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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人有两件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 “钱经人”也许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但却永远不能阻止税收从自己所有的“奶酪”中取走一部分。2005年8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进入新一轮修改程序,这将进一步压缩可避税空间。
起征点是多少,800,1500,2000,甚至3000或8000?对“钱经人”都不是最重要的。税率如何调整,多种收入渠道统一,是否按拥有财产征税,以及单一实名纳税、个人账户建立等税收制度上的更细致调整可能才是影响更大的部分。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起征点调整只是一个信号,之后的个税制度改革将朝着综合管理的方向走下去,而在短期内作用有限;毕竟,在现行体制下,诸如所谓的“自行申报”等规定难免有些一相情愿—不自行申报没有有效惩罚,自行申报也没有相应奖励。在西方国家,税收体制就相当清晰,不管如何先缴了再说,年底再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申报退税。
从此次个税改革的整体方案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征管改革方案,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通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通过与公安、银行等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通过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步入正轨以后,目前普遍存在的逃税、漏税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10月1日以后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最应引起“钱经人”关注的有三点:一是全员全额扣缴,二是高收入者成税收征管重点,三是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要通过从源头抓起规范税收的决心。
提高税收起征点,我认为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以使普通工薪阶层受益,另一方面,部分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额会有所提高;同普通工薪阶层相比,其收入多元化。而这次税法调整后,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将由分类征收逐步转向综合征收,纳税监管力度将更大。
深入解读
大家之所以如此关心个税改革的方案,不仅是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自1980年开征以来,个税的实践没能完全体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的作用,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
起征点的争论。一方面,经济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调高起征点的必要;另一方面,当前的改革与发展对于个税所应发挥的作用有了新的要求。前者很好理解,而后者则包含很多复杂因素: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起征点的最终确定依据将会反映整个个税改革的方向性,从而将对“钱经人”的长期税负水平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制度改革。正像前面所列出的,出于完善分配与再分配体制、加强社会经济信息的记录和分析、逐步建立综合征收管理制度等目的,本次个税改革所涉及的制度内容是非常多的。尽管在短期内某些内容(比如主动申报等)的可行性不高,但是其所代表的征管趋势是很明显的。这对“钱经人”的税收负担和税收筹划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将高收入者纳入重点管理的范围内,无疑使可避税空间进一步缩小。避税,毕竟是有悖于税法立法精神的,因此,尽管并不一定违法,却将注定在“重点管理”之下有所收敛。
影响与建议
※ 关注您的个人收入纳税档案
按照目前的形势,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个人信用、财产等相关信息系统将会很快与个人税收记录信息对接,如果个人依法纳税,纳税记录优良,这将会给个人社会价值(包括信用价值)增添很大的砝码。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中国,拥有一份优秀的个人信息记录,很可能会在将来某一关键时刻助您一臂之力。
※ 税收筹划将更专业化
随着税法的完善,如何合理、合法地避税将成为一种巨大的社会需求,税务筹划也将因此真正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避税需求的个人而言,则需在专业的理财师或税务专家的指导下,制订具体的避税计划和方案,自己草率行动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
※ 更多地采用金融工具避税
随着实物形式的避税方式被逐步关闭,征管方式由分类转向综合,金融产品,尤其是保险,证券投资等被国际公认合理避税方式会更多地被“钱经人”广泛运用,将思路换一个方向,效果立竿见影。举几种金融工具为例:
国债:收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
投资基金:目前基金分红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虽然降到了2%左右,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高0.2个百分点。另外,目前对于人民币理财、信托等理财产品,国家也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保险产品: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有银行代销的一些投资分红类保险品种,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您的社会保险
尽管在保险产品中我们已经提及,但是我们依然要提醒“钱经人”,尤其是薪金收入所占比重较高的“钱经人”,虽然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但在目前体制下依然不失为一种既可节税又可提供一定保障的投资。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是在综合整理上述各位《钱经》签约理财师观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太合富晨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丙森对本文亦有贡献。)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修正案草案:起征点提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200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加强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
