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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打火机CR法案的实施,是中国加入WTO后第一次面临来自WTO成员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国民待遇原则出发,结合GATT第20条b款的规定及TBT协议的内容,逐一剖析CR法案的歧视性和不合法性,为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CR法案;国民待遇;20条;TBT协定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150-03
一、事件回放
继美国之后,欧盟打火机CR法案经历了1998年的起草、2002年之后连续四年的谈判、交涉,最终于2006年5月正式讨论通过。CR意为“CHILD-RESISTANCE”,它要求在打火机上添加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以此提高打火机的安全性能。新法案的尘埃落定并未平息原有的争论,因其具有相当的针对性而更加备受争议。目前,受欧盟成员国一致认可的CR法案,比起之前的内容有了多处改动:(1)不再设2欧元的价格限定;(2)除了豪华打火机之外,其他打火机必须加安全锁,并对豪华打火机作了定义;(3)所有玩具型打火机被禁止进入欧洲市场,涉及面广泛。这一新CR法案,对我国打火机行业设置了贸易壁垒,并带来极大冲击。
二、CR法案不合法性解读
1.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漠视
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这一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只涉及在进口国境内,外国成员方所享有的待遇。本案中,欧盟通过CR法案要求进口的非豪华打火机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标准,要求外国出口方按其要求安装安全锁,对待外国产品是此种标准,但对待本国生产的打火机又是另外一种态度。从欧盟允许自己生产的打火机出口到别国市场就能看出,其对国内打火机行业并无此要求。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显然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GATT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和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构成国民待遇的例外,而本案仅可能涉及到20条的规定,那么欧盟CR法案是否能够成功援引这一例外条款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
2.GATT第20条的无法套用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在贸易与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背景下,作为WTO体系下明确规定的为数不多的例外原则,越来越多地受到成员方的“青睐”,尤其是b款被发达成员方频频援用。事实上,欧盟CR法案对这一例外条款的援用是失败的。有关20条的适用条件有两步,首先要看这一措施是否符合b款的规定,再判断其是否符合前言的规定。以此思路,分析如下:
第20条b款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成员方如要援引此款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1)有关措施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之目的;(2)实施此措施具有“必需性”;(3)符合前言的要求。欧盟CR法案的实施是为了防止51个月以下的儿童开启带来危害后果,姑且认为符合第一个要求。关键在于“必需性”举证上,从以往案例来看,专家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必需性”,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可供当事成员方合理选择的措施来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政策目标,如果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还有与总协定相符或比较相符的措施可供当事成员方采用,那么就不认为这项措施是“必需的”。笔者认为,对除豪华打火机外的其他打火机的进口,强制施加安全锁的做法,并非欧盟为防止51个月以下儿童开启的必需的唯一办法或者最合理的办法,难到仅仅只有安全锁才能防止儿童的使用?这不仅提高了产品的成本,同时不得不让人对掌握着安全锁专利的欧盟实施CR法案的初衷另生怀疑。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将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限制,显然也不符合“必需性”的要求。再者,前言要求成员方实施的措施,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各国间造成无端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造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判断是否是歧视,也许表面看来CR法案是针对欧盟进口的所有打火机都普遍适用的,然而仔细推敲,却不难看出其所隐含的不正当的歧视及变相限制。我们都知道,CR法案,将打火机分为豪华和非豪华两类,只有满足其“豪华”标准,才不适用CR法案。中国生产的打火机总量占世界的70%,出口量占全球的50%左右,然而,这么多出口量中,绝大部分都满足不了“豪华”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欧盟市场,要被强迫施加安全锁的打火机大部分来自中国,也正是因为中国打火机占领大量市场,使得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高成本生产的品牌难以取得一席之地。那么显然,CR法案有备而来,完全是对中国所设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形下,美国等国家因其满足“豪华”标准而不适用CR法案,中国却要因此受到不正当的歧视。由此,又怎么能说CR法案符合20条的前言要求呢?可见,CR法案欲援用20条一般例外来解释其合法性是失败的。
3.对TBT协定的违背
事实上,GATT20条的规定总的来说过于笼统,易被很多国家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所以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技术性壁垒协定(TBT协定)。TBT协定是对GATT原则的体现,是20条b款的细化。我们可以看出技术壁垒的设置一定程度上符合GATT20条2款要求,但前提是要遵守TBT协定。那么本案中欧盟的CR法案又是否符合TBT的规定呢?
