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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有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查批捕环节是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第一道关口。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本质上就是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出发,以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为框架和界限,明确宽严的对象,做到对应当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予以及时逮捕,对应当宽处的刑事犯罪不予逮捕。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打击刑事犯罪上过度强调从严而忽视了从宽,“严打”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对如何从宽给予充分重视,不断深化平和司法的理念,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尽可能地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自去年以来,我们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不断深化人权保障、矛盾化解、教育挽救和质量首位四种意识,依法灵活运用不捕权,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共对1288名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不捕措施,占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总数的42.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深化人权保障意识,以不捕实现公正和人道的有机统一
由于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诉讼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批捕权的滥用必将造成对人权的侵犯。故在审查批捕工作,我们主动摒弃那种片面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逮捕,才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错误观念,不断树立起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犯罪的正确认识,果断适用不捕措施,避免了因错捕导致侵犯人权问题的出现。一是深化了对高检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理解和适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探讨“可捕可不捕”的情形范畴,确立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正确观念,落实了“严要有度、宽要有节”的工作要求,共对82名“可捕可不捕”的未成年人作出了不捕决定,将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二是加强了对不捕直诉的适用研究。组织干警对过去三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的100余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而把握不同类型案件、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适用不捕直诉措施的可行性,使之成为指导不捕权运用的理论基础,推动了不捕直诉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三是积极探索审查批捕听证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被害人不服不捕决定提出异议的,或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启动听证程序,承办检察官与申请人一方就是否应当批捕进行辩论,发现错捕或错不捕的及时予以纠正,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矛盾化解意识,建立不捕决定与矛盾调处衔接机制
办案过程中,我们在严格把握审查批捕条件的同时,突出注重控制和化解矛盾,把灵活运用不捕权作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因作出批捕和不捕决定造成矛盾的升级和激化,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实践中,我们积极推行了“三见面”工作机制。一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考察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二是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掌握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处理矛盾的想法;三是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所在社区、学校、单位代表见面,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反映。在此基础上,综合上述讯息进行风险评估,对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方谅解、不捕不至于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轻微刑事犯罪,尽可能地作出不捕决定,避免矛盾的激发;对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可能引发上访等激化矛盾的案件,提前制定预案,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采取化解矛盾的具体措施。如在审查胡某某、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办案人员发现胡某某系初次犯罪,提审时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又是酒后一时冲动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符合“无逮捕必要”不捕条件。但考虑到如果直接作出不捕决定,势必会引起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促使双方形成了共同的调解意向。后经委托兰山区司法局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主动请求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不予批捕。
三、深化教育挽救意识,准确适用不捕彰显人文关怀
对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和从犯等特殊犯罪主体,落实三项教育措施,把不捕决定与挽救教育紧密结合。一是警告教育。对犯罪情节轻微,有事实或证据表明系初犯或偶犯,主观上有悔过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再次实施犯罪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在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同时,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必要时要求其出具不破坏诉讼过程和不再危害社会的书面保证,帮助其重新构筑犯罪心理防线。二是说理教育。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农民等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存在模糊认识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展审查批捕工作中,耐心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帮助分析其行为对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再次实施犯罪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对有明显悔过表现、符合不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三是感化教育。始终坚持人性化执法,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指定感情细腻、充满爱心、善于疏导的女检察官负责承办,提审时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努力做到了解人心、把握人性、通达人情,让犯罪嫌疑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受到感化,进而悔过自新,为不捕创造条件,从而实现挽救犯罪嫌疑人、保护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重社会效果。
四、深化质量首位意识,准确界定不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我们始终把保证审查批捕质量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批捕和不捕的准确率。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试行意见》。《意见》围绕“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标准、对象与范围、审查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增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准确性和操作性。自该《意见》试行以来,共对398名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捕,没有发生一例因不捕不当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二是采取综合、全面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摒弃了以往对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审查其中构罪的一笔,对单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注重审查是否构罪的传统做法,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罪过、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评价社会危险性,进而确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犯罪嫌疑人高某遭到一伙抢劫团伙威胁,参与了一起轻微轻微抢劫犯罪。我们经审查发现,其本人在抢劫中没有实施暴力,抢劫后仅分赃100元,案发后又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我们遂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开庭时,该高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出席法庭参与了庭审。三是强化了对审查批捕案件的监督制约。要求承办人员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必须阐明捕或不捕的具体理由,充分阐述依据;对所有不捕案件,一律通过部门讨论和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两道关口把关;每季度对案件质量特别是不捕案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了办案的质量。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打击刑事犯罪上过度强调从严而忽视了从宽,“严打”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对如何从宽给予充分重视,不断深化平和司法的理念,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尽可能地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自去年以来,我们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不断深化人权保障、矛盾化解、教育挽救和质量首位四种意识,依法灵活运用不捕权,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共对1288名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不捕措施,占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总数的42.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深化人权保障意识,以不捕实现公正和人道的有机统一
