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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一宗杀人后自杀的案件进行侦破,排除各种疑点,从而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
关键词:多种技术手段;研判分析;还原;事实真相
1 案例简介
2015年2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名女子被人发现死于该出租屋202房内。经查,该名女子名叫周某霞(1985年11月14日生,湖北省麻城县人)。
2 发案情况
2015年2月14日15时10分许,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有一名男子跳河,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刻指派西城派出所到场处置。经医生抢救无效后确认该名男子已死亡。现场勘查期间从死者身上发现身份证一张(熊某华,湖北麻城人,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及熊某华和周某霞(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11143986,湖北麻城人)的火车票各一张。后经查实周某霞为死者熊某华的妻子,侦查人员多次拨打周某霞的电话无人接听遂赶到周某霞暂住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发现周某霞已死亡。
由于该案发生在春节前,且是两人死亡案件,双方死者家属均表现出极大的激动情绪,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时间各种舆论纷纷扰扰。在这种形势下,为迅速查明案情,还原案件的真相,平息各种社情舆论,市局相关部门领导及分局领导均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开展案件侦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3 现场勘验工作
3.1 调查访问
2015年2月14日下午15时10分许,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志捷鞋厂员工刘杨报案称:其在2015年2月14日下午与朋友何文英一起去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钓鱼,15时10分许发现有人掉入河中随即报警。
3.2 现场勘查及侦办经过
现场1、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现场
现场为一条无名小路,其东面为石岐河河道及居民区,南侧有一废弃房屋与一片草丛,北面为石岐河河道及一鱼塘。
现场岸边树下地面上见一把菜刀(刀面上有“十八子作”字样),拍照后实物提取。现场小路西南侧废弃房东北侧的草丛内见一部带有蓝色手机套的黑色三星牌手机,拍照后实物提取。
该溺水男子在距离发现手机的地点西侧约500米位置水域被打捞上来。经勘查,发现该男子上身从外到内着棕色夹克,粉色衬衣,下身从外到内着蓝色牛仔裤,黑色秋裤,蓝黑格子三角内裤,腰系黑色皮带,脚着黑色皮鞋,白色棉袜。在该男子左边裤袋内发现现金51元人民币(一张20元,二张10元,一张5元,6张1元)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条;在该男子右边裤袋内发现一深褐色钱包,该钱包内发现身份证一张(熊某华,男,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江山咀119号)、一张“熊志华”的廣东省居住证、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汽车票、一张押金单(30元)、一张一寸红底照片,一张白底女性照片、两张火车票(班次均为2015年2月16日22:55东莞东至麻城),其中一张火车票为“熊志华”的,另一张为“周某霞”的(身份证号:4211811985****3986)。
现场2、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现场
现场出租屋为一幢四层混凝土结构的楼房,其东面搭建有四间简易民房,南面为濠新一巷,西面为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一片田地及一片蕉地,北面为濠新一巷16号出租屋。
现场出租屋一楼走廊北墙前面停放着一辆“TaibaG”牌的红色电动车等车辆,车尾箱内见一副黑色的布手套及一部用粉红色塑料手机套套住的“NOKIA”牌C5型手机。
