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陈廷敬的监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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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陈廷敬在清初曾两度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一职。其任职期间,将以民为本、克己奉公作为监察的指导思想,针对监察的主体、监察的对象、监察的目的、监察的职责及监察的程序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力图实现监察官吏恪尽职守、行政官吏廉洁奉公、考课铨选严明公正、监察程序精简高效的目标。陈廷敬的监察思想在察吏安民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起到了澄清吏治、便民利君的作用,丰富了传统监察思想体系。
  关键词:陈廷敬;监察思想;官吏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7)01-0086-05
  陈廷敬(1638~1712),字子端,山西泽州阳城县(今山西晋城市阳城县)人。顺治十五(1658)年进士,履仕五十余年,康熙朝官至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位为上相”[1]88。其间,陈廷敬先后于康熙二十四(1685)年和康熙二十九(1690)年两次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目的、监察职责及监察程序上阐释鲜明,多有建树。目前学术界对陈廷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文学成就方面,对其监察思想方面鲜有关注。因此总结陈廷敬的监察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察主体:持重养锐
  监察官,又称言官,作为国家耳目之官,承担着监察百官、弹劾不法的职责,通过收集、受理、上报官员政声信息,达到辨别人才正邪、吏治贪廉的作用。监察官主要通过上书奏事进谏,以建白之言实现监察目的,因而监察官建白之言与澄清吏治、德化清明息息相关。对于监察官建白之言,陈廷敬有其独到见解。
  其一,建白之言应该做到防微杜渐,绝恶于未萌。监察官员应当恪尽职守,留心观察周遭所发生的事,要以敏锐的洞察力,对于时弊隐患,及时指出,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以后再慷慨陈词,推卸责任,防患于未然。[2]461实现监察重点前移,注重对官员履职过程的监察,主要期许扼杀官员贪邪的诱因,而不是局限于结果监察。
  其二,监察官进言应该言简意赅。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陈廷敬对于监察官吏进言的体例形式也做了规范要求:少点称颂皇帝丰功伟绩和官场上的套话,多点实际情况的汇报,奏疏“贵乎明简”[3]209,杜绝奏章冗词多而论事少的弊病,严敕科道监察官员不得沿习以前奏疏冗长繁复的弊端,如有不遵守,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分。皇帝日理万机,奏章的简明扼要自然至关重要。这一措施的出台使文风为之一变,官场上浮夸、虚假、阿谀之风得以遏制,如此一来,既减轻了皇帝的工作量,又提高了行政效率。
  其三,监察官建白之言要指陈真实。陈廷敬认为无论京官还是地方官,如果有奸贪不法之徒或违犯纪纲之人,必须指陈真实。因此,对于监察官员来说,就是必须具备“持重养锐”[2]461的素质,要么不轻易参劾,参劾必须准确真实,使奸邪之徒有所警戒顾忌。因此,监察官上书言事之前当三思之,不要拘泥于琐碎之事。同时,禁止塞责,言官要么不说,要么就切中要害。如果涉及重大关系的事情,更应该及时全面真实参奏,决不能“毛举细事,剔摘成例,以刻薄琐碎坏宽大经久之规”[4]531,胡乱上疏,敷衍了事。监察官参劾奏疏不得纠缠无关痛痒的细小事务[5]4466,这样就使得监察官在奏劾之前必须有所取舍。
  陈廷敬不仅这样规定要求监察队伍,而且本人以身作则,初次任职左都御史之时,便直呈京师十大弊。康熙二十四(1685)年,围绕云南巡抚滥用公帑、私挪捐纳米草这两方面之事,上书弹劾其贪污负国,从中渔利谋私。希望康熙帝立即下旨严查,保证钱财粮饷不被侵吞,对其他官员也有警示教育。康熙皇帝依其所奏,严肃处理此事,使大小官吏都为之震动,地方官员、封疆大吏为之整肃[6]卷122,官吏风气为之一振。
  监察官员作为圣主察吏治民的重要工具。国家设立言官的目的正是要让君子进、小人退,使百官明晰善恶,服从君主约束,如此才能切实发挥出监察百官、纠察不法的作用。但是,经过了历朝的发展,监察官也发生了腐化,人浮于事,所陈不实,只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不清。陈廷敬的条条建议针砭时弊,从监察官文体、制度、监察核心上给予矫正,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监察对象:廉俭奉公
