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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要素为技术特征的区块链技术,使得电子证据因易篡改而采信率低的现象得到改观。因此,区块链时代证据法变革是必然趋势。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对区块链证据规则作出特别规定,各州纷纷开启立法进程,将区块链纳入电子记录范畴,其中佛蒙特州正式将区块链引入证据法领域,并单独规定了区块链证据规则。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传闻证据规则、鉴真规则和推定规则。尽管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还有争议,但不影响其根据规定进行自我鉴真,且美国更青睐“技术自证”而非“国家公证”。区块链技术并非毫无缺陷的技术,为使区块链技术发挥最大效用,中国应出台更严谨的证据规则。本文由以下六章构成:第一章:美国区块链证据的法律定位。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美国通过《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内外贸易电子签名法》确保了电子签名和记录具有与物理签名和记录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美国部分州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将区块链上保存的记录纳入上述电子记录的范畴,但对区块链的定义各不相同。其中,佛蒙特州单独对区块链证据做出特殊规定,并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从而避免对区块链“不变性”的争议。尽管区块链证据已进入联邦法院视野,但现有案例并未对区块链证据规则做多论述,立法层面也未对区块链正式作出回应。第二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传闻规则。联邦法院审理的Lizarraga-Tirado案判决明确了“机器陈述不是传闻”的立场。该案判决对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影响,有赖于对“机器陈述”和“区块链证据”概念的解释。若法院认为区块链证据更接近于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而非计算机生成的数据,则下一步应当考虑区块链证据是否符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经分析,即使区块链证据构成传闻,其也能符合传闻证据规则例外中的“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的规定,对此佛蒙特州通过立法予以确定。第三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鉴真规则。出于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考量,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自我鉴真,即不要求以可靠的外部证据作为可采性的先决条件。区块链证据可能适用关于“定期进行的活动记录”的自我鉴真规定,或者关于电子证据的自我鉴真规定。此外,佛蒙特州还单独规定了“区块链记录”的鉴真规则。第四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尽管联邦证据规则原则上要求提供“书写文件”、“录制品”和“影像”的原件,但实际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证据提出者提出复制件而不是原件。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存储模式模糊了原件和复制件的界限,因此最佳证据规则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第五章:美国区块链证据与推定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对推定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而佛蒙特州对区块链证据推定规则做出了特殊规定,包括具体的推定内容,如真实性推定、时间推定、记录人推定、形式推定等,还包括推定的证明责任和适用条件。佛蒙特州法案的重点是将经区块链验证的数据引入证据法领域,因此立法文本并未提及“智能合约”。第六章: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启发借鉴。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是中国法院首次采纳区块链存证认定相关侵权事实的“第一案”。从该案出发,分析中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及其缺陷,即中国现有的区块链证据规则管辖和内容范围均有限,且部分条文存在解释分歧。此外,中美两国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尚未形成应用于所有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规则,目前停留在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规则层面,因此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依赖公证背书。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美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并分析了我国证据规则的新近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