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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其最短刑期也将由刑法规定的13年增加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22年刑期可能也是刘志军的“最优选择”。
2015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高官减刑顿时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何为公示
减刑案件公示是近两年来规范减刑假释的重要步骤之一。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把刑罚执行关。
根据“5号文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与过去规定相比,如今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的规定更为直接与严格。
薄谷开来、刘志军的减刑公示,也是2014年6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后,首次发布的“重磅”人物减刑公示。
据曾经参与《规定》专家论证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解释,公示制度2012年就有,但都是小范围的,一般都在罪犯的服刑地公示,这样人们认为依然有司法腐败的空间,且确实有些减刑、假释的规定遭到滥用,引发社会关注,所以最高法2014年又出了这个司法解释。
从去年6月1日起,所有狱中大人物、小人物的减刑、假释,都已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5号文件”还明确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除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需要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外,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也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同时,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除了有利于强化监督之外,公示还可能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如果“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就应当开庭审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该公开审理的情况。
为何高官减刑、假释多
现实中,死缓减为无期是绝大多数死缓犯经历的减刑过程。
如,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这两位“副部级”老虎,都是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从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近年里,刘志军外,还有七名部级干部由死缓改成无期:许宗衡、陈绍基、王益、陈同海、刘志华、王守业、皮黔生。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于2009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陈绍基,于201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一中院判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于2008年10月18日,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但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还有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这些高官,在落马后不过寥寥几年,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之“缓”,更多的在于其威慑之力。有统计显示,在一些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十余年里,甚至没有一个死缓犯在换期内因故意犯罪,被最终执行死刑。
早年里,通过非法操作减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狱,4名干警非法为其操作减刑而落马;辽源打黑第一案的黑老大刘文义,一审获刑20年,最后改判5年,因“技术革新”,服刑3年出狱,此后刘再次被抓,牵扯出4名吉林高法的法官等。
所以有人质疑:富商都可以操作,那么高官落马,是否存在前门重判,后门轻纵的现象?
尤其是在2014年《刑法》改革之前,在民间的俗语中,有一句叫做“死缓等于12年”。按照当时执行的《刑法》减刑规定,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正是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刑期只剩下17年。因此有人质疑:贪污腐败的高官入狱,走的是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依据现行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说,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即使表现一般,没有立功、没有被评为积极改造分子,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死缓犯,到期减为无期徒刑,这是我国死缓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以不涉及是否公平等其他问题。”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也是面对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贪官也不例外”。 至于为什么官员的减刑率这么高?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说,这个犯罪群体以领导干部为主,相比杀人、抢劫一类的罪犯,文化素质要高很多,悔罪态度比较好,所以容易给人造成他们减刑假释过多过快的印象。
过去由于执行门槛低,加之各部门徇私舞弊现象泛滥,导致很多人依靠造假得以减刑或假释。所以,近年来的减刑假释整治也主要从减刑假释标准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规范。
“5号文件”主要针对刑法执行问题突出的三类犯罪,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开始减刑,且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间隔1年至1年6个月以上。公示写明,黄光裕上次减刑是2012年,被减刑十个月,此次建议减刑一年,也为最高减刑幅度。
又如,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所以,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如果经法院审理减为无期徒刑,最快也只能3年以后才可以再次减刑。
据官方媒体推算,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其最短刑期也将由刑法规定的13年增加4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则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22年刑期可能也是刘志军的“最优选择”。
另外,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条修正案被誉为“贪官紧箍咒”,彻底堵死了贪官通过减刑来“越狱”的后路。
也就是说,薄谷开来和刘志军不过是搭了最后一班车,如他们之后入狱的官员们,就再也不可能有这个机会了。
怎样才能减刑
中国现行的减刑制度规定,由监狱对犯人服刑期间的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减刑申请,报服刑地中级法院批准,如判决死缓的则报高级法院批准。对于犯人立功或者认罪的表现,考察权在监狱,认定权在法院,检方并未直接参与。
此次刘志军等案件公示中的监狱机关,看守所也属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负责审判,最终决定是否可以减刑。检察院为监督机关。
高墙之下,自然不是享受。曾分别担任过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和茂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育英,因贪腐入狱,都被关押在广东阳江监狱。
在车间里,他们都需要同其他普通刑犯一样在彩灯制造流水线上作业。罗荫国曾表示,任务一定要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嘉奖。
可见,减刑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儿。在刘志军的减刑公告中,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这成为他获得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重要原因,而这个称号是他获得减刑的关键所在。
通过写稿减刑的官员并非他一人。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减刑1年11个月的裁定就是因为,“两年多来,我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积极写稿,对编辑工作认真负责……”
当然,并非所有的高官都可以减刑。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案件审理期间花钱办理保外就医没有坐牢。在外一年后被查处,后被收监。
2014年12月份,安徽省高院曾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松坚的减刑申请。原因是,张松坚对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受贿435.38万元的犯罪事实几乎全盘否定,认为98%是虚构的,不具备“认罪悔罪”的情形。
近年来,刑罚执行监督是规范减刑假释的一个重点突破。先前,刑罚执行监督较为薄弱,虽然监督机关也在监狱等设有检察室,由于监督很难深入到监狱机关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效果一般。尤其是依靠权力或金钱等,打通监狱内部渠道,很容易通过表现良好、专利发明等得以减刑,对于监狱机构提供的建议书,法院也往往只能“同意”。
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
对此,“5号文件”也希望通过自上而下的“全程留痕”加强有权有钱人士的刑罚监督。
文件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省级政法机关裁定、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只不过,如何杜绝减刑假释中的不规范行为,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全方位公开,强化监督,仍是当前的一大困境。包括此次公示的减刑案件,程序上仍有不少可以完善的空间。