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屋二楼202房。现场202房大门为一单扇内开不锈钢门,朝西开,呈虚掩状态,未见异常。进入房内为卧室,卧室东侧为厨房及卫生间(卧室与厨房之间有一道铝合金玻璃门)。现场卧室北墙前面近房门处摆着一个塑料垃圾桶,桶内见一些食品包装袋等生活垃圾。卧室北墙前面由东至西依次摆着一个木衣柜及一张木桌,木桌上见一个“熊某华”的厂牌【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衣柜下层抽屉内见一个有卡通图案的黄色拉链袋,袋内见“周某霞”的结婚证、毕业证及家庭照片等物品。卧室西墙前面近房门处摆着一张木质的写字台,写字台的右侧抽屉内见一个有树叶图案的绿色拉链袋,袋内见一张“周某霞”的广东省居住证等物品,台面上摆着一台“TOSHIBA”牌的手提电脑等物品。卧室内东南部摆着一张单层木床,床上挂着蚊帐,蚊帐顶上见1处抛甩状的血迹(拍照后剪取)。床上见一名女性死者被一张棉被折叠后覆盖,棉被的西北角见1处血迹(拍照后剪取)。勘查中,揭开该棉被,见该名女性死者呈头朝北双腿朝西南弯曲俯卧在床上,死者左手臂被其躯干压着并向东伸直,右手臂向前弯曲压于左手臂上。死者上身外穿一件双袖为蓝色的灰白色夹克【千代达电子制造(中山)有限公司厂服】,夹克左胸部挂着一个“周某霞”的厂牌【千代达电子制造(中山)有限公司】,内穿一件黑色长袖秋衣及胸罩;下身外穿一条蓝黑色长裤,内穿一条紫色内裤;双脚穿一双粉红色棉袜;左手腕戴一银色手镯。死者上衣被血迹浸染。死者头部东侧即床的东北部摆着一个枕头,枕头上放着一件浅黄色和浅灰色相间的工作服、一套粉红色有圆点图案的睡衣,枕头底下及其侧边见一堆散乱的现金人民币(面额均为100元,共计81张8100元)。床的西南部摆着一个枕头。床的西北部见一件土黄色的圆领长袖毛衣。床上铺着彩色布毯等铺垫物。床底下放着行李箱及鞋盒等物品。床底下即死者头项部对应地板上见一双粉红色的女式拖鞋,该拖鞋上见滴落状的点状血迹,拖鞋南侧及西侧地板上见滴落状的点状血迹,床北侧即死者头项部对应地板上见一滩南北走向的76×19㎝的血泊(拍照后于该血泊中用棉签抽样提取血迹1处),该拖鞋的左鞋浸泡在血泊中,床头北侧即血泊东侧地板上见1处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拖鞋东北侧摆着一张粉红色的塑料凳,塑料凳底下地板上见一堆散乱的现金人民币(面额均为100元,共计19张1900元)。勘查中,在床北侧即血泊西北侧地板上用黑磁粉刷显法显现出鞋印1枚并拍照提取。 现场厨房灶台上摆着煤气炉及电饭锅等生活用具,厨房东墙铝合金玻璃窗锁扣上见1处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现场卫生间内西南角摆着一个洗漱盆,洗漱盆上放着口杯及洗面奶等生活用具及用品,西墙前面摆着两个塑料桶,其中靠洗漱盆的一个塑料桶上放着一个塑料盆。
3.3 案件综合研判及侦办经过
该案件的发现是由一起跳河自杀事件引出,因此须对该现场的相关痕迹物证及视频资料进行研判分析。经调取跳河现场濠泗村水闸河边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查看,发现该跳河男子跳河前将一部手机丢弃在现场岸边草丛中,并将手持的一把菜刀丢弃在现场岸边树下,且跳河前在岸边徘徊多时,并用菜刀割颈,有轻生迹象。后技术人员对该溺水死亡男子进行检验时,发发现其身上有身份证、火车票等物品,于是侦查人员第一时间通过手机、身份证及车票等物品信息查明该男子(熊某华,湖北省麻城县人,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及其关系人周某霞(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11143986,湖北省麻城县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找到其居住的地址,从而发现第二现场(周某霞被害案现场)。通过对周某霞被害案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现场二楼202房进行勘验,在现场房间内地板上提取鞋印一枚及若干处血迹等DNA检材,并迅速与第一现场跳河男子熊某华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捺印及菜刀上提取的DNA检材进行检验鉴定,确定周某霞被害案现场鞋印为嫌疑人熊某华所穿皮鞋的左鞋所留,菜刀上的DNA检材检出熊某华与周某霞的DNA混合成分,并調取周某霞被害案现场出租屋的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发现视频中的男子与第一现场跳河男子的体貌特征相吻合,从而将两个现场关联起来。经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一宗杀人后自杀的案件事实真相终于完整的浮现出来。案件的查明给了双方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也平息了社会上的各种舆情,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4 案例分析
4.1 案件性质分析
该案受害人的伤势集中在项部及脸部,创口有多处且大部分创口较长、较宽,判断作案人作案时动作凶狠,下手较重,作案目的是要将受害人置于死地。
4.2 作案时间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调查访问情况,结合受害人被害案现场出租屋的视频监控资料综合分析,推断作案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12时0分至12时30分。
4.3 案犯情况分析
于第一现场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发现“熊某华”的身份证、“熊某华”及“周某霞”的火车票各一张,于第二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现场发现“熊某华”及“周某霞”的厂牌各一张,经调查,双方为夫妻关系,依上述调查情况分析作案人为受害人“周某霞”的丈夫“熊某华”的可能性较大。