  官吏是监察的主要对象,廉洁奉公是官员的基本职业操守。陈廷敬认为应该在“德主刑弼”的理念下,通过劝廉惩贪的监察举措,规范官员的行为。康熙二十四(1685)年,当时许多官吏奢侈铺张,每当出巡,左右仆众成百上千,着装华丽,车马喧天,堵塞交通。对于上述现象,陈廷敬提出这是治理官员贪邪的重要环节。至于贪廉产生的原因,陈廷敬认为,是人们内心存在的嗜欲,而精神上的嗜欲,就要靠礼制的约束、教化的熏沐来改变。应该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如若逾越,则严厉打击,这样官员节俭之风渐渐兴起。
  于是,陳廷敬上疏朝廷,希冀博考旧章,规定行政官吏的品节度数,修礼作乐,明确上下等级,规定尊卑秩序。规定品级的相关制度,乃至把各级官吏的服饰礼制是否合乎身份,作为法律条文规定下来。在具体的行政监察中以廉、俭为目标,以返朴还淳、合乎礼制为内容,衣冠服饰、配饰用品、婚丧嫁娶都有一定制度规定,一旦发现有所僭越,必定严肃处理。这种衣冠礼制甚至延及行政官吏的家仆,即使是他们违犯,亦必当严惩不贷。奴仆服饰,亦有制度规定。如果违法越制,则对其主罚俸一年。康熙皇帝对陈廷敬的提议十分赞赏,于是,要求等级有別、上下有序[7]8731,规定以后必须切实奉行,时常加以警醒。
  陈廷敬还认为等级不明,尊卑不一、互相攀比,是造成贪污腐化的罪魁祸首,“机丝所织花草虫鱼,时新时异,贫者循旧而见嗤,富者即新而无厌,转相慕效,积习成风。由是富者黩货无已,贫者耻其不如,冒利触禁其始由于不俭,其继至于不廉”[2]453。如果各级官吏服饰、穿戴以及出行仆从规模都加以限定,不贵难得之货,无有可争之事,那么官品的层次得以确定,管民的区别得以明确,使人心正、风俗厚、教化淳、廉俭存、贪奢去,天下移风易俗,回心向道,天下归心。   正如陈廷敬对于汪琬断案“援经附律、毋枉纵降”[8]555深以为然一样,在陈廷敬行政监察思想里,也是处处流露出引经据典、以礼入法的痕迹。陈廷敬认为在劝廉惩贪的行政监察中,应先进行教化然后再使用刑法,这与自古以来德主刑弼的法治思想不谋而合。这种做法有助于封建道德秩序的恢复,对于官吏的贪污腐败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教化防治作用,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此外,对于官吏的保荐,陈廷敬也是注重官员为官是否廉洁奉公、在职有无火耗。康熙二十四(1685)年,陈廷敬上疏称,督抚保举、荐举府州县官的时候,首先必须加上没有加派火耗的字样。一旦发现保举人所陈不实,参照徇私荐举之例,如果是督抚,则降二级调用;如果是主管的道府等官,则降三级调用。对于贪官污吏屡禁不止的现象,陈廷敬认为正上明下是澄清吏治的方法之一。如今下级官吏敢有加派、火耗、黩货、朘削,并非都是胥吏之罪。只要人稍微知书达理,都不会自我沦弃。造成贪墨之风盛行的原因,不少要归根于为上司所迫。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陈廷敬自己也是以身作则,为官刚直、清廉,其在任左都御史之前,就曾正身董教,提出“设官教人非以贿令也。”[4]531朱彝尊赞其“直似益都,清如曲沃”[8]557。陈廷敬在担任少宰辖钱局到调任大司农五年内,不名一钱。其在吏部时,官员铨选方面多年的弊政都被清除。曾有藩司意欲夤缘,携千金欲求一见,尽被陈廷敬叱去,之后无人再找其跑官要官。
  三、监察目的:便民利君
  对于監察的最终目的,陈廷敬认为:国家制定的法规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方便民众,如果有利于民众,即使暂时对国家财政等无利,也应当奉行不替。民众是国家的根本,根本坚固才能国家安宁,这样君主才能江山永固。在具体执政过程中,行政官吏应当以民为本,处处为民着想。洞悉百姓民众的疾苦,查知农民种植为生的艰难。做到天下归心,提高百姓生产的积极性,夯实统治基础。
  康熙二十四(1685)年,山东济宁地区发生严重水灾。陈廷敬就指出,行政官吏行使职权时当急民所急,灵活变通,应提前开仓放粮、赈济灾民,不必事事待到请示批准之后方可为,使“上宣圣主勤民之意,下慰小民望泽之心,中不使吏胥缘为弊窦”[2]458。若是等到层层审批后,再行赈济,虽然官吏自身秉章办事,但百姓却也是饿殍遍野了。而作为监察审核的部门,也应该因时制宜,凡事当以民为本,对于过时的条规,也因及时更正,不可抱残守缺。陈廷敬还用汲黯矫制而不待汉武帝之命直接开仓救灾而得到嘉许的故事,告诫百官,当急民众之急。
  此外,陈廷敬还提出“弛山海之禁,谨储积蓄之防,重恤农事,勤求民瘼,所以便利安全兆姓之道”[2]457。当朝盛世,年年五谷丰登,但水旱凶荒即使是尧舜之世也不能避免。因此他还希望行政官吏“备及于豫而赒当其急”[2]457,在平时劝课农桑,做好物资储备,百姓才能面对灾荒不会产生恐慌心理。
