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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必然对《公司法》不断提出新的修改要求。经过1999年和2005年两度修改,新的《公司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浮出水面,并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完善了公司的退出机制:通过引入一人公司制度,弥补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空白,通过设立专门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