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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自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可能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争议的有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其中理论上普遍认可申请再审作为兜底性适用方式,而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撤销之诉适用的先后顺序,理论和实践上存在极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