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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治状态下,环境法的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本文首先从应然层面论述了政府环境责任为何,提出了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然后从实然层面分析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及其不足,最后从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角度指出,明确政府环境责任的公共利益指向,建立环境问责与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是开启环境善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