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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大幅度变化,在这场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中,资产减值准备变革成为了理论界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阐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突破,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为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提供了一些参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a)-0175-02
2007年1月1日我国启用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制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专门的准则规范体系使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更趋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1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突破
1.1 新准则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新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新准则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有助于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防范风险。
1.2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旧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了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
1.3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确定。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比旧制度的规定更具实务操作性。
1.4 新准则明确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旧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2 关于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存在问题的分析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2.1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难度大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虽然新的会计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尤其是在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能够大大简化计量工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从我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来看,新准则对于资产组的规定要在企业中得到很好的施行有比较大的难度。
2.2 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计算的复杂性
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选择折现率,而折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2.3 公允价值较难确定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然而,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则很难取得其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这时,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2.4 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转回其相关的减值准备。此规定从会计的角度来看,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将会给会计带来不便,并且这样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处置时也同样能够产生巨额收益。因此,新准则的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操纵利润的随意性,但无法控制企业在资产处置当期获取高额利润。
3 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准备的思考和建议
资产减值准备是一把“双刃剑”, 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得不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如果企业不能正确运用准则赋予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又将会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在新准则的基础上给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标准,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3.2 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较过去有了不少的改变和完善。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及时从观念上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有新的认识显得极为关键。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实施存在着抵触情绪,企业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都违背了基本的会计准则,因而,转变这种不正确地认识也是当务之急。
3.3 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在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将大量需要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人才。在新准则中,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会计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因此,应当加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以适合新准则和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需要。
3.4 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应尽快制定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杜绝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以确保资产减值准则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有效予以解决,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政府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王学怡.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几点反思[J].财会通讯,2005,(8).
[2]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2006年2月.
[3] 何建敏.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思考[J].市场论坛,2006,(04).
[4] 王乐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意义与特征》,《会计研究》,2006年第5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a)-0175-02
2007年1月1日我国启用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制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专门的准则规范体系使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更趋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1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突破
1.1 新准则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新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新准则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有助于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防范风险。
1.2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旧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了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
1.3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确定。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比旧制度的规定更具实务操作性。
1.4 新准则明确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旧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2 关于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存在问题的分析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2.1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难度大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虽然新的会计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尤其是在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能够大大简化计量工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从我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来看,新准则对于资产组的规定要在企业中得到很好的施行有比较大的难度。
2.2 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计算的复杂性
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选择折现率,而折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2.3 公允价值较难确定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然而,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则很难取得其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这时,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2.4 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转回其相关的减值准备。此规定从会计的角度来看,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将会给会计带来不便,并且这样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处置时也同样能够产生巨额收益。因此,新准则的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操纵利润的随意性,但无法控制企业在资产处置当期获取高额利润。
3 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准备的思考和建议
资产减值准备是一把“双刃剑”, 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得不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如果企业不能正确运用准则赋予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又将会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在新准则的基础上给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标准,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3.2 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较过去有了不少的改变和完善。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及时从观念上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有新的认识显得极为关键。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实施存在着抵触情绪,企业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都违背了基本的会计准则,因而,转变这种不正确地认识也是当务之急。
3.3 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在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将大量需要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人才。在新准则中,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会计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因此,应当加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以适合新准则和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需要。
3.4 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应尽快制定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杜绝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以确保资产减值准则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有效予以解决,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政府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王学怡.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几点反思[J].财会通讯,2005,(8).
[2]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2006年2月.
[3] 何建敏.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思考[J].市场论坛,2006,(04).
[4] 王乐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意义与特征》,《会计研究》,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