  康熙二十九(1670)年,陈廷敬在其友人汪琬的墓志铭上,对其廉政爱民,惩治豪族家奴以势凌胁百姓,予以盛赞。汪琬爱民如子,其离任之时,“空北城,民炷香于道,提酒浆送者填溢衢巷”[8]555。陈廷敬认为只有爱护百姓,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君之治国,亦是如是。在陈廷敬任讲筵官时,就曾经特别强调:“民说无疆,可见损上者正所以益上也,有子尝言,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436表现在具体的行政监察上,无论是他对于官吏的安民考察,抑或是严治贪腐,无一不着眼于便民和利君。
  四、监察职责:慎明铨选
  陈廷敬认为,张四维,开太平,不仅仅是劝导官吏廉洁奉公,勿越礼制,官吏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监察职责的重点。这才是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贯彻朝廷旨意的根本,使“官奉其职,民乐其生,永臻太平郅隆之风”[2]454。
  其一,严格审核捐纳官吏。对于捐纳之官,在用经术为吏治的时代,就已经要求必学经典,然后可以入官。即使世事变迁,但也应该优先录取通晓文义之人,否则,即便捐纳更多钱粮,也不予录取。候补者如想转正,必须测试文义合格。不合格者不得选补,反复考试,直到合格为止。“查俊秀一项,初捐既是白身,有司曾未一试,而吏部輙与选补,其文义通闇,何由得知?”[2]454从横向来看,当朝兵部铨选考课游击等武职官,亦是尤为严格,考试弓箭不合式者不准选补。因此,严肃捐纳官吏的铨选考课势在必行。在考课内容上,不可仅仅拘泥于无用的八股之文,还应试以时务,使得“既不绝其功名仕进之路,亦使之有郑重名器之思”[2]454。亲民之官在遇到实际问题之时,要能灵活应变,不拘于教条。这也是由于时代发展,许多旧时的诗书、文义已经很难适应形势的变化。在简拔官吏时,变通旧制不失为应对之策。
  其二,陈廷敬提出保荐官吏担保人连坐制度。高级官吏保举低级官吏的时候,必须做到认真审核,并在保证书上加上两条:一是无加派火耗的字样,二是每月深入乡村进行乡约讲解字样。如保举与事实不符,并被发现后按照徇私舞弊处理。如果是督抚,则降二级调用;如果是主管的道府等官,则降三级调用。这些也应该成为考核督抚要员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如此一来,各地督抚大员绝不敢因裙带关系任意保荐官吏。同时,也使基层官吏对于加派火耗、投机私自分肥有所收敛,并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每月到乡里深入基层,宣讲教化。这样,确保各高级官吏荐举官吏更加客观公正,从而提升行政官吏的素质。至于司法讼狱之事,应该严禁胥吏干涉插手。幕僚干涉行政、司法已经是历朝陋习,胥吏夤缘为奸、上下其手、徇私枉法,廉洁之风自然难以成荫。
  其三,行政官吏安民立政,应该做到防微杜渐。各级官吏做好乡里民绅的宣传教化,讲读律令,防止形式化,杜绝政令教化虽然晓谕,但因民众难懂而成为一纸空文。切实做到乡民知荣明耻、分辨善恶,从而迁善远罪,以图根除民众触法犯罪的可能性。而不是待民眾犯法之后,再给予及时的惩处。另一方面,如果以前的加派火耗、投机私自分肥之事尽皆去除,那么民众渐渐衣食无忧,其后教化礼节则可行。仓廪丰实,民众自然为善去恶。   官吏是政权的行政执行主体,国家政策、条令上传下达的重要媒介。只有行政官吏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切实起到沟通上下、政通人和之效。有道是上行下效,如果上级官吏贪赃枉法,其手下官吏必定曲事上意,而廉洁不可得。反之,则下级官吏无迫于上官之虞,也能发挥出他们最大的积极主动性,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监察程序:精简高效
  监察程序是监察理念实现的重要保证,是监察制度实施的表现形式。陈廷敬对当时监察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其一,简化审核程序,利国便民。对于康熙二十四(1685)年山东的水灾,陈廷敬一方面要求官吏严格分析地亩质量高下、数量多少,防止当地官吏虚报不实,中饱私囊。同时,他提出申请蠲免灾荒的程序不宜繁杂。水旱之灾,关乎兆民生计,尽快赈灾为便。以前巡抚上报灾情先奏情形,次说份数,最后称没有捏报。上级单位审核也是先派遣官员踏勘,再分析地亩高下等,最后覆免。如此来回反复,“德音下逮近省已踰半年,远省将不止一载”[2]458。行政效率大大降低,根本无法应对灾害事件。而其中一些手续,完全可以合并简化。“被灾之分数即见地亩高下之间,而地亩之高下即宜分晰于分数多寡之内。盖再题而该部可具覆矣,不必驳察至再,而具题至三也。”[2]458况且上级单位委派官吏,勘察分数,分析地亩高下,照例都是根据巡抚之具題为准,没有什么大的出入,所谓的核实也成了形式。如此一来,不如转变以往程序,只要有册结可作为依据,“即宜具覆豁免,更不再驳”[2]458。否则,手续繁杂,不仅百姓饱受水火,猾吏奸胥也会趁机鱼肉百姓,以公肥私。
