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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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背景和宏观环境等原因,融资困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虽然,国家一直致力于扶植和保护广大的中小企业,但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尚缺乏一套完整的稳定中小企业融资的体系和运作机制,其中,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机制即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将这一套完整的稳定中小企业融资的体系和运作机制比作一个平台,那么法律支架的断腿或缺失,必然导致这个平台的不稳定甚至倾覆,因此需要在系统分析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及原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解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040-01
  一、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分析
  1.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普融资缺口大。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较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严重。以吉林省为例,目前,全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满足率不足50%,流动资金满足率不足 70%。2005 年,在全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 169亿元中,来自金融部门贷款仅占 3.4%。通过调查下发的“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问卷”显示,有95%以上的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长春市城区 160户成长型企业户均资金缺口500万元以上;5个县(市)95 户成长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只有 8 户。辽源市银行系统对工业投资比去年同期减少 10 亿元左右,全市 89 户成长型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和新项目开发资金缺口高达 8 亿元。全省一些产量大、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也由于资金短缺影响正常生产。
  2.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获得性差。
  总体而言,我国属于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是银行贷款,此外,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形式。但在各种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发育缓慢,其对中小企业的贴现更是微乎其微;同时,限于经济体制、资金数额等条件的制约,我国的企业融资租赁、典当融资和风险投资都不发达。因此,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中主要还是依赖于银行的贷款。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要求的满足率只有 50%左右。东北地区这一数据更低,据调查,2001 年上半年,东北某市 4543户中小企业只有 522 户,符合贷款支持的资信等级。根据吉林省统计数据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来源渠道按比例依次为:商业银行(51%)、内源融资(32%)、风险投资(8%)、上市融资(l%)、其他(8%),商业银行依然是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力。
  3.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非生产成本大,自筹资金困难。
  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多是按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与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企业考虑少,在适用政策方面不够公平。如在税收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以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往往是小额纳税人,这种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而中小企业无此项政策参与,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上,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而中小企业却无此厚待。在行业准入上,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受到诸多限制。 此外,由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交易规则缺乏,市场秩序混乱,致使中小企业非生产成本远高于国有大型企业,从而自身积累能力不足,难以通过自筹的方式进行融资。
  4.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重重。
  第一,股权融资方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尤其对中小企业的限制门槛更高。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融资,通常只在发起人、相关部门和内部职工之间认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
  第二,债权融资方面,我国目前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由于受到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
  第三,非正式金融融资方面,中小企业在创业和成长的幼年时期获得银行贷款的门槛很高,其资金往往主要为自己和合伙人的自有资金,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自有资金不足,又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被迫通过“地下钱庄”融资,或是以个人名义借债。由于地下融资的成本过高,中小企业难以承受,所以融资难以完成。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内部原因。
  第一,信用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信用是借贷的基础和保证,良好的信用是开展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公众之间借贷的基础。吉林省的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资信度差,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难度加大。
  第二,规模小、实力弱、风险较大,中小企业资金少、规模小等自身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能力差,同时经营上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出生率和较高的破产率。
  第三,经营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例如吉林省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仍采用家族管理模式,任人唯亲,企业内部缺乏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系统的生产和销售机制,技术设备超负荷使用,严重影响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中小企业外部原因。
  第一,体制性原因,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中,银行支配了主要的金融资源,地方政府因维护地方局部利益而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保护差,执行难度大,导致银行追缴抵押、担保费用高,担保机构发展不健全。
  第二,银行原因,首先,银行资金投向偏重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投量不足大企业资金雄厚、管理科学、经营良好、发展潜力大,使得大企业成为了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服务对象。商业银行的授信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大型企业而制定,信贷资金倾向于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较小;其次,银行贷款门槛高,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而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也是以银行信贷为主,企业融资中90%以上通过银行配置,这就决定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依赖性很强。   第三,金融市场不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上市难度较大,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机会较少。尽管我国近年来大力开发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但仍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直接融资的需求。例如吉林省在上海与深圳股票市场进行融资的企业不足 20 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 1%都不到,中小企业大部分实力较弱,业绩难以达到上市标准,因此采取直接融资更难。
  第四,社会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我国当前在中小企业金融债务法律方面缺乏应有的治理措施,对中小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间接导致银行的呆账和坏账率较高;同时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服务质量低下、收费过高等已经在一些领域成为贷款投放的瓶颈。这些社会问题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的重重困难。
  三、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提高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的综合实力。
  深化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变治理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股权合理、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中小企业制度,采用新技术、聘用高素质管理人才、科学管理,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积累的企业制度。
  2.完成融资制度牵引,完善权利职责分配。
  第一,集中权利再分配。赋予针对属地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权”,整齐划一的法律在实际中会成为各具特色中小企业发展的牵绊,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有利于促进复杂融资问题的解决;赋予针对属地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调节权,应允许地方视情况灵活增加或减少相关税种,至少下放一定幅度的减免权;赋予针对属地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支持权,可通过补贴方式、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帮助建立银企关系,使融资走上商业化正轨。
  第二,部门职责再梳理。明确省中小企业局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切涉及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牵头人。明确自身职责,积极利用手中权利,沟通参与主体,协调各方利益,真正从领导者变为服务员,实现思维与行为的双转变。短期看,因经济政治体制差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很难胜任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或日本中小企业厅类似角色,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实现职能转变的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丰富融资制度内容,开辟直接融资渠道。
  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直接融资渠道,仅依靠商业银行信贷进行间接融资,过度使用信贷产品降低了企业再融资能力,首先,应利用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时机,寻找并挖掘省内优质中小企业,使之符合上市条件,获取 IPO 资金支持。而在相对落后的债券市场,努力探索适合中小企业投资者的可转换债券发行、专用于中小企业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在不利的债市大环境中,为中小企业提供可行的融资方式。其次,建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第三,尝试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或借助吉林省信托,对我省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既可推动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转型升级,又可帮助中小企业规范上市前的公司治理。通过建立类似政策性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有效支持我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4.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由于受到资本市场与法规条例的限制在短期内很难突破。因此,要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重点还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分散机制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对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和风险损失补偿。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加强协调与合作,合理确定担保比例,尽快解决担保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同加强担保后的跟踪与监督。
  5.建立健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租赁制度。
  融资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消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一般租赁交易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由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融资租赁能迅速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使中小企业保持技术及设备的先进性,提高产品竞争力。它既能规避金融风险,又能保持中小企业财务的合理性与安全性,还能够产生节税效应,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较好渠道。
  6.尝试融资制度创新。
  第一,在政府规范的前提下,可考虑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国有企业在分享担保市场高速发展的利益蛋糕时,间接促进了担保市场的竞争,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相应融资成本。 第二,在政府规范及产业许可的前提下,可考虑利用闲置资金进入金融市场,建立中小银行、租赁公司、风投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丰富金融体系层次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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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翼飞,女,1983年2月生,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事经济法、公司法研究
  课题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591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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