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包型出租车公司司机劳动报酬权的行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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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出租车司机为了维护自身的劳动报酬权而导致的集体罢运行为频频发生,而在重庆、汕头、温州等地连续出现的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是出租车司机对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感到不满,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报酬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承包型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权;基本权利;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38-02
  作者简介:朱林(1987-),男,四川攀枝花人,硕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研究方向:人权法。
  一、承包型出租车公司的运营模式特点
  承包型出租车经营模式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种为出租车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均为出租车公司所有;另一种为车辆的所有权为出租车司机所有,车辆的经营权为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司机通过向出租车公司缴纳 “份子钱”来进行运营活动。承包型出租车公司在管理过程中,首先由出租车公司来购买运营所需要的车辆,再取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后,出租车公司再与该公司的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将出租车辆承包给司机;在签订合同之前,司机必须首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笔“风险保证金”,然后才能与公司签订营运合同,同时合同上会规定出租车司机要按时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金。
  二、出租车司机在营运活动中面临恶劣的行政执法环境
  首先,执法队伍中存在一部分综合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这类执法人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报酬权。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但是,当前在交通执法队伍中却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的执法人员,而且严重缺乏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背景的执法人员。这就导致了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得不到保障,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一部分交通执法人员的特权思想仍然十分严重,进行执法工作的时候态度蛮横、作风粗暴、在执法工作中随心所欲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执法人员录用制度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现状来看,由于一线执法工作压力较大,很多交通执法机关往往通过聘用临时工进行执法,通过“走后门”的途径进入执法队伍的现象并不是少数;更有个别交通执法部门将社会闲散人员吸收到执法队伍当中,于是就导致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得不到保障的后果。其次,对执法人员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的考核仅仅是以执法数量、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果作为考核标准,而像对法律掌握的熟练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参加培训状况这些重要的指标,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
  其次,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监督手段的无力化是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存在的最大的,也是最明显的问题。例如,在受理行政复议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践证明,没有相对独立和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很难做出相对公正的复议裁决的。“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包括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其监督往往滞后,不能把握监督最佳时机,监督手段也跟不上,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因此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①。”另一方面,各个监督部门之间往往在监督过程中不能有效的进行配合,无法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很多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权在受到侵犯时无法有效的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再次,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行政执法人员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主体,应该为全社会做出依法办事的表率,但是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现象相当严重,尤其是在遵守法定程序这一点上,效果相当不理想。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②来对出租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例如,在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处罚的时候,执法人员在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出租车司机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出租车司机享有的权利;不向出租车司机出示证件等。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因此,上述行为和现象无法根本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出租车司机也会对处罚决定产生不服从感、不认同感。
  三、为出租车司机维护其劳动报酬权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
  第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效率。首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人大可以通过行使质询和询问的权力,对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使出租车司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第二,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必须拥有具有丰富的出租车运营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管理出租车问题方面上的整体工作效力得到有效的提高。其次,加强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社会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式。第一,要加强普通公民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我国,几乎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渴望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由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申诉、建议等方式,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由主管部门对相应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健全和完善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社会舆论能够以强有力的方式代表公共需求和意见,具有强大的无形压力。近年来,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舆论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方面已经起到了强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是维护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培养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现代化的执法意识,国家应该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本部门执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知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同时,对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管理,聘用人员的数量根据工作需要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这样就可以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对于出租车司机采取的集体罢运行为,各级政府应该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应对。在处理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这类群体性时间的时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清此类事件的本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三个慎用”和“三可三不可”③的事件处理原则、认真、仔细、客观的分析导致出租车司机此类行为的具体原因,积极化解矛盾和冲突,及时有效的平息事态。因此,政府在面对出租车司机罢运的时候,首先应该转变原有的“别有用心的人挑拨鼓动、煽动闹事”陈旧观念、正视现实、积极应对,而不是过于敏感和回避。实践证明,采取对抗性的处理方式去应对此类行为,不仅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反而会使各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出租车为维护其劳动报酬权而采取罢运、赌政府大门等非理性行为的时候,政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对出租车司机采取引导、安抚的方式来缓解矛盾。对出租车司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耐心听取,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要求,政府应该对出租车司机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在事态平息之后,对于出租车司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迅速落实,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耐心的做好进一步的解释工作。
  第三,在交通管理部门中设立专门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来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当前“一件事情两家争管”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已经严重跟不上现代化的出租车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应在交通管理部门中设立 “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等专门的出租车管理机构,并规定其相应的职责,不断完善城市出租车管理模式。首先,通过“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组织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就出租车司机需要缴纳的“份子钱进行协商”。由于高额的“份子钱”严重侵犯了承包性出租车公司司机的劳动报酬权,因此,对“份子钱”的数额制定进行合理性、必要性的讨论就显得十分重要。第二,由“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出租车行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工作定期进行更新公示。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不定期的专门整治无法使得乱收费等严重侵害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权的现象得到根本的铲除。对于侵犯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和治理固然有利于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出租车行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工作定期进行更新公示,由“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强制出租车公司按照规定在公司的醒目位置公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地点、税费课目、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对出租车公司对于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进行监督,更有利于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权的维护。第三,由“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来对各地的出租车总量进行控制。当前,我国存在着就业压力过大这一事实,而出租车运营工作则相对来说是一项技术含量较低,适合大多数人从事的行业,这就可能导致很多人加入该行业。如此一来,就有可能会带来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严重、出租车管理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必须将各个城市的出租车总理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当由“城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组织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共同参与本地出租车牌照总量的决定,避免可能会出现的“公地悲剧”。
  [ 注 释 ]
  ①纪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探[Z].厦门市法制局,2006-12-13.
  ②<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4]王德志.宪法概念在中国的起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周伟.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周伟.宪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
  [7]徐继敏.行政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8]张千帆.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9]徐显明.人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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