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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和学术界均已接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这一理念,但目前对这一理念的理解和运用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仅仅止步于在立法体系上较为全面地涵盖生物系统各要素,但由于该理念在我国与法律尚未进行良好对接,导致我国现有的众多环境资源立法从根本上来看并没能够真正有效地体现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核心问题应当是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运用权利义务分析这一法律人特有方法对其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