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新石油法》草案引发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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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蒙古国石油经济的发展,蒙古国政府一直试图通过《石油法》的修改,提高蒙古国国家矿产收益。近期,先后修订了8个版本的《石油法》草案,该草案一旦通过,将对我方石油生产产生极大影响。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产量分成合同》(以下简称PSC合同)与《新石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对比分析,阐述《新石油法》草案在提高分成比例、增加特种许可费用及其他相关收益等方面对塔木察格项目经营造成的影响,引起广泛关注。
  关键词:《新石油法》草案;PSC合同;投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2
  一、背景
  1991年,蒙古国政府颁布第一部《石油法》,同年出台《石油法实施细则》(政府第204号决议)并付诸实施。鉴于石油项目开发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蒙古国石油开发采取国际通行的《产品分成合同》方式,以吸引外商进行风险投资。
  随着蒙古国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国际矿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矿业为蒙古国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的同时,感到现有的矿业政策和法规对外国投资商优惠条款过多,造成国家资源和财富流失。国民要求政府修改法律,提高国家在矿产开发中获得更大的收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2年以来,蒙古新政府为兑现竞选时“让民众从矿产和石油开发中得到好处”的承诺,加快《石油法》的修改进程,至今已经修改完成第八版本,与现行《石油法》相比,《新石油法》草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动之处多达50余处。《新石油法》草案中,对税收优惠、增加特种许可费用、变更分成比例等条款进行重新规定,严重违背了蒙古政府于1993年签订的PSC合同。
  蒙古国政府如果完成对《石油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合作方的利益分配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动,会导致项目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极易造成我方项目经营性亏损、投资成本难以回收等严重后果。
  二、对合同作业者的影响
  通过对现行《石油法》、PSC合同与《新石油法》草案进行对比,从草案对我方项目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着手,具体分析、阐述《新石油法》草案对塔木察格项目造成的影响。
  (一)造成塔木察格项目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
  1.缴纳开发特種许可证使用费
  草案35.4规定:“采矿特种许可证的年度费用每平方公里为1000美元”;35.5规定:“延期采矿特种许可证的情形下,合同场地年度费用每平方公里为2000美元”。
  PSC合同中规定:勘探期内土地租金每平方公里10美元,开发区块土地租金为每平方公里50美元。
  通过对比,以塔木察格项目19和21区块现有土地面积计算,塔木察格每年将增加采矿特种许可证费用197.93万美元。PSC合同规定该项费用可以计入可回收成本,但是草案明确指出该项费用不可计入可回收成本。
  2.成本油计算方式变更
  草案37.4规定:从当年开发的石油总量中减去矿税,剩余石油中承包方以最高40%作为成本油回收。
  PSC合同中规定:按照石油总量的40%作为成本油回收。
  PSC合同规定的成本油计算方式为:成本油=原油销售收入*40%;草案阐述的成本油计算方式为:成本油=(原油销售收入-矿税)*40%;通过对比,成本油的计算基数减少。以2012年19区块产量计算,塔木察格项目将损失609.47万美元。
  3.有效石油分成比例减少
  草案38.2规定“有效石油政府分成量不能低于50%。”
  PSC合同规定:有效石油按滑动比例在蒙古政府和承包商之间分成,每个日历月,分成油的平均日产量低于50,000桶时, 蒙古政府分成比例为40%,承包商分成比例为60%;分成油的平均日产量在50,001桶和100,000之间时,蒙古政府比例为50%,承包商分成比例为50%;分成油的平均日产量高于每天100,000桶时, 蒙古政府分成比例为55%,承包商分成比例为45%。按照目前原油产量,蒙古政府分成比例为40%,我方分成比例为60%。
  按照目前原油产量,蒙古政府分成比例为40%,我方分成比例为60%。如果按草案规定执行,以2012年19区块原油产量计算,塔木察格将损失1,828.41万美元。
  4.道路建设费用支出增加
  草案29.2规定:承包方用公路运输石油的情况下,自费建设硬面层路。
  PSC合同第三章规定,承包商已向蒙古国家石油公司申请合同区块的独家石油开采权。不仅包括上述享有的权利,承包商还被授予建设管线、桥梁、道路、中转站、房屋、仓库、小型飞机场、无线电接收塔及卫星通讯系统的权利。
  PSC合同附件C会计程序2.1条款关于办公室、营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规定:与任何设施(包括:办公室、营房、仓库、通讯设施、供水系统和道路及其他运输系统)的维护、装备、陈设和操作有关的成本和支出可以计入可回收成本。
  目前,为了改善运输环境,加快原油的运输,塔木察格项目在十九区块和二十一区块建设道路210.7公里,工程费及监理费预计金额为9134万美元。如果《新石油法》出台,运输石油而建设修路的投资将不计入可回收成本,我方将承担巨额损失。
  (二)造成塔木察格项目间接损失的法律条款
  1.施工单位优先选择蒙古国国内企业
  草案15.2.4、15.2.6、15.2.7、15.2.8规定,我方首先选择蒙古国国内企业为辅助承包方,选择外国公民,外商投资企业应向蒙古国家行政机构解释其理由,但蒙古国国内企业施工的工程比例不得低于50%,不包括进行外商投资形式建立的企业。蒙古国国内企业不能达到相关工程要求的标准而不能履行本法指定责任时,我方须有证据证明,经蒙古国主管机构批准,可完全或一定程度上解除本责任。46.1.10.特殊许可持有方把勘探和开发基本和辅助业务,未按照本法指定让国内企业完成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最低工资限度250-300倍罚款。   按照15.2相关规定执行,塔木察格项目将增加蒙古国国内企业的施工总量,且蒙古国国内企业施工的工程比例不得低于50%。虽然蒙古国最近几年来石油经济发展迅速,但是整体发展水平并不高,很多专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满足塔木察格项目的实际需要。如果按照草案规定,塔木察格项目在很长一段时间,为了平衡50%这个比例关系,影响项目整体的推进,延长了投资期限。
