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与解读:甬作朱红家具的礼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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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典家具鉴赏之门,自艾克、王世襄等先生开启以来,我们多从技艺的、美学的角度窥其奥堂,对明清家具式样、风格之所以形成的原因,亦多从当时的经济发展对社会审美旨趣的影响而予以理解与把握,这是对的,但我以为可能并不全面,如果我们换个视角呢?比如,从传统礼法的立场去审视一下古典家具。
  这里,以历史上浙东地区广泛存在的以宁波为代表的甬作朱红家具为例展开讨论。
  
  甬作朱红家具为内闱家具
  
  宁波乃至浙东地区的朱红类(包括朱红描金、泥金彩漆)家具精彩纷呈、品种繁多,包括婚庆、床笫、生育、梳妆、女红、祭祀甚至文房等各类家具与器物,几乎遍及女子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完备程度为其他地区所罕见。
  宁海何晓道先生收藏的浙东朱红家具蔚为大观,他发表研究论文及专著若干,并专辟有“十里红妆”博物馆,可谓大家。他认为,朱红家具或朱金家具,是构成四大家具体系(另三个是宗庙家具、中堂家具、书房家具)之一的“内房家具,也称红妆家具,是女主人私人财富,直接体现女性审美情趣,表现女性个性”(何晓道:《红妆》,浙江摄影出版社,2004年版),这是相当有见地的观点。
  之前,吴慈先生曾提出中国女式家具的概念,但我至今未见其具体的研究文章,不敢妄评。
  以现在之所见,朱红类家具在全国各地多有所见,但似乎不是用于敬祖拜佛,就是床笫类的,似未有如宁波那样形成完备体系者。如将其他地区在婚嫁时出现的朱金家具称为红妆家具应是比较贴切的,它除了渲染了一下婚庆场面外,在婚后生活中,只是实用意义上的家具,称之为“内房家具”显得太单薄,难以构成“内房家具”所应概括的完整系统。
  但宁波的朱红家具,称为红妆或嫁妆家具反而并不恰当,因为我以为这一称呼并未能揭示宁波朱红家具所蕴含的深刻的礼法意义。我主张将何先生所称的“内房家具”改称为“内闱家具”,因为“内闱”较“内房”更能反映与女性的紧密联系,似更为妥贴。
  而且我以为,内闱家具应是与男性家具分庭抗礼的家具体系,是二之一,而非何先生所说的四之一。
  但欲将浙东地区的朱红家具称为与男性世界秩序相颉颃的内闱家具,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历史中国的父权社会,居然存在着一个体现女性社会地位的家具体系,这是牵强附会之燕书郢说,还是合乎逻辑的历史真实?二是在明朝为律例所禁止用于庶民家具的朱红金漆,从何时起、且何以在浙东地区遍地开花、深入于内闱闺房?
  