(澎湃新闻网2015.12.15、《京华时报》2015.12.15等)
2015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高官减刑顿时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何为公示
减刑案件公示是近两年来规范减刑假释的重要步骤之一。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把刑罚执行关。
根据“5号文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与过去规定相比,如今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的规定更为直接与严格。
薄谷开来、刘志军的减刑公示,也是2014年6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后,首次发布的“重磅”人物减刑公示。
据曾经参与《规定》专家论证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解释,公示制度2012年就有,但都是小范围的,一般都在罪犯的服刑地公示,这样人们认为依然有司法腐败的空间,且确实有些减刑、假释的规定遭到滥用,引发社会关注,所以最高法2014年又出了这个司法解释。
从去年6月1日起,所有狱中大人物、小人物的减刑、假释,都已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5号文件”还明确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除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需要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外,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也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同时,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除了有利于强化监督之外,公示还可能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如果“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就应当开庭审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该公开审理的情况。
为何高官减刑、假释多
现实中,死缓减为无期是绝大多数死缓犯经历的减刑过程。
如,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这两位“副部级”老虎,都是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从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近年里,刘志军外,还有七名部级干部由死缓改成无期:许宗衡、陈绍基、王益、陈同海、刘志华、王守业、皮黔生。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于2009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陈绍基,于201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一中院判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于2008年10月18日,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但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还有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这些高官,在落马后不过寥寥几年,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之“缓”,更多的在于其威慑之力。有统计显示,在一些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十余年里,甚至没有一个死缓犯在换期内因故意犯罪,被最终执行死刑。
早年里,通过非法操作减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狱,4名干警非法为其操作减刑而落马;辽源打黑第一案的黑老大刘文义,一审获刑20年,最后改判5年,因“技术革新”,服刑3年出狱,此后刘再次被抓,牵扯出4名吉林高法的法官等。
所以有人质疑:富商都可以操作,那么高官落马,是否存在前门重判,后门轻纵的现象?
尤其是在2014年《刑法》改革之前,在民间的俗语中,有一句叫做“死缓等于12年”。按照当时执行的《刑法》减刑规定,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正是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刑期只剩下17年。因此有人质疑:贪污腐败的高官入狱,走的是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依据现行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说,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即使表现一般,没有立功、没有被评为积极改造分子,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死缓犯,到期减为无期徒刑,这是我国死缓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以不涉及是否公平等其他问题。”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也是面对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贪官也不例外”。 至于为什么官员的减刑率这么高?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说,这个犯罪群体以领导干部为主,相比杀人、抢劫一类的罪犯,文化素质要高很多,悔罪态度比较好,所以容易给人造成他们减刑假释过多过快的印象。
过去由于执行门槛低,加之各部门徇私舞弊现象泛滥,导致很多人依靠造假得以减刑或假释。所以,近年来的减刑假释整治也主要从减刑假释标准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规范。
“5号文件”主要针对刑法执行问题突出的三类犯罪,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开始减刑,且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间隔1年至1年6个月以上。公示写明,黄光裕上次减刑是2012年,被减刑十个月,此次建议减刑一年,也为最高减刑幅度。
又如,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所以,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如果经法院审理减为无期徒刑,最快也只能3年以后才可以再次减刑。
据官方媒体推算,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其最短刑期也将由刑法规定的13年增加4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则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22年刑期可能也是刘志军的“最优选择”。
另外,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条修正案被誉为“贪官紧箍咒”,彻底堵死了贪官通过减刑来“越狱”的后路。
也就是说,薄谷开来和刘志军不过是搭了最后一班车,如他们之后入狱的官员们,就再也不可能有这个机会了。
怎样才能减刑
中国现行的减刑制度规定,由监狱对犯人服刑期间的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减刑申请,报服刑地中级法院批准,如判决死缓的则报高级法院批准。对于犯人立功或者认罪的表现,考察权在监狱,认定权在法院,检方并未直接参与。
此次刘志军等案件公示中的监狱机关,看守所也属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负责审判,最终决定是否可以减刑。检察院为监督机关。
高墙之下,自然不是享受。曾分别担任过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和茂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育英,因贪腐入狱,都被关押在广东阳江监狱。
在车间里,他们都需要同其他普通刑犯一样在彩灯制造流水线上作业。罗荫国曾表示,任务一定要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嘉奖。
可见,减刑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儿。在刘志军的减刑公告中,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这成为他获得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重要原因,而这个称号是他获得减刑的关键所在。
通过写稿减刑的官员并非他一人。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减刑1年11个月的裁定就是因为,“两年多来,我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积极写稿,对编辑工作认真负责……”
当然,并非所有的高官都可以减刑。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案件审理期间花钱办理保外就医没有坐牢。在外一年后被查处,后被收监。
2014年12月份,安徽省高院曾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松坚的减刑申请。原因是,张松坚对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受贿435.38万元的犯罪事实几乎全盘否定,认为98%是虚构的,不具备“认罪悔罪”的情形。
近年来,刑罚执行监督是规范减刑假释的一个重点突破。先前,刑罚执行监督较为薄弱,虽然监督机关也在监狱等设有检察室,由于监督很难深入到监狱机关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效果一般。尤其是依靠权力或金钱等,打通监狱内部渠道,很容易通过表现良好、专利发明等得以减刑,对于监狱机构提供的建议书,法院也往往只能“同意”。
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
对此,“5号文件”也希望通过自上而下的“全程留痕”加强有权有钱人士的刑罚监督。
文件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省级政法机关裁定、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只不过,如何杜绝减刑假释中的不规范行为,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全方位公开,强化监督,仍是当前的一大困境。包括此次公示的减刑案件,程序上仍有不少可以完善的空间。
(澎湃新闻网2015.12.15、《京华时报》2015.12.1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