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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在民事活动中是维持民事主体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行为准则,同时亦是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依据.该原则之模糊性授权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衡平性则授权法官灵活变通适用现行法律的欠缺性规定,二者构成了诚信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理论根基,从而为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较高位阶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