4.4 作案工具分析
受害人身上的创口均为锐器伤,依据创口状态分析为劈砍所致,且大部分创口较长、较宽,由此判断作案工具为菜刀之类的砍切工具。
4.5 作案过程分析
4.5.1 作案人于案发当天中午时段回到现场出租屋202房,在房内与受害人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
4.5.2 双发在打斗过程中把现金人民币10000元撒落在床上及床边地板上,作案人将受害人按倒在床上并抓住受害人的头发用作案工具劈砍其项部及脸部,期间将受害人的头发砍下两撮,直至受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再用床上的棉被将受害人盖住。
4.5.3 作案人随即携带作案工具将房门锁上逃离现场,并去到濠泗村水闸河边用作案工具切割自己的项部及脸部企图自杀(试探伤)未果,后跳进河内自杀。
5 工作建议
5.1 排查受害人的社会关系,重点是与其相识且有矛盾的人员。
5.2 调查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及夫妻感情问题,分析作案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5.3 调取案发前后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路段、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及其附近路段的视频监控资料,综合分析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及作案期间的行走路线轨迹。
5.4 走访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及其附近的群众及其他知情人员,以获取相关线索。
5.5 对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提取的菜刀进行检验鉴定,争取通过菜刀上的DNA检材等痕迹物证将该现场与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周某霞”被害案现场关联起来,进而确定作案人。
6 成功经验
该案件的成功查明及侦办,主要是依托多种技术手段的联合作战(DNA检验、鞋印比对及视频分析等)及相关结果的准确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各种案件的勘验及侦查过程中,充分发挥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作用将对案件的侦破带来极高的效率。
关键词:多种技术手段;研判分析;还原;事实真相
1 案例简介
2015年2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名女子被人发现死于该出租屋202房内。经查,该名女子名叫周某霞(1985年11月14日生,湖北省麻城县人)。
2 发案情况
2015年2月14日15时10分许,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有一名男子跳河,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刻指派西城派出所到场处置。经医生抢救无效后确认该名男子已死亡。现场勘查期间从死者身上发现身份证一张(熊某华,湖北麻城人,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及熊某华和周某霞(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11143986,湖北麻城人)的火车票各一张。后经查实周某霞为死者熊某华的妻子,侦查人员多次拨打周某霞的电话无人接听遂赶到周某霞暂住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发现周某霞已死亡。
由于该案发生在春节前,且是两人死亡案件,双方死者家属均表现出极大的激动情绪,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时间各种舆论纷纷扰扰。在这种形势下,为迅速查明案情,还原案件的真相,平息各种社情舆论,市局相关部门领导及分局领导均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开展案件侦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3 现场勘验工作
3.1 调查访问
2015年2月14日下午15时10分许,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志捷鞋厂员工刘杨报案称:其在2015年2月14日下午与朋友何文英一起去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钓鱼,15时10分许发现有人掉入河中随即报警。
3.2 现场勘查及侦办经过
现场1、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水闸河边现场