  内闱家具:妇女礼法权利之载体
  
  “五四”以来,我们常将中国女性视为被“四条绳索”牢牢束缚的被压迫者,是传统中国不平等的男女关系中被奴役的受害者,这当然揭示了中国历史上社会性别关系中真实的一面,但并不是全部。
  批评“五四”妇女史观的现代社会性别理论研究者也同意《中国妇女生活史》(1928年版)的作者陈东原先生的观点,即,“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代”。这一转变不是转好,而是变坏—有关的情况是缠足更普遍,再嫁受到更强烈的限制,程朱理学对妇女地位的陨落起着相当坏的作用。既然是自宋而变坏,则是否意味着宋及宋代之前的妇女地位尚能令人接受?“史料表明宋代妇女有很大的财产权。从现存的法律判决看,每当判官被请去监督财产分割时,就会为女儿留出一份相当于儿子那一份一半的财产以作嫁妆。不仅如此,带嫁妆的女人婚后在有生之年始终有相当大的权力控制着它们的使用和处置,再婚时甚至可以带走”([美]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而明末清初时,女性已失去了财产权,并且被迫屈从于日益严厉的贞节观”([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但在我看来,中国历史上妇女财产权之被渐次剥夺,并非完全是统治者的法律阴谋,某个时期、某个地方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人文习俗尤其是宗法家规,游离于法律与生活实践之间,既可能抗拒或扭曲法律,又可能保持或改变生活。
  宋时,“妻之私财,夫虽得用,但仍自别于夫家家产之外。夫家分异之际,不在分限”(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但到“清时,妇人奁产,事实上已等于夫家资财,人得随意处分”(同上)。“元典章并云: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奁由听夫家为主条)。依此推之,则大德七年以前,妻离婚者,得自搬取妆奁资产,至是始加禁止。明令亦同元制。明会典卷十九: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夫之家为主。清刑部现行则例(康熙十九年):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之现在对象,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同上)。可见,到了明清两代,女性在离异改嫁之际,其财产权是否能够实现、实现多少,不是“听夫家为主”就是“凭中给还”,而如何“主”,“中”何以凭,实则视宗法家规而定,而这种宗法家规无疑具有地方特点。
  以宁波地区的情况来看,未婚女子面临娘家分家析产时,父母会为女儿的未来婚嫁先留下一笔钱财后再将剩余家产分析,并非仅靠今后夫家的聘资作嫁资。已婚女儿固然不再参与娘家的析产,但其婚嫁时置办的嫁资妆奁,相当于已预先参加了娘家的财产分配。但问题是,到了之子于归、嫁入夫家之后,娘家费心费财为女儿置办的陪嫁资财其产权情形又是如何?愧于本人孤陋寡闻,未见地方史料相关的记载,但从“奁田千亩,十里红妆”的铺张中,却引发了我下述猜想与解读:
  1.宁波地区大户嫁女,奁产庞大之例不在少数,除金银细软、十里红妆外,良田也常作陪嫁,“凡新娘嫁到夫家后的生活所需一应俱全,意即不靠夫家也能生活,有的甚至连红漆棺材都嫁过去……红床开路,棺材压阵,生死一世,十里尽显”(范佩玲、何晓道编著:《十里红妆——宁绍地区嫁妆家具》,杭州出版社,2002年版)。如此巨额的资产随女一并进入夫家,倘若嫁资即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当丈夫一旦纳妾讨小,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如何维持?倘若嫁资作为夫家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家几代同居尚未分家析产时,嫁资作为夫家共同财产被分配,嫁女的一方如何肯息?
  以此论之,双方家庭联姻之前必有一番计较,如果夫家的宗约族规中有将嫁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家共同财产之规定的,则女方必不愿加大陪嫁奁产;反过来说,如男方的宗约族规中没有如此规定的,则较易获得大笔嫁资。也许就是在这种易于获得大笔奁产的约定的示范带动下,宁波乃至浙东地区的民风族规始终保持着宋时的家庭财产制度或习惯,即视嫁资为妻的私财。
