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犯的心理偏差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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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担负着羁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人犯的任务.看守所在押人犯从拘押之日起,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生活环境发生突然变化,因此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处于一种明显的偏差状态,这种状态是有害的.因此,采取有效方法,及时发现、掌握人犯的心理偏差并加以矫正,对于严格看守管理,防止狱内暴力,保证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所谓偏差,是物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运动的物体离开了确定的方向和角度.本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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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下简称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十分突出,仅今年1—6月,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就受理这类性质的案件12起,是去年同期的4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挟持人质索还债务,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和禁止。本文拟就我院半年来受理的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北美国家进行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刑罚改革运动。这场改革使欧美国家的刑罚作用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刑罚作用观及其实践迥然不同的作法和发展趋向。第一,预防犯罪的政策思想导致刑罚作用的变化。惩罚报应就是刑罚目的,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然,其中也不排除期待通过刑罚取得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在创制刑罚的同时就有了所谓预防的概念。然而,现代意义上的预防犯罪,并非指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根据刑罚所实现的一般预预,而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通常应该采取的
<正> 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假冒商标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谈如下认识。一、假冒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立法者本意上讲,是指单纯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包
<正> 以债务为名,行攫取公私财物之实的欺诈行为,已成为当前经济活动的一大公害.它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及了法律的公正性,影响之大、危害之深,到了不用刑罚处罚不足以预防和根治的地步.本文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设立"债务欺诈罪"提出一些设想,供立法参考. 一、增设债务欺诈罪的紧迫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作为民事、经济法律活动的诚实信用、依法履约等原则逐步为人们所遵守.但也应看到,伴
<正> 本文不想论及中国数千年所具有的全部法律观念,而只想谈谈儒家的法律观念. 所谓典型的儒家观念,它围绕着一种基本的二分法,即礼与法概念的区分.该种划分不仅具有特殊的古代根源,而且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重要事件相关联. 礼是与孔子的伟大形象相联系的,而法则与专横暴虐的秦王朝相关联.现在,我们可于惯用的英文中找到礼、法这两个词的对应词.礼被译作"Propriety",而法则被译作"Law".基于这种翻译,人们可能认为,在中国对于"Law"的任何讨论,都将围绕中文"法"这一概念.不
<正> "例外"就是在一般规律或认定之外。"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普遍的不断重复出现的特点。一般说来,例外和规律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然而近代刑法规范的例外,不分国界,不断出现,长期存在,使刑法实际处于不断改革之中,从而推动刑法本身的发展。从宏观时、空上看,刑法中的例外是一种普遍现象。既然如此,它就必定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特点,本文称之为"例外规律"。这是一个尚未开发的课题,有探讨的必要。
<正> 近年来,学者间就劳改法学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争论,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对于建立、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劳改法学无疑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就劳改法学建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劳改法学的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我们的理解。一、建立劳改法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劳改法学,是劳动改造法学之简称。它在法学体系中,属于我国国内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我国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同时,它也是我国有关政法院、校、系开设的一门课程。
<正> 苏联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法学教育工作,他们主要通过两个环节,即通过高等院校的专业教育知识协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律宣传,为教育公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捍卫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但是旧的法学教育体制不能适应苏联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弊端亦愈来愈显露,并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1986年12月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委员会召开会议,把改善法学教育的问题正式列入议事日程。出席大会的有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检察院、最高法院、内务部、司法部的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正式施行十一年了,在这期间,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成就卓然.如何使刑法学的研究工作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是刑法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期特邀部分刑法学专家就刑法学研究的新构想各陈高见,现予发表,供读者参考.
<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