技术法规是TBT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从制定机构、特征、条件等方面来看,CR法案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即是TBT协定所调整的对象,但并不是说属TBT协定调整范畴,就可以任意设置技术壁垒,仍要遵守TBT协定各项原则及规定。
TBT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CR法案将打火机以豪华与否为区分标准,来决定是否要求安装安全锁的做法,正如之前分析的,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安全并不取决于豪华程度,实质是对外企附加条件,造成了贸易的扭曲。安装高成本的安全锁也并非实现欧盟声称的正当目标所必须,只有安装安全锁就能实现零风险吗?且是唯一途径吗?显然不是,那么这一要求也就演变成了欧盟对国外进口打火机的额外限制,只是当事国并不承认罢了。由此可见,CR法案这一技术法规的制定,违反了TBT协定的2.2条。
TBT协定第2条第4款提出:“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制定出来时,缔约方均应以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可见,TBT协定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打火机生产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即ISO9994国际安全标准,而且从2001年开始,我国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全部纳入这一法定的安全检验和检测,并在产品上标明禁止儿童使用。CR法案要求打火机适用该国际标准,那么也就是承认此技术法规已存在国际标准,就应该按照协定规定的,以国际标准为准,而不再同时适用欧盟标准EN13869。所以要求同时适用国际标准和欧盟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违反协定2.4条规定的。退一步说,若要欧盟要采取自己的标准EN13869,就必须证明“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然而,欧盟却无法对此举证,因此,双重标准的施加明显违反2.4条。
此外,TBT协定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如第12.2条规定“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本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即不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以过高要求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有关产品出口。第12.8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被授权允许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协定应负的义务。”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照顾,我国完全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积极应诉。
三、中国的应对措施
1.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规则,积极应诉
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积极应诉。充分援用GATT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证明CR法案的歧视性,利用TBT协定2.2条、2.4条证实其设置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技术壁垒,以及通过12.2条、12.8条充分行使发展中国家所应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
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了对等原则,即“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倘若欧盟一意孤行,继续实行歧视性的CR法案,我国也将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2.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对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快直接采用国家标准的步伐
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后,使得我国可直接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以及WTO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全过程,这对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突破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产品质量。因此,使我国出口商品达到国外标准要求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以直接提高产品质量简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程序。只有技术不断创新,才是企业冲破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刘力铭.揭开“CR”面纱及其引发的两个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2).
[2]李靖波.解读欧盟CR法案及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J].当代经理人,2006,(3)
[3]刘昕.欧盟打火机CR法案卷土重来[J].WTO经济导刊,200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浅谈打火机与欧盟新“CR法案”壁垒[EB/OL].http://blog.163.com/ema_h/blog/static/5305680320071072185715/.
[6]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66-67.
[7]刘磊.浅谈GATT第20条b款适用及缺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8):17.
[8]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协定)[EB/OL].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
[9]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EB/OL].http://www.pp168.com/news/.
[10]陶绪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如何适应WTO浅谈[EB/OL].http://www.ahbz.gov.cn/enterprise/xuanbian/jyjybzhgzrhsy.htm
关键词:CR法案;国民待遇;20条;TBT协定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150-03
一、事件回放
继美国之后,欧盟打火机CR法案经历了1998年的起草、2002年之后连续四年的谈判、交涉,最终于2006年5月正式讨论通过。CR意为“CHILD-RESISTANCE”,它要求在打火机上添加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以此提高打火机的安全性能。新法案的尘埃落定并未平息原有的争论,因其具有相当的针对性而更加备受争议。目前,受欧盟成员国一致认可的CR法案,比起之前的内容有了多处改动:(1)不再设2欧元的价格限定;(2)除了豪华打火机之外,其他打火机必须加安全锁,并对豪华打火机作了定义;(3)所有玩具型打火机被禁止进入欧洲市场,涉及面广泛。这一新CR法案,对我国打火机行业设置了贸易壁垒,并带来极大冲击。
二、CR法案不合法性解读
1.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漠视
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这一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只涉及在进口国境内,外国成员方所享有的待遇。本案中,欧盟通过CR法案要求进口的非豪华打火机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标准,要求外国出口方按其要求安装安全锁,对待外国产品是此种标准,但对待本国生产的打火机又是另外一种态度。从欧盟允许自己生产的打火机出口到别国市场就能看出,其对国内打火机行业并无此要求。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显然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GATT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和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构成国民待遇的例外,而本案仅可能涉及到20条的规定,那么欧盟CR法案是否能够成功援引这一例外条款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
2.GATT第20条的无法套用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在贸易与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背景下,作为WTO体系下明确规定的为数不多的例外原则,越来越多地受到成员方的“青睐”,尤其是b款被发达成员方频频援用。事实上,欧盟CR法案对这一例外条款的援用是失败的。有关20条的适用条件有两步,首先要看这一措施是否符合b款的规定,再判断其是否符合前言的规定。以此思路,分析如下:
