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的廉政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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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董必武的廉政思想是他在长期领导党和国家建设的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廉政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吸收借鉴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和古今正反历史经验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从思想、组织、作风、家风等方面促进党的清正廉洁,也包括从法制、监督、惩戒等体制机制上保障党的肌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和研究董必武的廉政思想,应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能腐的自觉,全面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关键词:董必武;廉政思想;溯源;内涵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7)06-0039-07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卓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不仅在法制建设方面贡献卓著,而且在党的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思想和建树。[1]其中,董必武在长期从事和领导党的不同领域工作的实践中,对反腐倡廉这一关乎党的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理论观点和体制机制构想。本文主要依据《董必武年谱》、《董必武传记》和《董必武选集》等提供的历史文献资料,对董必武廉政思想的溯源和内涵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代党的廉政建设提供重要启示。
  一、董必武廉政思想溯源
  董必武廉政思想是董必武在长期领导党和国家不同领域工作的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廉政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形成同其他任何科学思想体系的形成一样,都有其理论渊源、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廉政思想和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一百多年前,当巴黎无产阶级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权时,马克思写下了著名的《法兰西内战》一文,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的壮举,认为他们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尝试实现了“廉价政府”的目标。在科学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几项举措:一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实行普选制。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实行普选制的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样才“能够把适当的人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去,即使有时会犯错误,也总能很快纠正过来”[2]376。二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和罢免制。马克思认为,公社规定它的公职人员“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2]375,从而做到了“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2]414。三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公职人员实行普通工人工资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并不是一项单纯的经济措施,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蜕化变质的政治措施。这些总结对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进行廉政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防止布尔什维克党的腐化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一是严格入党条件,保证党员质量。列宁认为,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而注重提高党员质量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二是精简机构,厉行节约。列宁多次强调:“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精简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必须厉行节约,能够节约多少就节约多少。”[3]三是依法反腐,从严惩腐。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把贪污受贿列为执政党的三大敌人之一。他严肃指出:“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4]200因此,列宁提出,共产党员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利用苏维埃法律同一切贪污受贿的现象作坚决斗争,并提出“对共产党员的惩罚应比非党员更加严厉”[4]426。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消除权力腐败。列宁十分重视监督的作用,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监督制度,使其成为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列宁主义廉政思想不仅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直接来源,而且为它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董必武廉政思想作为在中国环境下的产物,它还深受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克勤于邦,克俭于家”、“俭以养廉”等都是深入人心的古语,这些都为董必武廉政思想提供了理论借鉴。早在1920年,董必武创办武汉中学并以此为阵地传播马克思主义时,就把“朴诚勇毅”作为该校的校训。他解释说:“朴就是朴素,也就是艰苦朴素。”[5]5361949年建国后,董必武更是在多次讲话和多篇文论中都力倡节约。他曾题词:“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性习于俭,俭以养廉。”[6]303可见,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也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重要来源。