起征点是多少,800,1500,2000,甚至3000或8000?对“钱经人”都不是最重要的。税率如何调整,多种收入渠道统一,是否按拥有财产征税,以及单一实名纳税、个人账户建立等税收制度上的更细致调整可能才是影响更大的部分。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起征点调整只是一个信号,之后的个税制度改革将朝着综合管理的方向走下去,而在短期内作用有限;毕竟,在现行体制下,诸如所谓的“自行申报”等规定难免有些一相情愿—不自行申报没有有效惩罚,自行申报也没有相应奖励。在西方国家,税收体制就相当清晰,不管如何先缴了再说,年底再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申报退税。
从此次个税改革的整体方案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征管改革方案,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通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通过与公安、银行等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通过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步入正轨以后,目前普遍存在的逃税、漏税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10月1日以后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最应引起“钱经人”关注的有三点:一是全员全额扣缴,二是高收入者成税收征管重点,三是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要通过从源头抓起规范税收的决心。
提高税收起征点,我认为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以使普通工薪阶层受益,另一方面,部分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额会有所提高;同普通工薪阶层相比,其收入多元化。而这次税法调整后,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将由分类征收逐步转向综合征收,纳税监管力度将更大。
深入解读
大家之所以如此关心个税改革的方案,不仅是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自1980年开征以来,个税的实践没能完全体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的作用,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
起征点的争论。一方面,经济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调高起征点的必要;另一方面,当前的改革与发展对于个税所应发挥的作用有了新的要求。前者很好理解,而后者则包含很多复杂因素: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起征点的最终确定依据将会反映整个个税改革的方向性,从而将对“钱经人”的长期税负水平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制度改革。正像前面所列出的,出于完善分配与再分配体制、加强社会经济信息的记录和分析、逐步建立综合征收管理制度等目的,本次个税改革所涉及的制度内容是非常多的。尽管在短期内某些内容(比如主动申报等)的可行性不高,但是其所代表的征管趋势是很明显的。这对“钱经人”的税收负担和税收筹划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将高收入者纳入重点管理的范围内,无疑使可避税空间进一步缩小。避税,毕竟是有悖于税法立法精神的,因此,尽管并不一定违法,却将注定在“重点管理”之下有所收敛。
影响与建议
※ 关注您的个人收入纳税档案
按照目前的形势,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个人信用、财产等相关信息系统将会很快与个人税收记录信息对接,如果个人依法纳税,纳税记录优良,这将会给个人社会价值(包括信用价值)增添很大的砝码。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中国,拥有一份优秀的个人信息记录,很可能会在将来某一关键时刻助您一臂之力。
※ 税收筹划将更专业化
随着税法的完善,如何合理、合法地避税将成为一种巨大的社会需求,税务筹划也将因此真正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有避税需求的个人而言,则需在专业的理财师或税务专家的指导下,制订具体的避税计划和方案,自己草率行动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
※ 更多地采用金融工具避税
随着实物形式的避税方式被逐步关闭,征管方式由分类转向综合,金融产品,尤其是保险,证券投资等被国际公认合理避税方式会更多地被“钱经人”广泛运用,将思路换一个方向,效果立竿见影。举几种金融工具为例:
国债:收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
投资基金:目前基金分红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虽然降到了2%左右,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高0.2个百分点。另外,目前对于人民币理财、信托等理财产品,国家也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保险产品: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有银行代销的一些投资分红类保险品种,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您的社会保险
尽管在保险产品中我们已经提及,但是我们依然要提醒“钱经人”,尤其是薪金收入所占比重较高的“钱经人”,虽然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但在目前体制下依然不失为一种既可节税又可提供一定保障的投资。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是在综合整理上述各位《钱经》签约理财师观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太合富晨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丙森对本文亦有贡献。)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修正案草案:起征点提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200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加强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