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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子女可以独享吗
编辑同志:
我有兄弟姐妹4人,父亲去世后,由于哥哥生活困难,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由哥哥代管(即居住),前不久哥哥也去世了,问哥哥的子女是否能全部继承这套房产?
刘云
刘云朋友:
哥哥去世后哥哥的子女不能全部继承这套房子,你也有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和配偶为法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世者有遗嘱,则先按遗嘱的规定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顺序办理。
按照遗产继承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这套房屋是你父亲的遗产,如果你的母亲也去世了,应该由你们兄妹4人平均继承,各占继承权的25%。并不是由哥哥的子女单独继承。
其次,在你父亲去世后,虽然没有进行实际的财产分割,房子由你哥哥代管,但你哥哥依法只有25%的所有权。在你的哥哥去世后,哥哥所拥有的25%的所有权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如果哥哥的妻子健在,其合法的继承人就是哥哥的妻子及其子女,其中哥哥的妻子具有25%的继承权的一半(即12?郾5%),剩下一半(即12?郾5%)归哥哥的妻子及其子女再平均继承。
如果你哥哥去世后他的妻子也不在了,这25%房产的合法继承权才由哥哥的子女平均继承。
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是否享有继承权
编辑同志:
张某和李某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张某患有无精子症,夫妻二人经过商量,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一个孩子,双方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当年李某成功怀孕,孩子生下3年后,张某患了癌症。病逝前张某立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的房产死后归父母继承。张某逝后张母与李某在李某人工授精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张某的母亲以该子与张某无血缘关系,有张某的遗嘱,主张该子对张某的房产无继承权。李某则认为人工授精经张某同意,所生子女视同婚生有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4岁孩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剥夺孩子的继承权遗嘱部分无效。那么,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刘丽
刘丽朋友: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为人工生育子女。他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献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上述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即采取的这种方法。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异质人工授精只能在已婚夫妇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对于此种情形下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没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不容否认的。该类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他们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当然包括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遗嘱无效,即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处分了法定必须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为无效。就此问题张妻李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辱弟殴侄的行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编辑同志: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和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索取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对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我夫性情暴躁,我弟家和我家比邻,我夫和我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吵后我夫常喝闷酒,酒后常去我弟家闹事,砸家具、骂我弟,甚至殴打我侄子,使我很丢面子。其屡教不改,我觉得已无法与其一起生活,我准备起诉与其离婚。不知他辱我弟殴我侄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
春幸
春幸朋友:
家庭暴力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力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摧残的行为。家庭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共同体,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中规定的家庭应理解为一个法律的概念。根据这里的家庭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场所的特点,其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他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应是按传统世俗所理解的家庭和家族、家族成员。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成员之间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没有共同生活的、户口已经分开的亲属,不能为一个家庭,即便是子女、婆媳、祖孙、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之间实施的暴力,因分家另过,也不能认定为上述《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所说的家庭暴力。你弟和你夫、你侄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你夫对他们实施的行为即便构成暴力,也不属于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对你夫砸你弟家具、辱你弟、殴你侄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你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追究他的民事、刑事责任。但因他的施暴行为不属于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故你不能以其为由行使《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对家庭暴力的权利。
离婚协议公证是否具有离婚登记的效力
编辑同志:
多年的积怨终于爆发,脆弱的婚姻终于崩盘,于是我们决定分手。前几天我与妻就离婚、家庭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经多次争吵,达成了一致意见,签定了离婚协议,并将协议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我想问一下,这个协议经过公证,是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有效,我们还有必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吗?
高明
高明朋友:
姻婚登记机关与离婚协议公证机构是两个不同职能的部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以行政程序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机关。公证机关按《公证法》的规定,是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民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生效是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其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公证是不能代替离婚登记的。
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 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赖某因为感情不和,3个月前,双方经过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我对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悔了,主要是想要回原来居住的那套住房。为此,我找到赖某,要求他把住房让给我,而我把补偿给我的房屋价款给他,但赖某却以当时订有协议为由拒不同意。请问,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邹燕
邹燕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在生活中,有些人在离婚后对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对此是否允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此,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其次,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从你来信可知,你与赖某协议离婚还不满一年,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那么,根据以上法院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在此提醒你,如果你们在订立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你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同志:
我有兄弟姐妹4人,父亲去世后,由于哥哥生活困难,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由哥哥代管(即居住),前不久哥哥也去世了,问哥哥的子女是否能全部继承这套房产?