  2.项目资金运作完全在蒙古国内完成
  草案15.2.5规定:“签署合同方通过蒙古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完成在蒙古国和外国所进行石油相关所有开支,要在财务报表中详细说明。”
  PSC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在蒙古境外的外国银行以任何一种币种开立、存储、控制和经营账户。”
  目前,塔木察格项目拥有PSC合同权益的五个公司分别在美国特拉华州和英国开曼岛注册,账户设立在中国银行(香港),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也都通过中银(香港)进行。草案的上述规定可能会对我方公司注册地、账户设立及财务付款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如果所有资金都在蒙古税收监管下运作,塔木察格项目通过避税地设立公司而享受的免税待遇将不复存在。
  3.合同被解除承担风险增大
  草案16.1规定了政府在符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16.1.2对人员健康,自然环境,牲畜动物造成严重损失。16.1.3 申请资料和进行商谈过程中增加递交的资料,在签署合同后被确定为非法的。16.1.4 承包商提供石油相关业务的虚假信息、资料和报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草案中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政府自由裁定的余地很大,未给我方提供弥补过失的机会,我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合同解除后,按照草案16.5的规定,不退还勘探所消耗费用,同时,存于中间账号用于恢复自然环境的费用只退还剩余费用。由于这些条款制定的不严密,随意性很大,在某些方面没有相应尺度的界定,给项目资金运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方通过法律、商务等多种途径和措施,积极应对项目运作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据理力争,坚守底线,全力以赴维护我方利益,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石油法》修改进程目前有放缓迹象。但从蒙古国石油行业法律政策不稳定和法律修改频繁的大环境来看,蒙方通过修改投资法律提高自身收益的总体趋势没有变化,所以作为在蒙投资的大型石油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基于当前蒙古石油项目严峻的投资环境,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减缓项目投资,最大限度降低项目风险
  《新石油法》草案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成本。针对这种情况,塔木察格项目要重新进行成本核算和投资评估。减少或暂停项目投资,从控制投资规模入手降低项目投资风险;维持油田生产现状,最大限度、快速回收投资,实现增加收益、避免亏损的目的,将项目发展的压力直接传递给蒙古国自身,促使蒙古国主动维持石油项目投资的稳定,合法规避草案相关条款的限制。
  2.依照国际石油合作项目合同,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蒙古国政府机构、相关权力机关强行侵害我方利益时,我方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行政诉讼改变或终止相关权力机关的行政决定,限制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可以根据PSC合同条款,按照国际石油合作项目纠纷处理的一贯做法申请国际仲裁,最大限度避免受到资源国各种势力的不当影响,捍卫我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3.调整项目中期投资规划,落实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确保项目投资成本回收和投资效益的取得,公司下一步将加强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针对项目投资环境变化的不同,对项目投资回收和投资效益要做出科学评价、预测。依据经济评价提供的信息,不断调整项目投资结构,制订适合项目发展的中期、远期投资规划。
  国际石油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多阶段、多因素和多目标的特点,在处理中蒙双方关系、出现合同纠纷或利益分歧时,可根据蒙古投资环境变化和项目进展情况,结合项目发展阶段目标和优先目标选择,要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妥善处理。
  4.重视项目为资源国创造的经济效益,利用属地化战略分散风险
  随着项目进入开发期,蒙古政府要求在项目原材料采购以及服务队伍选择方面优先考虑使用蒙古当地企业。这样将增加项目成本、管理难度,客观上加速资源国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就业,有利于增加政府和工商界对中国企业的好感,同时将蒙古相关行业与中国企業的利益绑在一起,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在属地合作企业选择方面,建议下一步与蒙古当地有实力的企业或对政府有影响力的企业合作,利用当地企业影响蒙古国对石油项目投资政策的变更。
  5.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对于PSC合同中有规定的内容,例如:产量分成比例、矿费、输送点,应坚持合同中的规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蒙古政府新增加的权利条款和赋予我方的义务条款,应据理力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尽量做到最优,不让蒙方有机可乘,如果蒙古国政府强行违约,则联合蒙古国其他石油公司提请国际仲裁,按照PSC合同第22条到瑞士苏黎世申诉主张权利,维护PSC合同的稳定权益。
  综上所述,《新石油法》草案的相应条款,如果付诸实施,将给塔木察格项目带来极大的影响和不可估量的损失。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应主动规避风险、实现互利双赢,与蒙古国政府共同协商和探讨《新石油法》中的相关条款,促进中蒙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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