  (二)正反历史经验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历史依据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纵观中国历史可以看到,凡是政治比较清廉的朝代,就会出现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盛世;凡风气不正,贪官酷吏,往往导致政局动荡,民怨沸腾,成为封建王朝改朝换代的一个内在原因。董必武的廉政思想正是在鉴戒古今王朝兴亡嬗替的正反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董必武是党内博古通今的领导人之一,这与他的知识背景和社会阅历密切相关。董必武出生在湖北黄安(今红安)一个私塾先生家中,父亲和四叔都是秀才,家庭环境使得他有机会较早接受教育。据《董必武传记》一书介绍,董必武从三四岁就获得父辈耳提面命的启蒙教育,习读了《百家姓》、《千字文》、《三字经》等传统蒙学读物。六岁起,他就熟读《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十岁后,董必武对史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读了《左传》、《通鉴辑览》等史学著作,对他今后廉政思想的形式提供了理论支撑。十四岁时,董必武又用了更多的时间攻读古代文史书籍,如《战国策》、《史记》、《汉书》、《后汉书》、《旧唐书》、《新唐书》等。这些书籍中蕴藏着大量的历史知识,它们潜移默化地深植于早年董必武的思想之中,并對他成年以后的思想起到了相当大的影响。此外,董必武作为党内“五朝弊政皆亲历”①的领导人,他对近代历史有着更直观的理解。   丰富的历史知识为董必武廉政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依据。早在1926年11月,董必武根据中共湖北区委的决定,在制定《湖北目前最低纲领》时,就把肃清贪官污吏、建设廉洁政府作为纲领内容之一。[6]89
  1944年3月,郭沫若为纪念李自成领导农民起义胜利三百周年撰写了《甲申三百年祭》,论述了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在攻入北京推翻明朝后,一些首领因为胜利而骄奢淫逸、生活腐化、失去民心,以致陷入失败的历史过程及教训。董必武审阅该文后指示《新华日报》连载数天,全文发表。1947年10月,为纪念辛亥革命三十六周年,董必武写了《历史的惩罚》一文,文章通过列举蒋介石集团腐败、卖国、反动的事实,指出这样的腐败政府必然要受到历史的惩罚。毋庸置疑,以谋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必然要厉行廉洁政治。董必武的廉政思想正是他正确总结历史经验的光辉结晶。
  (三)长期从事并领导党和国家不同领域工作的丰富实践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现实基础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实践活动。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7]董必武的廉政思想,同样源于他长期从事并领导党和国家不同领域工作的生动实践。
  早在五四运动时期,董必武就在华中地区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并筹建了武汉共产主义小组。中共一大后,他又投身于领导湖北地区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大革命失败后,董必武赴苏联的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8月,他从苏联回国到达江西瑞金。此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已经成立。董必武初到苏区担任的一项重要职务是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①委员。1934年1月,董必武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②书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不久,他又先后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作为党的纪律和司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必武同党内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他不仅与何叔衡等人一道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法令及纲要,还依法审理了几起贪污要案,在苏区引起了极大反响。1934年10月,董必武随中央红军长征。董必武在苏区工作的时间虽只有两年多,但这期间的工作经历却为他日后廉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期间,董必武撰写并发表了多篇有关党的建设的著作。其中,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一文中,董必武提出了“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主张。解放战争爆发后,他在领导财经工作的实践中敏锐地洞察到了从事财经工作的人员中出现的贪污腐化现象,并及时提出了“以法令反腐,靠监察防腐”的思想。可以说,这一思想是他对在中央苏区反腐实践和经验的理论化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又重新走上了政法和监察工作的领导岗位,先后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等职务。1951年底,中共中央在党政机关开展了一场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负责人,董必武针对“三反”运动的新特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他在革命环境中提出的“依法反腐”思想。
  二、董必武廉政思想的内涵
  (一)指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廉政”就是廉洁政治、廉洁政府或为政清廉的简称。就本质而言,廉政是一种与腐败相反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即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保持廉洁而不以权谋私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8]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保障。对此,董必武从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家风等方面,对党的廉政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一,在思想上,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一致。腐败現象的滋生蔓延有其思想根源,强化思想意识是消除这一根源的治本之策。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规定:党的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1922年7月,党的二大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9]党的性质和奋斗目标表明,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不能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意图,这是党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党员廉洁奉公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董必武十分注重从思想上强化党员的宗旨意识。他多次指出:“共产党除了群众的利益,没有自身单独的利益。它不是谋个人或几个人私利的小团体。”[10]83在董必武看来,无条件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党性纯洁的标志。正如他所说:“要知道,我们共产党员是无条件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为人民服务夹杂着个人的地位、待遇等要求,就成为有条件了,那就是党性不纯的表现。”