现场为一条无名小路,其东面为石岐河河道及居民区,南侧有一废弃房屋与一片草丛,北面为石岐河河道及一鱼塘。
现场岸边树下地面上见一把菜刀(刀面上有“十八子作”字样),拍照后实物提取。现场小路西南侧废弃房东北侧的草丛内见一部带有蓝色手机套的黑色三星牌手机,拍照后实物提取。
该溺水男子在距离发现手机的地点西侧约500米位置水域被打捞上来。经勘查,发现该男子上身从外到内着棕色夹克,粉色衬衣,下身从外到内着蓝色牛仔裤,黑色秋裤,蓝黑格子三角内裤,腰系黑色皮带,脚着黑色皮鞋,白色棉袜。在该男子左边裤袋内发现现金51元人民币(一张20元,二张10元,一张5元,6张1元)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条;在该男子右边裤袋内发现一深褐色钱包,该钱包内发现身份证一张(熊某华,男,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江山咀119号)、一张“熊志华”的廣东省居住证、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汽车票、一张押金单(30元)、一张一寸红底照片,一张白底女性照片、两张火车票(班次均为2015年2月16日22:55东莞东至麻城),其中一张火车票为“熊志华”的,另一张为“周某霞”的(身份证号:4211811985****3986)。
现场2、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现场
现场出租屋为一幢四层混凝土结构的楼房,其东面搭建有四间简易民房,南面为濠新一巷,西面为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一片田地及一片蕉地,北面为濠新一巷16号出租屋。
现场出租屋一楼走廊北墙前面停放着一辆“TaibaG”牌的红色电动车等车辆,车尾箱内见一副黑色的布手套及一部用粉红色塑料手机套套住的“NOKIA”牌C5型手机。
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屋二楼202房。现场202房大门为一单扇内开不锈钢门,朝西开,呈虚掩状态,未见异常。进入房内为卧室,卧室东侧为厨房及卫生间(卧室与厨房之间有一道铝合金玻璃门)。现场卧室北墙前面近房门处摆着一个塑料垃圾桶,桶内见一些食品包装袋等生活垃圾。卧室北墙前面由东至西依次摆着一个木衣柜及一张木桌,木桌上见一个“熊某华”的厂牌【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衣柜下层抽屉内见一个有卡通图案的黄色拉链袋,袋内见“周某霞”的结婚证、毕业证及家庭照片等物品。卧室西墙前面近房门处摆着一张木质的写字台,写字台的右侧抽屉内见一个有树叶图案的绿色拉链袋,袋内见一张“周某霞”的广东省居住证等物品,台面上摆着一台“TOSHIBA”牌的手提电脑等物品。卧室内东南部摆着一张单层木床,床上挂着蚊帐,蚊帐顶上见1处抛甩状的血迹(拍照后剪取)。床上见一名女性死者被一张棉被折叠后覆盖,棉被的西北角见1处血迹(拍照后剪取)。勘查中,揭开该棉被,见该名女性死者呈头朝北双腿朝西南弯曲俯卧在床上,死者左手臂被其躯干压着并向东伸直,右手臂向前弯曲压于左手臂上。死者上身外穿一件双袖为蓝色的灰白色夹克【千代达电子制造(中山)有限公司厂服】,夹克左胸部挂着一个“周某霞”的厂牌【千代达电子制造(中山)有限公司】,内穿一件黑色长袖秋衣及胸罩;下身外穿一条蓝黑色长裤,内穿一条紫色内裤;双脚穿一双粉红色棉袜;左手腕戴一银色手镯。死者上衣被血迹浸染。死者头部东侧即床的东北部摆着一个枕头,枕头上放着一件浅黄色和浅灰色相间的工作服、一套粉红色有圆点图案的睡衣,枕头底下及其侧边见一堆散乱的现金人民币(面额均为100元,共计81张8100元)。床的西南部摆着一个枕头。床的西北部见一件土黄色的圆领长袖毛衣。床上铺着彩色布毯等铺垫物。床底下放着行李箱及鞋盒等物品。床底下即死者头项部对应地板上见一双粉红色的女式拖鞋,该拖鞋上见滴落状的点状血迹,拖鞋南侧及西侧地板上见滴落状的点状血迹,床北侧即死者头项部对应地板上见一滩南北走向的76×19㎝的血泊(拍照后于该血泊中用棉签抽样提取血迹1处),该拖鞋的左鞋浸泡在血泊中,床头北侧即血泊东侧地板上见1处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拖鞋东北侧摆着一张粉红色的塑料凳,塑料凳底下地板上见一堆散乱的现金人民币(面额均为100元,共计19张1900元)。勘查中,在床北侧即血泊西北侧地板上用黑磁粉刷显法显现出鞋印1枚并拍照提取。 现场厨房灶台上摆着煤气炉及电饭锅等生活用具,厨房东墙铝合金玻璃窗锁扣上见1处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现场卫生间内西南角摆着一个洗漱盆,洗漱盆上放着口杯及洗面奶等生活用具及用品,西墙前面摆着两个塑料桶,其中靠洗漱盆的一个塑料桶上放着一个塑料盆。
3.3 案件综合研判及侦办经过