第20条b款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成员方如要援引此款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1)有关措施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之目的;(2)实施此措施具有“必需性”;(3)符合前言的要求。欧盟CR法案的实施是为了防止51个月以下的儿童开启带来危害后果,姑且认为符合第一个要求。关键在于“必需性”举证上,从以往案例来看,专家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必需性”,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可供当事成员方合理选择的措施来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政策目标,如果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还有与总协定相符或比较相符的措施可供当事成员方采用,那么就不认为这项措施是“必需的”。笔者认为,对除豪华打火机外的其他打火机的进口,强制施加安全锁的做法,并非欧盟为防止51个月以下儿童开启的必需的唯一办法或者最合理的办法,难到仅仅只有安全锁才能防止儿童的使用?这不仅提高了产品的成本,同时不得不让人对掌握着安全锁专利的欧盟实施CR法案的初衷另生怀疑。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将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限制,显然也不符合“必需性”的要求。再者,前言要求成员方实施的措施,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各国间造成无端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造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判断是否是歧视,也许表面看来CR法案是针对欧盟进口的所有打火机都普遍适用的,然而仔细推敲,却不难看出其所隐含的不正当的歧视及变相限制。我们都知道,CR法案,将打火机分为豪华和非豪华两类,只有满足其“豪华”标准,才不适用CR法案。中国生产的打火机总量占世界的70%,出口量占全球的50%左右,然而,这么多出口量中,绝大部分都满足不了“豪华”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欧盟市场,要被强迫施加安全锁的打火机大部分来自中国,也正是因为中国打火机占领大量市场,使得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高成本生产的品牌难以取得一席之地。那么显然,CR法案有备而来,完全是对中国所设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形下,美国等国家因其满足“豪华”标准而不适用CR法案,中国却要因此受到不正当的歧视。由此,又怎么能说CR法案符合20条的前言要求呢?可见,CR法案欲援用20条一般例外来解释其合法性是失败的。
3.对TBT协定的违背
事实上,GATT20条的规定总的来说过于笼统,易被很多国家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所以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技术性壁垒协定(TBT协定)。TBT协定是对GATT原则的体现,是20条b款的细化。我们可以看出技术壁垒的设置一定程度上符合GATT20条2款要求,但前提是要遵守TBT协定。那么本案中欧盟的CR法案又是否符合TBT的规定呢?
技术法规是TBT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从制定机构、特征、条件等方面来看,CR法案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即是TBT协定所调整的对象,但并不是说属TBT协定调整范畴,就可以任意设置技术壁垒,仍要遵守TBT协定各项原则及规定。
TBT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CR法案将打火机以豪华与否为区分标准,来决定是否要求安装安全锁的做法,正如之前分析的,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安全并不取决于豪华程度,实质是对外企附加条件,造成了贸易的扭曲。安装高成本的安全锁也并非实现欧盟声称的正当目标所必须,只有安装安全锁就能实现零风险吗?且是唯一途径吗?显然不是,那么这一要求也就演变成了欧盟对国外进口打火机的额外限制,只是当事国并不承认罢了。由此可见,CR法案这一技术法规的制定,违反了TBT协定的2.2条。
TBT协定第2条第4款提出:“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制定出来时,缔约方均应以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可见,TBT协定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打火机生产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即ISO9994国际安全标准,而且从2001年开始,我国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全部纳入这一法定的安全检验和检测,并在产品上标明禁止儿童使用。CR法案要求打火机适用该国际标准,那么也就是承认此技术法规已存在国际标准,就应该按照协定规定的,以国际标准为准,而不再同时适用欧盟标准EN13869。所以要求同时适用国际标准和欧盟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违反协定2.4条规定的。退一步说,若要欧盟要采取自己的标准EN13869,就必须证明“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然而,欧盟却无法对此举证,因此,双重标准的施加明显违反2.4条。
此外,TBT协定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如第12.2条规定“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本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即不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以过高要求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有关产品出口。第12.8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被授权允许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协定应负的义务。”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照顾,我国完全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积极应诉。
三、中国的应对措施
1.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规则,积极应诉
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积极应诉。充分援用GATT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证明CR法案的歧视性,利用TBT协定2.2条、2.4条证实其设置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技术壁垒,以及通过12.2条、12.8条充分行使发展中国家所应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
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了对等原则,即“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倘若欧盟一意孤行,继续实行歧视性的CR法案,我国也将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2.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对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快直接采用国家标准的步伐
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后,使得我国可直接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以及WTO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全过程,这对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突破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产品质量。因此,使我国出口商品达到国外标准要求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以直接提高产品质量简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程序。只有技术不断创新,才是企业冲破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刘力铭.揭开“CR”面纱及其引发的两个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2).
[2]李靖波.解读欧盟CR法案及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J].当代经理人,2006,(3)
[3]刘昕.欧盟打火机CR法案卷土重来[J].WTO经济导刊,200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浅谈打火机与欧盟新“CR法案”壁垒[EB/OL].http://blog.163.com/ema_h/blog/static/5305680320071072185715/.
[6]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66-67.
[7]刘磊.浅谈GATT第20条b款适用及缺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8):17.
[8]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协定)[EB/OL].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
[9]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EB/OL].http://www.pp168.com/news/.
[10]陶绪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如何适应WTO浅谈[EB/OL].http://www.ahbz.gov.cn/enterprise/xuanbian/jyjybzhgzrhs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