[10]264廉政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筑牢共产党员勤政为民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二,在组织上,重视干部的选拔和教育。在各种腐败现象中,人事上的腐败,乃是万恶之源,百病之根,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11]董必武较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1947年9月,他在晋察冀边区财经会议上,分析财经部门贪污腐化现象出现的原因时指出:“有些领导机关不大注意,往往把有问题的人,派到财经部门去工作,这就助长了财经部门的不纯。”[10]171对此,他呼吁要挑选正派干部担负财经工作。建国以后,董必武对干部问题有了更为详尽的论述。首先,针对部分老干部中出现的论资排辈的不良倾向,他明确指出:“我们干部的标准是德、才、资,功劳也不是放在第一位的。”[10]265其次,在科学论述党政关系时,他提出党应该“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10]309。再次,对于少数党员中滋长的自恃对革命有贡献便以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思想,董必武多次给予批评并号召党员要尊重法律。此外,董必武还指出党必须注重对党员的法制思想教育,使他们知道国法和党纪是同样必须遵守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的必然要求。[12]这些认识对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廉洁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在作风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董必武向来力倡节约,1947年8月,他在全国土地会议的报告中,强调土地改革完成后党和政府必须厉行节约,并提出“号召节约,要干部领头”[10]149。同年9月,董必武又在《我们的财经任务与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节约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同时,节约又应当从防止浪费开始。[10]162在董必武的号召和组织下,华北财经办事处于1948年1月发出了《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指示》,文件动员干部要对各种贪污浪费现象进行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揭发各部门的贪污浪费现象,引起全党警惕。在“三反”运动中,董必武强调了厉行节约的必要性和长期性。他指出:“节约,到共产主义社会也仍需要。要使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走向富强,非要节约不可。”[5]402此外,董必武还对节约、浪费、贪污之间的关联性作了辩证分析。他说:“浪费及贪污对国家财富损害很大,并且破坏了我们简朴风俗,贪污的人都是浪费的,浪费的人虽不一定贪污,但却助长了贪污。因此,要增产节约,非要反贪污反浪费不可。”[5]402这段论述是极富深刻性的,它阐明了党的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的内在关联。
  第四,在对待亲属问题上,应从严要求、不搞特殊。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其中,家庭是导致为政者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而以权谋私的诱因之一。董必武在领导党和国家事业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对亲属的严格教育和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他就对身边的人“约法三章”,即“不许向地方要东西;不许以他的名义在任何部门搞特殊化活动;不许接受礼物”[6]298。针对家乡的一些亲属纷纷来信要求他帮助解决工作、升学、生活等方面的事情,董必武一律拒绝,并教育他们不要有特权思想。比如,1953年12月,他就外甥王俊山来信要求帮助调到国营商店去工作一事复信指出:“你如果是青年团员,想调动工作,应向团请求,不应当向我个人请求。”并说:“现在想凭借私人力量,以介绍方式去找工作,那是直接违反中央的政策。”[13]1969年5月,董必武的儿子董良翮下乡前夕,董必武叮嘱他说:“革命的后代更要严格要求自己,生活上要艰苦朴素,和群众同甘苦,决不能高人一等。”[5]543这些家风家教为共产党员廉洁齐家树立了光辉榜样。
  (二)构建厉行廉洁政治的保障体系和制约机制
  反腐败是廉政的逻辑前提,离开治腐防腐的廉政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董必武在领导党的廉政建设的过程中,逐步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保廉防腐的保障体系和制约机制。
  第一,法制保廉。腐败就是某些掌权者利用公共权力追求私利的违法行为,只有用法律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制止公共权力的滥用。[14]董必武较早就提出了“依法反腐”的主张。1947年8月,他在全国土地会议的报告中,认为土改完成后党和政府要“严禁贪污,谨防腐化”,并提出“惩办贪污应当著为法令”[10]150。不久,董必武又将法令具体化为国法和党纪。他说:“犯罪的如果是党员,除按党纪处分外,同样应按国法处理。我们做财经工作的同志必须知道,仅仅自己省察,仅仅训导被领导人还不够,国家应当有法律制裁,党应当有纪律制裁,才能使贪污减少,直至根绝。否则,防止贪污将成为纸上空谈。”[10]171这段言论表达了两层深刻认识:一是党纪与国法是有区别的,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国法制裁;二是党纪与国法是有联系的,二者的双重效力是消除腐败的根本保障。[15]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三反”运动的需要,董必武组织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52年3月,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建国后的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它对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保障当时党的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監督促廉。一般而言,“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如果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许多因素都可以诱使权力执行者以权谋私”[16]。董必武十分重视监督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他认为,为预防贪污腐化现象,必须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党内监督。董必武认为,党内上下互动的监督是谨防腐化的重要途径。正如他在《我们的财经任务与群众路线》一文中所述:“我们做财经工作的同志应当特别警惕,经常省察自己的意识和行为,注意教育被领导的同志,监督他们,也让他们来监督领导者。”[10]171同时,他还指出要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二是群众监督。早在1940年,董必武在论述党政关系时就指出,政府的权力源于群众,政府工作人员要在群众的监督下工作。1947年8月,他再次提出,惩办贪污既要著为法令,又要“由群众监督检举”[10]150。这种群众监督,首先是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加以约束;其次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政府进行监督;另外,还要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三是舆论监督。董必武还指出:“防止腐化,最好是由团体和社会的舆论及制度来实现。”[10]150
