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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管理工作的现状(一)产权主体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定乡村集体所拥有的山林,其产权主体应该是整个乡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集体中的农户所有。他们都应该拥有对其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所有者大多都无法对山林进行产权支配,尤其是村级核算开始实施之后,乡村农户所拥有的山林产权人变成了乡政府以及村委会,这就是事实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