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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钓鱼岛列岛在地质上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框架下,双方应妥善解决具体的敏感问题。
[关键词]浅谈 钓鱼岛 问题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对中方渔船实施拦截,与一艘中国拖网渔船发生碰撞。随后,日方巡逻船非法抓扣了渔船船长和船员。13日,日本海上保安厅释放1 4名中国船员。19日,日本冲绳县石垣简易法院决定批准将非法抓扣的中国船长拘留期限延长10天至29日。24日,日本决定放还所扣押的我国渔船船长。事件期间及事后,中日两国外交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两国民众抗议及示威事件均有发生。
一个小小的事件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内中必定有深层次的原因。本人对此深有感触,试图对钓鱼岛问题从地理、历史及现状、处理意见提出一点浅见,希望对国人了解该问题有所帮助。
一、钓鱼岛的地理情况
钓鱼岛列岛(台湾名称“钓鱼台列岛”,日文名称“尖阁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蕴藏有大量石油资源,在其他方面也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这里是我国东海的重要鱼场,太平洋黑潮流经这里,带来了大批鱼群,所以我国浙江、福建和台湾等地的渔民经常到这一带捕鱼。在钓鱼岛与东南方的北小岛、南小岛之间,有一条宽达1000多米的“蛇岛海峡”,风平浪静,成为渔民的天然避风港湾。在这个海峡港湾中,还盛产飞花鱼,台湾省基隆、苏澳两地渔民,常靠此渔区生存。
同时,钓鱼岛列岛也极具战略价值,如若控制该岛可借此威慑太平洋美军及东南亚,并可冲出第一岛链的围堵,获得周边经济水域的开采权。
二、钓鱼岛的历史及现状
1、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称该岛为“钓鱼屿”。其后文献及官方舆图亦采用“钓鱼屿”的名称,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之《筹海图编》、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钦命绘制之《坤舆全图》即称“钓鱼屿”。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前一年,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台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采药用地,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近日。清代古籍面世再次证明钓鱼岛历来属中国。海内外现存记载钓鱼岛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宝——清钱泳手抄本《浮生六记》第五记《海国记》沉寂百余年后面世。记载公元1808年,沈复随同齐鲲、费锡章出使琉球途中的见闻。当船行中琉边境时,沈复以55个字简洁生动地记载下钓鱼岛领域祭海的场景:“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文中明确指出,琉球国西部领域是从姑米山(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开始的,黑水沟是中国(清廷)与琉球国的分界线,显然钓鱼岛在中国领域内。
台湾沿用“钓鱼台”名称至今,大陆现代则称该岛为“钓鱼岛”,有时也用“钓鱼台”的名称。
2、在1 9世纪末爆发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冲绳县知事拒绝。1 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
据《日本外交文书》第l 8卷记载,明治政府1879年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了三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但“以当下形势,似非合宜”。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并需要和中国谈判解决。
日本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所写的《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一书也承认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且行使有效管辖的国家。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中方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3、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之机,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19 79年,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年,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此后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
4、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实际上成为中日两国的共识。
5、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然而,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而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用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己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上 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足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三、钓鱼岛问题的处理意见
钓鱼岛事件发生后,尽管中方进行了有力的外交抗议,但日方却没有显示向中国让步的姿态,从首相菅直人到官房长官仙谷由人乃至前外务大臣冈田克也均一致强调在日本领海内的事,要按照日本国内法律处理。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前原诚司更是直截了当地称:“在东海,日本不存在任何领土问题,今后将继续坚决加以应对。”
事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方向:一是由于钓鱼岛领土争议的局部问题,影响中日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甚至使战略互惠关系变成战略对抗关系:二是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框架下,双方妥善解决具体的敏感问题。
英文《中国日报》有篇评论版文章认为钓鱼岛问题实际上是美国对中日关系埋下的一个“地雷”。1972年美国向日本归还冲绳时将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并交给了日本,美国的这个策略是非常“高明”的,美国要将中日两国关系纳入它的掌控之中。中日两国走得太近对美国不利,所以它要在中日之间留下一颗纷争的火种。这种做法是过去殖民主义者的惯用手法,事实证明也确实起到了他们期待的效果。中日鹬蚌相争,美国坐收渔人之利,这就是“世界老大”利用中日钓鱼岛争议抑制“世界老二”、驾驭“世界老三”的战略本能。
现在需要的是中日双方冷静地应对,国民也应该摒弃一些幼稚的战争理念,以国家长远利益为重。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在现阶段中国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稳定为大局,此时交战对中方不利。中日双方应冷静坐下来展开务实性谈判,尽早解决该事件带来的问题,为未来国家关系发展扫清障碍。因此,当前的最好对策仍然是“搁置争议”,等到时机成熟,尤其是大陆与台湾统一之后,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就将大大降低难度,其最终归属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当然,如果日本有事实控制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威胁到主权归属时,中国也只能应战,毕竟维护主权完整高于一切。像当年抗美援朝一样,只要我们在钓鱼岛一战中打出决心,打出勇气,打出威风,就能将南海危机、黄海危机等海上、陆地的危机转化为和平发展的契机,有效解决争端的谈判之机,维护亚洲、太平洋地区稳定之机,必将迎来我国和平发展又一轮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
