职务之便设租、寻租,一步步陷入贪污受贿的深渊。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原副厅长李友灿说,我的蜕变是从接触进出口汽车配额开始的,看到身边大款如云,很受刺激,产生了攀富比阔、 急于求富的心理。
  2、吃亏心理。通过贪污、受贿案件分析,我们了解到相当部分的贪污受贿者在实施贪污或接受贿赂时,已产生了吃亏心理。而这种所谓“吃亏”心理又会萌发或加固贪污、受贿念头,进而做出错误的抉择。其特点为:一是认为自己付出得多,得到的少。某单位原有个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常与富商老板接触,发现这些富商智商不如自己,工作也轻松,当却富甲一方。在这种吃亏心理的支配下,他也由原先拒礼拒贿,发展为索礼索贿,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二是认为自己贡献大,回报少。如有个专业干部在被查处时说,为了赶工程进度,我白天黑夜在厂里干,棘手的问题解决了一大堆,自己这么大的贡献,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心理上极不平衡。这时,某工程承包头一次给他送去了上万元,他半推半就的笑纳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三是人家白给的,不要就亏了。在许多受贿人看来,行贿人送的钱是行贿人单位或个人的钱,受贿人得到或希望得到行贿人的帮助,受贿人认为自己是在瓜分行贿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本单位利益。事实证明,这些心理契约严重扭曲的公职人员,因怕吃亏而贪受钱财,最终就要吃大亏。
  (三)以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强化理论是美国的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斯金纳、赫西、布兰查德等人提出的一种理论。斯金纳所倡导的强化理论是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的一种学说。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把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讨论刺激和行为的关系。由于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常态化,工作过于枯燥,容易受到上级负强化的影响,比如工作突出得不到领导赏识,反而受到批评等状态,这种感官的刺激,就导致了过激行为的产生,从而诱发了贪污受贿行为。主要心理状态如下:
  1、赌徒心理。据心理学家分析,赌徒在赌博时赢了想赢更多的,输了想赶快赢回来,为赢而战,终尝败果这就是赌徒心理。贪受者的赌徒心理表现为:一是赌职位。在贪受者看来,人家送钱就是冲着我现在的职位来的,既然这个职位落到我身上,我何不利用这个职位的权力去赌一把呢。二是赌运气。捉到我该我“倒霉”,捉不到我是我命大福大造化大。三是赌以小博大。贪污受贿者的以小赌大表现为被查处时,只承认已被发现的问题,绝口不涉及其他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只要主要的问题重要的问题没揭露出来,最后是输得少赢得多。但事实恰恰相反,违纪违法案件只要撕开了口子,问题就会一个一个浮出水面,最终彻底全面被揭露出来。总之,持赌徒心理的人走上了领导干部岗位和敏感岗位,是很容易“栽跟头” 的。分析和掌握贪受者的心理特征,对于企业各级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有着积极意义,对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讲,要力戒上述不良心理,在履行职责面对诱惑时,要抛弃一切侥幸和幻想,坚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信念,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侥幸心理。心存侥幸,是贪污受贿者心理契约破坏的一种常有的心态,甚至就是一种生活态度。腐败者为什么敢贪,为什么敢冒违纪违法的风险,为什么明知是不合法的钱还敢得呢?从我们查办案件情况看,大多数违纪违法者都是侥幸心理在作怪。他们总觉得自己行为诡秘、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行为隐蔽就没有问题。怀侥幸心理的人,时时刻刻都在看“风向”,经常是处于心惊肉跳之中,可最终的结果往往是鸡飞蛋打一场空,所以侥幸要不得侥幸的结果是不幸。
  三、预防贪污受贿犯罪心理扭曲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预防贪污受贿犯罪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通过促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性来预防问题的发生,但仅此还远远不够, 还必须通过法制教育,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让其既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又明白对违法者厉行法治、强行制裁、严厉惩处的结局, 使之真正懂得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達到强化其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目的。
  (二)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依法打击已经出现的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可以强制犯罪人反思,消除其违法犯罪心理,树立起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而且还可以对已经产生犯罪心理还未付诸行动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加强违法犯罪的对抗心理。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犯罪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心理产生的直接动因是社会分配严重失衡的现象。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因此,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薪金待遇既可激励他们忠于职守,又使其廉洁奉公有了物质保障。此外,高薪政策中丰厚的养老金是以一生清廉为保证的,因此大多数国家公务员不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也大大遏制了其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产生。
  (四)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
  历史经验证明,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也是预防此类心理契约扭曲发生的重要方面。这些做法能够消除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优势”心理,更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从中收受贿赂,谋取不义之财。我国目前存在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及民主监督等许多监督途径,应该说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各种监督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使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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