该案件的发现是由一起跳河自杀事件引出,因此须对该现场的相关痕迹物证及视频资料进行研判分析。经调取跳河现场濠泗村水闸河边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查看,发现该跳河男子跳河前将一部手机丢弃在现场岸边草丛中,并将手持的一把菜刀丢弃在现场岸边树下,且跳河前在岸边徘徊多时,并用菜刀割颈,有轻生迹象。后技术人员对该溺水死亡男子进行检验时,发发现其身上有身份证、火车票等物品,于是侦查人员第一时间通过手机、身份证及车票等物品信息查明该男子(熊某华,湖北省麻城县人,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09090813)及其关系人周某霞(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11143986,湖北省麻城县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找到其居住的地址,从而发现第二现场(周某霞被害案现场)。通过对周某霞被害案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现场二楼202房进行勘验,在现场房间内地板上提取鞋印一枚及若干处血迹等DNA检材,并迅速与第一现场跳河男子熊某华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捺印及菜刀上提取的DNA检材进行检验鉴定,确定周某霞被害案现场鞋印为嫌疑人熊某华所穿皮鞋的左鞋所留,菜刀上的DNA检材检出熊某华与周某霞的DNA混合成分,并調取周某霞被害案现场出租屋的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发现视频中的男子与第一现场跳河男子的体貌特征相吻合,从而将两个现场关联起来。经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一宗杀人后自杀的案件事实真相终于完整的浮现出来。案件的查明给了双方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也平息了社会上的各种舆情,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4 案例分析
4.1 案件性质分析
该案受害人的伤势集中在项部及脸部,创口有多处且大部分创口较长、较宽,判断作案人作案时动作凶狠,下手较重,作案目的是要将受害人置于死地。
4.2 作案时间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调查访问情况,结合受害人被害案现场出租屋的视频监控资料综合分析,推断作案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12时0分至12时30分。
4.3 案犯情况分析
于第一现场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发现“熊某华”的身份证、“熊某华”及“周某霞”的火车票各一张,于第二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现场发现“熊某华”及“周某霞”的厂牌各一张,经调查,双方为夫妻关系,依上述调查情况分析作案人为受害人“周某霞”的丈夫“熊某华”的可能性较大。
4.4 作案工具分析
受害人身上的创口均为锐器伤,依据创口状态分析为劈砍所致,且大部分创口较长、较宽,由此判断作案工具为菜刀之类的砍切工具。
4.5 作案过程分析
4.5.1 作案人于案发当天中午时段回到现场出租屋202房,在房内与受害人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
4.5.2 双发在打斗过程中把现金人民币10000元撒落在床上及床边地板上,作案人将受害人按倒在床上并抓住受害人的头发用作案工具劈砍其项部及脸部,期间将受害人的头发砍下两撮,直至受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再用床上的棉被将受害人盖住。
4.5.3 作案人随即携带作案工具将房门锁上逃离现场,并去到濠泗村水闸河边用作案工具切割自己的项部及脸部企图自杀(试探伤)未果,后跳进河内自杀。
5 工作建议
5.1 排查受害人的社会关系,重点是与其相识且有矛盾的人员。
5.2 调查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及夫妻感情问题,分析作案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5.3 调取案发前后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路段、现场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及其附近路段的视频监控资料,综合分析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及作案期间的行走路线轨迹。
5.4 走访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及其附近的群众及其他知情人员,以获取相关线索。
5.5 对濠泗村水闸河边一男子跳河溺水死亡事件现场提取的菜刀进行检验鉴定,争取通过菜刀上的DNA检材等痕迹物证将该现场与濠泗村濠新一巷15号出租屋202房“周某霞”被害案现场关联起来,进而确定作案人。
6 成功经验
该案件的成功查明及侦办,主要是依托多种技术手段的联合作战(DNA检验、鞋印比对及视频分析等)及相关结果的准确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各种案件的勘验及侦查过程中,充分发挥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作用将对案件的侦破带来极高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