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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了诉讼舞台,伴随而来的是有关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然而这仅仅是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然而英美国家拥有相对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所以文章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对美国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及传统证据要求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进行了阐述,根据所总结的经验,探讨我国在立法、司法等领域对电子证据制度作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