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氏族人权初论——对人权之源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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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及人权的产生,总要溯及人权之源——'天赋人权'。'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inborn right)一词,最早是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加藤弘之等,从17、18世纪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天生权利'翻译到东方来的。这些'自然权利'是什么呢?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尽管在有些主张上不尽相同,但都认为人类与生俱来享有自由、平等、生命、安全、拥有财产、反抗压迫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他们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人类早期的'自然状态',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对上述西方思想家们所倡导的所谓'自然状态'、'自然本性'、'自然权利'、'天赋人权',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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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案件证据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案件证据,它有哪些属性和特点?一直存在着分歧,尚未作出真正科学的论证,必须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以求得到正确的结论.一、关于案件证据的定义什么是案件证据?有着不同的说法.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设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称为理由说或
<正> 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正> 刑法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审判制度的改革问题,刑诉学界讨论得已较多。本刊集中刊发以下两篇文章,基于这个问题在修改刑诉法中系一复杂且歧义甚多的难题,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讨论。我们认为,今后若能更多地借重于实证的方法,将会使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入。因为这个问题似乎不再是个学术问题,甚至可以说主要应是个实践的问题。学者们更需要做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关于审判方式改革的试验,其经验、教训有哪些,导致其成功与否的因素究竟如何等。当然,这个问题只是刑诉法修改中遇到的问题之一,对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刑法修改中的问题,本刊希望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也能
对法律的解释,主要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立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宪法这一规定指的就是立法解释。回顾刑法实施10年以来,对于刑法的立法解释工作,不能不说尚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鉴于目前全面修改刑法在短时期内难以完成,如何
我国刑法第80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可由自治区、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在民族地区的数年运行实践表明,在一些民族地区全部适用刑法确有相当困难。故此,1984年,中央发布了'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即'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政策。在这一正确刑事
刑法第11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有一种带普遍性的观点认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仅在意志因素是不同的,而且在认识因素上也是不同的。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只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持这
在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而决定的。刑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原则和方法,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但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刑法典不可能也无必要把全部犯罪和刑罚问题,特别是哪些行为是犯罪,需要处以什么刑罚都规定得很全面。因此,又有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部门中规定的犯罪的刑罚问题作为刑法典的必要补充。关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的刑罚问题,在理论上和实际立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影响了刑事立法工
一现行刑法第117条、118条规定了对投机倒把罪的定罪和处罚。该罪是破坏经济秩序常发性十分庞杂的犯罪,而刑法公布施行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该罪的发案率、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呈迅速增长,犯罪方式、侵犯的客体、对象、犯罪的范围,以至犯罪主体都相对变得更为复杂,主要表现为: (一) 大案要案多。近几年来查获的犯罪案件,非法经营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以至上亿元的,屡见不鲜。 (二) 倒买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以及黄金、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情况十分严重
一、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问题的提出损害赔偿,依其有无产生财产内容后果,可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现代法制社会日益重视加强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促使古老的侵权行为法分离为物质损害行为法和精神损害行为法。在诉讼学的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结合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附带之诉。传统的附带之诉,局限于审理附带物质损害赔偿,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附带之诉予以解决。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率先创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