  其实,如此约定,对夫家而言并非苛刻而不能接受,一则儿媳奁产隔一代便归孙辈所有,何乐不为?二则,焉知男方无待字闺秀?儿媳娘家要求保证其女儿对嫁妆的权利,你对女婿夫家不也有同样的要求吗?
  2.嫁资视为妻之私财的礼俗宗法观念确立并保持下来后,女方置办嫁妆的积极性就高,为着女儿婚后幸福与正妻地位之巩固,有财力的父母恨不得为女儿出嫁后的一生置备全部生活用品。宁波地区经济发达,生活相对富裕,娘家资金是中、大户人家置办女儿嫁妆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并不仅以夫家之聘金为足,以免招致卖女的舆论诟病。如无有这种礼俗宗法观念,即便是富可敌国之家,所备嫁妆往往就会选择变现能力强的金银细软,何必费时费力地打造成套嫁妆家具?
  这种带着宋时遗制的家庭财产制度,在过去丈夫可以娶妾纳小的情形下,有利于维护与巩固妻子的家庭地位,从而保证家庭组织结构的稳定。而宁波地区妆奁多髹以朱红漆,主要目的是为了显现与夫家资产的区别,渲染婚庆气氛的功效反而在其次。
  3.“十里红妆”除了能极力渲染婚庆气氛外,其实更是一种长效的家庭等级制度、财产制度或曰社会性别角色地位的刻意安排。卧房、厨房、闺房、绣房、佛堂等女主人之所有活动空间,到处充塞着朱红、朱金或泥金彩漆的家具、器物,它们无时无刻不向丈夫提醒着正妻地位之合法性与不可动摇性,无所不在地向小妾偏房宣示着家内尊卑壁垒之不可逾越性,这种有着鲜红亮丽色彩的家具器物,遍及于生活、劳作乃至祖宗祭祀的各个环节与场所,除了有实用功能外,实际上更有着传统礼法上的意义,因而宁波朱金家具、器物品种极为丰富,实乃朱金家具在宁波,具有道器合一、体用不二的性质之故。
  4.传说北宋末年,康王赵构被金兵追杀,幸得一个宁波村姑相救。脱险后,康王许诺来年接村姑入宫。但当已成为南宋皇帝的赵构践约到宁波找村姑时,发现村坊里到处是两人当初所约之暗号,却惟独找不到那位救驾的村姑。这个流传于宁波地区的中国版灰姑娘故事的结局,是赵构下旨浙东女子皆封王,出嫁时可穿戴凤冠霞帔,乘坐龙凤花轿,官员遇见,文官下轿,武官下马。
  故事是否有史实根据已不可考,但宁波乃至浙东地区姑娘出嫁时所坐的花轿,漆朱贴金、豪华无比却是真的。夫妻吵架时,一句“我可是你用花花轿子抬进门的,又不是我走上门的”口头禅,就足以让丈夫气短三分。
  新娘出嫁乘轿,是我国各地都有的婚嫁习俗,实非浙东女子独有之特权。但宁波花轿之奢华竟至于有僭越之嫌,恐怕倒是真的。
  龙凤花轿(包括杠箱之类)实为婚庆用具,一个女人一生只坐一次,就像女人一生只嫁一次一样,所以,龙凤花轿在女性的一生中,具有深刻的时点意义,它不再进入女子婚后的生活,称之为嫁妆家具或内房家具其实相当勉强。
  而所谓的“十里红妆”却陪伴着女性的一生,仅以婚嫁的时点特征名之为“嫁妆家具”似不足以揭示其内涵,故我将宁波朱金家具称为“内闱家具”。
  5.男女两家联姻时,在家具置办的责任上,约定俗成的规矩是,夫家准备厅堂家具,娘家准备内闱家具(但内闱家具中的主床或曰婚床却大多由夫家置备),而厅堂家具多为本色类,内闱家具多为朱红类,这形成了甬作家具体系所特有的阴阳二元结构。这种男女分置、外内相应、冷暖两色的陈设景象,正反映了宁波乃至浙东地区在儒家伦理规范的框架内所能容纳的社会性别关系的两极状态。
  6.宁波内闱家具体系庞大完整,并不意味着历史上宁波女性均有财产权。甬谚有曰:“上等人家嫁女儿(意指在男方聘金外娘家另加嫁资以置办奁产),中等人家送女儿(意指男方聘金全用于婚嫁之费,而娘家无力再提供嫁资),下等人家卖女儿(意指收取男方聘金后只部分用于嫁资,而有部分被抵作娘家家用)。”即是明证。况且,明清王朝的典章内无女子财产权利的位置,宁波内闱家具所代表的妇女权利只存在于习俗与一家一族的家法内,要说已有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妇女权益概念则显然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儒家伦理规范之所以能容忍这种妇女权利,实着眼于家庭利益,而并非将妇女视为权利主体。而且,这种权利仍然相当脆弱,因此,溺婴、典妻之恶俗,鼓励或迫使丧夫妇女守寡的宗法势力,同时见于宁绍、浙东也就不足为怪了。
  是故,我认为,内闱家具象征的只是妇女的礼法权利,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宁波姑娘出嫁时乘坐龙凤花轿之风,其所以远追至南宋,也许正是浙东地区妇女礼法意义上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一直保持着宋时遗制的隐喻。
  