[关键词]浅谈 钓鱼岛 问题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对中方渔船实施拦截,与一艘中国拖网渔船发生碰撞。随后,日方巡逻船非法抓扣了渔船船长和船员。13日,日本海上保安厅释放1 4名中国船员。19日,日本冲绳县石垣简易法院决定批准将非法抓扣的中国船长拘留期限延长10天至29日。24日,日本决定放还所扣押的我国渔船船长。事件期间及事后,中日两国外交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两国民众抗议及示威事件均有发生。
一个小小的事件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内中必定有深层次的原因。本人对此深有感触,试图对钓鱼岛问题从地理、历史及现状、处理意见提出一点浅见,希望对国人了解该问题有所帮助。
一、钓鱼岛的地理情况
钓鱼岛列岛(台湾名称“钓鱼台列岛”,日文名称“尖阁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蕴藏有大量石油资源,在其他方面也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这里是我国东海的重要鱼场,太平洋黑潮流经这里,带来了大批鱼群,所以我国浙江、福建和台湾等地的渔民经常到这一带捕鱼。在钓鱼岛与东南方的北小岛、南小岛之间,有一条宽达1000多米的“蛇岛海峡”,风平浪静,成为渔民的天然避风港湾。在这个海峡港湾中,还盛产飞花鱼,台湾省基隆、苏澳两地渔民,常靠此渔区生存。
同时,钓鱼岛列岛也极具战略价值,如若控制该岛可借此威慑太平洋美军及东南亚,并可冲出第一岛链的围堵,获得周边经济水域的开采权。
二、钓鱼岛的历史及现状
1、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称该岛为“钓鱼屿”。其后文献及官方舆图亦采用“钓鱼屿”的名称,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之《筹海图编》、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钦命绘制之《坤舆全图》即称“钓鱼屿”。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前一年,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台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采药用地,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近日。清代古籍面世再次证明钓鱼岛历来属中国。海内外现存记载钓鱼岛唯一的古代名人墨宝——清钱泳手抄本《浮生六记》第五记《海国记》沉寂百余年后面世。记载公元1808年,沈复随同齐鲲、费锡章出使琉球途中的见闻。当船行中琉边境时,沈复以55个字简洁生动地记载下钓鱼岛领域祭海的场景:“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文中明确指出,琉球国西部领域是从姑米山(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开始的,黑水沟是中国(清廷)与琉球国的分界线,显然钓鱼岛在中国领域内。
台湾沿用“钓鱼台”名称至今,大陆现代则称该岛为“钓鱼岛”,有时也用“钓鱼台”的名称。
2、在1 9世纪末爆发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冲绳县知事拒绝。1 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
据《日本外交文书》第l 8卷记载,明治政府1879年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了三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但“以当下形势,似非合宜”。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并需要和中国谈判解决。
日本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所写的《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一书也承认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且行使有效管辖的国家。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中方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3、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之机,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19 79年,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年,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此后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
4、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实际上成为中日两国的共识。
5、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然而,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而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用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己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上 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足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三、钓鱼岛问题的处理意见
钓鱼岛事件发生后,尽管中方进行了有力的外交抗议,但日方却没有显示向中国让步的姿态,从首相菅直人到官房长官仙谷由人乃至前外务大臣冈田克也均一致强调在日本领海内的事,要按照日本国内法律处理。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前原诚司更是直截了当地称:“在东海,日本不存在任何领土问题,今后将继续坚决加以应对。”
事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方向:一是由于钓鱼岛领土争议的局部问题,影响中日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甚至使战略互惠关系变成战略对抗关系:二是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框架下,双方妥善解决具体的敏感问题。
英文《中国日报》有篇评论版文章认为钓鱼岛问题实际上是美国对中日关系埋下的一个“地雷”。1972年美国向日本归还冲绳时将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并交给了日本,美国的这个策略是非常“高明”的,美国要将中日两国关系纳入它的掌控之中。中日两国走得太近对美国不利,所以它要在中日之间留下一颗纷争的火种。这种做法是过去殖民主义者的惯用手法,事实证明也确实起到了他们期待的效果。中日鹬蚌相争,美国坐收渔人之利,这就是“世界老大”利用中日钓鱼岛争议抑制“世界老二”、驾驭“世界老三”的战略本能。
现在需要的是中日双方冷静地应对,国民也应该摒弃一些幼稚的战争理念,以国家长远利益为重。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在现阶段中国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稳定为大局,此时交战对中方不利。中日双方应冷静坐下来展开务实性谈判,尽早解决该事件带来的问题,为未来国家关系发展扫清障碍。因此,当前的最好对策仍然是“搁置争议”,等到时机成熟,尤其是大陆与台湾统一之后,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就将大大降低难度,其最终归属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当然,如果日本有事实控制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威胁到主权归属时,中国也只能应战,毕竟维护主权完整高于一切。像当年抗美援朝一样,只要我们在钓鱼岛一战中打出决心,打出勇气,打出威风,就能将南海危机、黄海危机等海上、陆地的危机转化为和平发展的契机,有效解决争端的谈判之机,维护亚洲、太平洋地区稳定之机,必将迎来我国和平发展又一轮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