  第三,惩腐扬廉。董必武向来主张从严治腐。早在中央苏区时,毛泽东就曾在一次工农检察委员会上说道:“查办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是中央政府决定的,……何叔衡同志开了一个好头,董必武同志也很坚决。反贪污浪费,你们两个人都过硬。”[17]对于党员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董必武主张要纪律严明,严刑峻法。1940年8月,他在陕甘宁边区的一次会议讲话中,提出了“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主张。他说:“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10]58他进一步解释说:“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10]58这里的“服人”,实际就是在从严治吏的基础上“服人心”。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严肃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8]这些认识奠定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惩腐的基础。   三、董必武廉政思想的当代启示
  董必武的廉政思想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廉政思想中国化、实践化、时代化的产物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理论吸收和借鉴的重要来源,对新时代党的廉政建设具有深刻启示。
  第一,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董必武廉政思想中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从严惩腐。这就启示我们:反腐倡廉必须坚持惩治这一手不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态度,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坚强勇气,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依法依纪查处了各类腐败案件,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首先,要严肃党纪国法,有纪必执、有法必依。在“有法必依”方面,董必武60年前的精辟论述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他指出:“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0]419从严惩腐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严肃追究,决不姑息。其次,要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董必武在提出“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时曾强调:“这并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10]59最后,要强化监督执纪,防微杜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监督下工作生活。
  第二,扎牢不能腐的笼子。董必武廉政思想中的刚性约束是国法与党纪。这就启示我们:反腐倡廉必须扎紧国法与党纪的笼子。今后,黨的廉政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在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政策条例以及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反腐败法》草案,从而将反腐败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反腐败法》的核心内容应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职人员职业回避制度等。[19]同时,要实现国法与党纪的衔接与调适。即要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必须充分发挥国法与党纪的联动效应,把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加强反腐败党内法规建设联系起来,促进反腐执法与反腐执纪的有机衔接和有效实施。具体来说,一是在制度的制定上,要通过总结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以适应《反腐败法》的出台。二是在制度的执行上,根据国法高于党纪、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总之,反腐倡廉必须构建起以国法和党纪“双笼关虎”的制度体系。
  第三,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董必武廉政思想中既包含刚性的外在约束,也包含柔性的内在自觉。这就启示我们:反腐倡廉还要重视从内因方面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首先,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其次,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家风建设。从历史来看,“诸葛亮戒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都是在倡导一种家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20]。就现实来说,“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21]。对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条中就严肃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应该以董必武为榜样,学习和弘扬他的优良家风,自觉将“修身”、“齐家”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用自身的高尚品德和人格魅力推进家风建设,并以此带动党风政风的山清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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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校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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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深秋,我将自己的第二本画册让陈绶祥老看,想得到他的教诲.他仔细地翻阅后,问我第一句话,说:"让我说好听的,还是难听的?"我说:"难听的吧."于是他说:我给你打个比方,你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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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华在《中国电化教育》2017年第8期撰文指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998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累计投入资金在4亿元以上,然而从2011年首批课程上线到2016年全部上线的4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