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览(续)(一九九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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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献
<正> 一、概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个在国际法领域较特殊的条约。首先,该协定中从不出现"成员国"、"缔约国"等字样,而只称"缔约方"(ContractingParty)。这是与该协定产生时,还存在一些当时殖民地宗主国管辖的"独立关税区"这一历史相联系的。在今天,作为含义更广、但地域更窄的"独立关税区",仍有香港、澳门(及不久
<正>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我国对博士学位点的建立和博士导师的资格有着严格的条件。因而博士学位点的多少、分布及博士导师的阵容,也就自然成为目前我国衡量一所高等院校、一个科研机构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新中国建立最早、具有重要
<正> 一、联合国的人权立法半个世纪以来,联合国制定和通过了70多项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宣言和决议,形成了一个国际人权法体系。虽然联大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由于联大的世界舆论中心的地位,使其决议具有广泛的影响。 1.阐述人权基本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正>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各样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其中"回扣"行为最为突出,在一些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几乎成为各种商业贿赂的代名词。司法和理论界对"回扣"的看法颇多,褒贬不一。有的认为"回扣"是实行市场竞争,搞活我国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的认为"回扣"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也有的认为"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弊无利。因此,有的
<正> 死缓制度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本文将通过对死缓的性质,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犯法律规定适用死缓的历史和现实、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等几个问题的分析,予以否定的回答。一、死缓的性质关于死缓的性质,立法过程中在理论界与司法实际部门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死缓
<正> 死刑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酌量裁处死刑的审判活动。由于死刑是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刑罚,关系犯罪人的生死存亡,因此死刑的裁量在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中占有首要的地位。
<正>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出生于新加坡华商之家,三岁时随父回广州芳村定居,受业于塾师、发蒙于旧学。十四岁时只身赴香港圣保罗书院求学,毕业后留港任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译员。1874年他自费留学,入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攻读法律,嗣后考授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不久,他返港从事律师工作,并于1878年为第八任港督轩尼诗任命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后又被聘为定例局(即今立法局)议员,从事立法、谘议活动,"凡所建言,兴利除弊,港政府多嘉
<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措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实施这一战略措施,必然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但是,在一个时期里,由于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冲击和震动,会刺激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手段发财致富的欲望,经济犯罪可能进一步增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打击经济犯罪怎样才能"搞准"呢?笔者认为,从大的方面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由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与澳门国际法和比较法学会举办的首次"区际司法协助研讨会",于1995年4月26日至29日在澳门召开。来自澳门、香港和中国内地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中国内地有6位专家学者(任继圣先生、杨大文教授、赵秉志教授、黄进教授、黄风先生、王小能副教授)应邀出席。这次研讨会围绕现阶段和"一国两制"时期中国内地、澳门、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和有一定开拓意义、有深度的研讨。本刊本期选发这次研讨会的5篇论文,以有助于读者了解和研究。经征得澳门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