刘云
刘云朋友:
哥哥去世后哥哥的子女不能全部继承这套房子,你也有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和配偶为法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世者有遗嘱,则先按遗嘱的规定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顺序办理。
按照遗产继承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这套房屋是你父亲的遗产,如果你的母亲也去世了,应该由你们兄妹4人平均继承,各占继承权的25%。并不是由哥哥的子女单独继承。
其次,在你父亲去世后,虽然没有进行实际的财产分割,房子由你哥哥代管,但你哥哥依法只有25%的所有权。在你的哥哥去世后,哥哥所拥有的25%的所有权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如果哥哥的妻子健在,其合法的继承人就是哥哥的妻子及其子女,其中哥哥的妻子具有25%的继承权的一半(即12?郾5%),剩下一半(即12?郾5%)归哥哥的妻子及其子女再平均继承。
如果你哥哥去世后他的妻子也不在了,这25%房产的合法继承权才由哥哥的子女平均继承。
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是否享有继承权
编辑同志:
张某和李某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张某患有无精子症,夫妻二人经过商量,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一个孩子,双方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当年李某成功怀孕,孩子生下3年后,张某患了癌症。病逝前张某立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的房产死后归父母继承。张某逝后张母与李某在李某人工授精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张某的母亲以该子与张某无血缘关系,有张某的遗嘱,主张该子对张某的房产无继承权。李某则认为人工授精经张某同意,所生子女视同婚生有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4岁孩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剥夺孩子的继承权遗嘱部分无效。那么,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刘丽
刘丽朋友: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为人工生育子女。他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献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上述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即采取的这种方法。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异质人工授精只能在已婚夫妇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对于此种情形下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没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不容否认的。该类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他们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当然包括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遗嘱无效,即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处分了法定必须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为无效。就此问题张妻李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辱弟殴侄的行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编辑同志: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和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索取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对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我夫性情暴躁,我弟家和我家比邻,我夫和我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吵后我夫常喝闷酒,酒后常去我弟家闹事,砸家具、骂我弟,甚至殴打我侄子,使我很丢面子。其屡教不改,我觉得已无法与其一起生活,我准备起诉与其离婚。不知他辱我弟殴我侄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
春幸
春幸朋友:
家庭暴力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力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摧残的行为。家庭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共同体,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中规定的家庭应理解为一个法律的概念。根据这里的家庭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场所的特点,其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他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应是按传统世俗所理解的家庭和家族、家族成员。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成员之间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没有共同生活的、户口已经分开的亲属,不能为一个家庭,即便是子女、婆媳、祖孙、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之间实施的暴力,因分家另过,也不能认定为上述《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所说的家庭暴力。你弟和你夫、你侄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你夫对他们实施的行为即便构成暴力,也不属于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对你夫砸你弟家具、辱你弟、殴你侄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你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追究他的民事、刑事责任。但因他的施暴行为不属于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故你不能以其为由行使《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对家庭暴力的权利。
离婚协议公证是否具有离婚登记的效力
编辑同志:
多年的积怨终于爆发,脆弱的婚姻终于崩盘,于是我们决定分手。前几天我与妻就离婚、家庭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经多次争吵,达成了一致意见,签定了离婚协议,并将协议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我想问一下,这个协议经过公证,是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有效,我们还有必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吗?
高明
高明朋友:
姻婚登记机关与离婚协议公证机构是两个不同职能的部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以行政程序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机关。公证机关按《公证法》的规定,是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民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生效是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其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公证是不能代替离婚登记的。
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 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赖某因为感情不和,3个月前,双方经过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我对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悔了,主要是想要回原来居住的那套住房。为此,我找到赖某,要求他把住房让给我,而我把补偿给我的房屋价款给他,但赖某却以当时订有协议为由拒不同意。请问,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邹燕
邹燕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在生活中,有些人在离婚后对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对此是否允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此,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其次,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从你来信可知,你与赖某协议离婚还不满一年,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那么,根据以上法院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在此提醒你,如果你们在订立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你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