  其二,禁止监察官员上奏前的请谒陋习。旧有的请谒制度,是影响建言效果的重要因素。以往只要有建白之事,必定预先向堂官僚友透露信息,同时还需向上级汇报。这样增加工作环节、降低工作效率不说,还使得监察难以保持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人情世故的干扰,无法做到正言无隐,公平公正必然大打折扣。废除这一弊病后,减少了监察官吏上报的程序,也降低了下情上达过程中被篡改压制的可能性,提高了监察官吏监督官吏的积极性与工作效率,使得“正言无隐而后克复斯职”[2]461。当然,言官直接面呈皇帝,也使得皇帝直接掌握第一手資料,加强了君主集权,这正合康熙皇帝的心意,自然得到了大力支持。
  其三,注重实地调研,谨慎考核。在监察、考课行政官吏的时候,不应单方面听从其述职汇报,以及其所管辖地区税收数据,还应该深入基层,全方面考核官吏政绩。“故督抚之能与不能,视其所治之民而已矣。民之安与不安,视其刑之清与不清,政之简与不简而已矣。”[2]455行政官吏的政绩,具体反映在所治之民身上。其治理之地,百姓安居乐业,政清刑简,自然政绩就好。此外,对于官吏的评论,不应当武断,应到事久论定,再做判断,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确保行政监察达到“洁己教吏”的目的。
  综上所述,陈廷敬的行政监察思想虽然有时代的局限,注重儒家传统、礼制有度,把解决贪腐问题寄希望于封建传统的风俗教化的熏沐,把澄清吏治问题寄希望于礼仪制度的约束。但是,陈廷敬要求监察主体言官要持重养锐,监察对象的各级官吏要廉洁奉公,监察目的急民所急,监察职责慎明铨选以及监察程序精简高效等,至于今,依旧有其重要价值。陈廷敬的监察思想也将与他“治学淹洽、文采优长”[9]144的文學成就一样垂芳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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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校 王学青
  Abstract: Chen Tingjing served terms as top official in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on in the initial period of Qing Dynasty. During his service on that position, he took as his guideline tha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for the good of common people and that severe discipline should be self-applied and devotion should be made for the public. Based on this, he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significant views on the subject, the object, the aim, th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cedure of supervision, saving no efforts in making supervising officials fulfill their duty, administrative officials clean and be committed to the public good, choice and assessment of officials just and clear, and in making the procedure of supervising concise and effective. Chen’s supervising thoughts functioned well in the supervision of officials and in conciliating the common people in actual practice, serving well in purifying the official teams, in providing convenience for the public, an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royal family, enriching the system of traditional means of supervision.
  Key words: Chen Tingjing; thoughts about supervision; offic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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