由于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诉讼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批捕权的滥用必将造成对人权的侵犯。故在审查批捕工作,我们主动摒弃那种片面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逮捕,才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错误观念,不断树立起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犯罪的正确认识,果断适用不捕措施,避免了因错捕导致侵犯人权问题的出现。一是深化了对高检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理解和适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探讨“可捕可不捕”的情形范畴,确立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正确观念,落实了“严要有度、宽要有节”的工作要求,共对82名“可捕可不捕”的未成年人作出了不捕决定,将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二是加强了对不捕直诉的适用研究。组织干警对过去三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的100余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而把握不同类型案件、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适用不捕直诉措施的可行性,使之成为指导不捕权运用的理论基础,推动了不捕直诉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三是积极探索审查批捕听证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被害人不服不捕决定提出异议的,或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启动听证程序,承办检察官与申请人一方就是否应当批捕进行辩论,发现错捕或错不捕的及时予以纠正,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矛盾化解意识,建立不捕决定与矛盾调处衔接机制
办案过程中,我们在严格把握审查批捕条件的同时,突出注重控制和化解矛盾,把灵活运用不捕权作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因作出批捕和不捕决定造成矛盾的升级和激化,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实践中,我们积极推行了“三见面”工作机制。一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考察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二是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掌握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处理矛盾的想法;三是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所在社区、学校、单位代表见面,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反映。在此基础上,综合上述讯息进行风险评估,对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方谅解、不捕不至于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轻微刑事犯罪,尽可能地作出不捕决定,避免矛盾的激发;对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可能引发上访等激化矛盾的案件,提前制定预案,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采取化解矛盾的具体措施。如在审查胡某某、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办案人员发现胡某某系初次犯罪,提审时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又是酒后一时冲动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符合“无逮捕必要”不捕条件。但考虑到如果直接作出不捕决定,势必会引起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促使双方形成了共同的调解意向。后经委托兰山区司法局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主动请求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不予批捕。
三、深化教育挽救意识,准确适用不捕彰显人文关怀
对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和从犯等特殊犯罪主体,落实三项教育措施,把不捕决定与挽救教育紧密结合。一是警告教育。对犯罪情节轻微,有事实或证据表明系初犯或偶犯,主观上有悔过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再次实施犯罪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在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同时,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必要时要求其出具不破坏诉讼过程和不再危害社会的书面保证,帮助其重新构筑犯罪心理防线。二是说理教育。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农民等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存在模糊认识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展审查批捕工作中,耐心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帮助分析其行为对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再次实施犯罪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对有明显悔过表现、符合不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三是感化教育。始终坚持人性化执法,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指定感情细腻、充满爱心、善于疏导的女检察官负责承办,提审时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努力做到了解人心、把握人性、通达人情,让犯罪嫌疑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受到感化,进而悔过自新,为不捕创造条件,从而实现挽救犯罪嫌疑人、保护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重社会效果。
四、深化质量首位意识,准确界定不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我们始终把保证审查批捕质量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批捕和不捕的准确率。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试行意见》。《意见》围绕“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标准、对象与范围、审查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增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准确性和操作性。自该《意见》试行以来,共对398名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捕,没有发生一例因不捕不当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二是采取综合、全面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摒弃了以往对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审查其中构罪的一笔,对单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注重审查是否构罪的传统做法,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罪过、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评价社会危险性,进而确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犯罪嫌疑人高某遭到一伙抢劫团伙威胁,参与了一起轻微轻微抢劫犯罪。我们经审查发现,其本人在抢劫中没有实施暴力,抢劫后仅分赃100元,案发后又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我们遂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开庭时,该高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出席法庭参与了庭审。三是强化了对审查批捕案件的监督制约。要求承办人员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必须阐明捕或不捕的具体理由,充分阐述依据;对所有不捕案件,一律通过部门讨论和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两道关口把关;每季度对案件质量特别是不捕案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了办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