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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典型的用益物权之一,其设立和流转不同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规则,而是采取设立中的“合意生效并可对抗”以及移转、互换中的“合意生效+登记对抗”并行的机制。这种规范模式与传统意思主义的规则有所不同。意思主义在我国的变通是社会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并没有改变法律逻辑及其内在效果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