  朱红家具何时、何以成为内闱家具?
  
  上面猜想甬作朱红家具作为内闱家具、作为女性礼法权利的载体是宋时遗制的表现,如再进一步推进此猜想,就必须克服元、明之空白,不可想像朱红家具只在清时才突兀地遍布于浙东大地。
  朱家先生在其编著《明清家具陈设》中引《大明会典》有关“房屋器用的第等”之规定:“凡器皿,洪武二十六年定:漆、木器并不许用朱红抹金描金雕琢龙凤纹。漆,又令官员床面、屏风、隔子并用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凤纹金饰朱漆。”又:“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许僭用金酒爵,其桌椅木器亦不许用朱红金饰。”
  以此观之,则宁波姑娘出嫁乘坐朱红金漆的龙凤花轿于当时似属大逆不道之危事,即使抬出一个宋高宗作挡箭牌也无济于明时—朱元璋如何肯听赵构的?
  这种律例与传说之矛盾,有两种解读:
  1.朱红金漆的龙凤花轿与朱红类家具实际上并未在宋、元、明时出现,宁波地区的这个传说只是宁波人的促狭与雅噱罢了。
  2.法禁松弛,有关限令并未得到实行;或者因婚庆中的朱红金漆龙凤花轿只求喜气未有犯上之意,朱红家具则隐于内闱而无欺君之图,官府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
  支持第一种可能的证据,似乎较为充分,从何晓道先生及浙江省博物馆的相关藏品看,未有明确断代为明季的朱红家具器物( “十里红妆”博物馆将其中的一张明式朱红六柱架子床定为明末,似值得进一步推敲),这可能说明《大明会典》的禁限确实得到了执行;即使有,大概亦属祭器、神器,不是日用家具,故不属禁限之例。各种方志、谱牒、野史亦未见清以前官民使用朱红家具的记载。
  如此看来,一方面实物与史料付之阙如;而另一方面,《大明会典》却再三申明、言之凿凿,则清代之前朱红家具不可能出现之说似应肯定。
  但第二种可能亦绝非子虚乌有,我猜想:
  1.既有禁止,即意味着曾经存在,洪武颁令,即说明其前已有官民滥用朱金。如洪武之后更有屡加申明的,则表明民间朱金家具之普及于明时已不可收拾。
  2.或许洪武禁令之前,朱红家具确曾遍于厅堂,而设限之后则退居内闱,成为妇人专用。朱红漆既已失去了它可能的政治抱负,何必穷追不舍?且中国历来官令难及房内,只得作罢。
  3.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国家,虽朝廷有律令,但在大一统的法律与复杂多样的生活实践之间,在朝廷与百姓宗族都能容忍的限度内,从经从权,有偏有废,以礼规俗,以俗易礼,遂使中国在高度统一的大文化背景下孕育出五色斑斓的多元地域风俗来。因此,朱红家具在洪武的禁令下并非没有生长的土壤与空间。
  4.宁波内闱家具以朱红金漆为视觉识别色系,恐怕也有一个相当漫长的成熟过程,其初期,色彩必有一个斑驳陆离之阶段;其后,因宗法容忍与家具制作习惯互为因果,方渐以朱红为主色。
  律例与传说矛盾的两种可能性解读,我倾向于第二种,这不是因为我已有了实物乃至史料的直接证据,而是说万一今后发现了能确认为明朝遗存下来的朱红家具,或万一日后发现了相关的史料文字佐证,则支持第一种可能的说法将不攻自破或面临无法自圆其说的新问题。
  
  余论若干
  
  1.朱漆贴金,在宁波地区也及于石雕制品,但这些石雕制品无一例外地为女红压绷物(刺绣时用于坠重以紧绷布面),无疑属于内闱家具范畴。
  2.内闱家具并不一定全由妻之嫁妆而来,构成内闱家具的重器—主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夫家所备,主床有朱红类的,却更多本色类的。男子成家后,为待字闺女置办的家具也是内闱家具之大宗。另外,妾用的家具,虽亦属内闱家具,但一般地说,很少有朱红类的,大概因妾对男子的依附性更强,故妾用之内闱家具多本色类。
  3.朱红家具只产生、存在于旧式家庭组织方式中。男子娶妻,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于大家庭外组织一个新家的权利,在财产上亦尚未拥有权利主体资格。男子真正成家立业而拥有产权,不因结婚,而是大家庭分家析产的结果。故,朱红漆是妻财与夫家财产辨识的标志,而不是妻财与夫财之区别的象征。而当民国时,中国家庭的组织方式开始发生变革,男女婚姻成为核心家庭成立的表征,男子娶妾也日益失去舆论与法律的同情与支持,故妻子也不必再保留脆弱的私财权利,浙东地区的朱红家具终于在人们的生活中消失。
  以此论之,则如民国海派家具中常见的红木梳妆台(桌)等,虽为女用,且为嫁妆,也不能称为内闱家具,不妨称为“女用家具”或“女式家具”,因为它处于夫妻对偶制的核心家庭,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已完全不具备我们上面分析的内闱家具所蕴含的礼法与产权意义。“女用”或“女式”之称,至此只有家具之实际用途的辨别含义了。
  4.并非所有朱金家具都是内闱家具:寺院道观亦常用朱金雕饰,但其实为神器,不具日常生活用途功能,更无关内闱;而潮州木雕,虽与浙东朱金木雕相伯仲,惟其多祭祀及神崇拜之器,且即使偶有朱金家具出现,也未成如浙东一样之体系与规模,更何况其置办责任似非在女家,故我以为在朱金木雕同样发达的潮汕地区并不存在内闱家具的概念。湘楚之地情况似亦类似。
  5.在赘婿婚姻,男方多为家贫无财者,故无力置办合该男方准备的厅堂家具与主床;只身倒装门槛,厅堂内闱均为女方家财,朱红漆在此,几乎丧失标识男方女方家具的用武之地。曾见一主床残件,做工为宁波、嵊州一带风格,却一反常态地髹以乌漆贴金,据说是招婿上门的女家所制。这种乌金内闱家具,是否一定表征赘婿婚的女家产权,倒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观察、考证的有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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