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消息来源是否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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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必须交代消息来源。不过,记者在揭露内幕时,常常需要引用匿名的消息来源,这些匿名者就是记者的线人,其身份是不能随便公开的,否则其工作甚至生命都有可能受到威胁。而揭露性报道却又涉及到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批评爆料,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常常会被报道对象告上法院。这时,法院就要求记者公开消息来源,而记者则有义务为自己的线人保密,这是个两难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西方已经争论了半个多世纪。
  法官面前无例外
  1963年,英国的两名记者通过秘密渠道,得知海军部门里藏着一名间谍,而且还有两名高级官员曾经主动帮助这个间谍逃避军部的保密审查。于是他们就将这个消息公诸于世。消息传出,举国哗然。不久,国会就派拉德克利夫勋爵主持彻查此事。
  调查期间,拉德克利夫勋爵向两位记者问道:“你们的消息是从哪儿来的?”记者拒绝回答。拉德克利夫勋爵又问:“你们能否问问给你们提供消息的人,他是否愿意公开这个消息的来源?”记者还是拒绝回答。拉德克利夫勋爵通知了检察总长将两名记者告到法院,提请法庭以藐视法庭罪惩罚两位记者。结果,法官判处两位记者六个月监禁。两位记者不服上诉,认为他们有权拒绝回答。
  上诉法官丹宁勋爵认为,法律上并不存在记者可以免于作证的特权,法庭询问消息来源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假如记者不透露消息来源,人们怎么可能知道这个消息不是捏造的呢?即使不是捏造的,人们怎么知道它不是哪个好事之徒为了哗众取宠而散布的流言蜚语呢?如果不能证明消息来源,它就只能算传闻。假如消息来源可靠,他必须记住,不管他多么想保守秘密,询问消息来源都是法庭必须履行的一项公共职责。上诉法院驳回记者的诉求,维持原判。
  如果记者透露消息来源,那么,谁还愿意给记者提供敏感消息呢?如果没有人提供敏感消息,那么又如何来保证新闻的自由采访权呢?因此,对于记者来说,这是个艰难的选择。我们来看美国的两个案例。
  信息源如何不受侵犯?
  1971年,《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名字告诉政府。政府内部有人泄密,那是政府管理不善的责任,不是媒体承担的责任。
  1972年,美国《华盛顿邮报》两名年轻的记者依据线人“深喉”的消息,捅开“水门事件”的内幕,导致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辞职下台。但人们始终不知道线人“深喉”的真实身份,《华盛顿邮报》和相关记者也一直非常谨慎地保守秘密,最大程度保护了线人。直到2005年,“深喉”本人自己站出来,困扰美国人民30多年的谜团才被揭开——原来“深喉”就是当年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马克·费尔特!
  假设在“水门事件”中,《华盛顿邮报》不对线人的身份进行保密,线人马克·费尔特作为高级公务人员就犯了泄密罪,要被判刑的。如果这样,他还敢提供线索吗?没有他提供线索,“水门事件”就不会暴露,政客就更敢于胡作非为了,那么在美国“法大于权”也就只能是个神话。“水门事件”凸显了新闻传媒监督的力量,从此之后,为保护消息提供者,美国媒体一直严守不透露线人的原则。
  可是,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新闻记者拒不交代消息来源,就没办法证明记者所写的是事实。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给新闻记者免于作证的特权,违背司法公正,不符合公众利益;不给新闻记者免于作证的特权,无法有效监督政府,也不符合公众利益。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在现实实践中,人们采取了一种比较灵活的模式,即在个案中法官对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哪一方的利益比较重大,就偏向哪一方。我们再看两个案例。
  两利相权取其重
  1978年,《纽约时报》记者法伯撰写了一系列新泽西州哈肯萨克市某医院发生的离奇死亡报道,据报道该院外科医生马里奥·杰斯卡里维奇使用毒素谋杀了五位病人。报道发出后,杰斯卡里维奇被正式起诉,法庭上,法官要求记者提供消息来源,以证实报道的可靠性,但遭到了法伯的拒绝。于是,法庭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法伯六个月的监禁,《纽约时报》由于拒绝应讯也不得不支付总额10万美元的罚款。在本案中,法官就对新闻记者的利益与外科医生的利益进行了权衡,由于人命关天,直接关系到外科医生的生死和自由,法官的天平最终倾向了外科医生。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2003年,乔治·布什总统发表演讲说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过了一段时间,美国前驻伊拉克大使威尔逊在《纽约时报》上撰文,严厉指责布什政府歪曲和夸大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报,他指出: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报是不真实的。此后不久,专栏作家诺瓦克撰文披露说,威尔逊的夫人普蕾是中情局的秘密特工,《时代》周刊记者库珀和《纽约时报》记者米勒随即据此进行了采访,并与匿名透露消息的官员进行了接触。
  泄露中央情报局特工的名字有可能构成犯罪,司法部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调查此事。调查期间,检察官要求两名记者提供信息来源,遭到两名记者的拒绝,于是,检察官向法院起诉两名记者,经过长期的官司后,《时代》杂志最终不得不遵守法院判决,将库珀的采访记录和信件提交给调查人员,而《纽约时报》记者米勒因为拒绝在法院作证,透露消息源而被判入狱。
  法官在判决中就进行了利益权衡,一方面报纸透露了中央情报局特工的名字,这件事是非常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威尔逊太太的职业在这样的报道中是没有新闻价值的。由此,法官得出结论,这两位记者是不应该享有免于作证特权的。
  可是,如果我们重新审查这个案子,会发觉法官的利益权衡是偏颇的,他没有考虑“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虚假的”这条新闻的价值,如果美国人能够重视这条新闻,从而阻止伊拉克战争,那么也许美国现在就不会在战略上如此力不从心,而是游刃有余了。如果真能这样考虑,那两位记者就应该有免于作证的特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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