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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如何计税
HR来信:
我们公司每年6月至10月都会给员工发放每个月30()元的高温津贴。请问,高温津贴是否需要计入员工工资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可以合理避税,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钱青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补贴项,因此是需要计入员工薪资收入的,公司应将其计入个税征收范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想通过增加高温津贴,来减少个税的征收、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恐怕是不可行的。
公司若想提高员工的收入待遇,合理避税固然是一种可考虑的操作方式,但是此种操作方式局限性较大。目前,我国规定的可不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只有以下14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这14个项目中,一般企业可以发放给在职员工的项目并不多,主要是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这四项。而在这四项中,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这些一般只能提供物质补助,而非现金补助。
所以,如果贵公司想增加员工收入又不想缴纳个税,只能考虑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这几项。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避税的方式提高员工收入,此途径效果有限且可行性较低,不建议用人单位使用。
清凉用品可否代替高温津贴
HR来信:
我公司是上海一家制药企业。往年夏季,我们会给生产一线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和一些洗漱用品,但没有额外的高温津贴。员工在入职时,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月工资中就包含了高温、夜班等法定津贴。现在有员工提出,公司每个月应该给他们发放高温补贴。但是我们月工资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而且公司还提供了清凉用品。请问,公司还需要再额外支竹高温津贴吗?专家回复:
根据上海的规定,夏季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露天工作的,或者不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控制在330c以下的,则需要按月支付高温津贴。如果贵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则仍然需要按月支付。
高温津贴一般指的是每年到高温季节时,提供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福利,所以高温津贴具有季节性,而并非是常年性的福利。因此,贵公司直接将这部分费用设定在工资中,变成月工资的一部分,则无法体现出高温季节对员工应有的保护,甚至有变相克扣员工高温福利的嫌疑。
此外,根据上海的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清凉用品的发放和高温津贴的发放需要同时进行。两者之间为并列关系,而非“二选一”的单项选择。贵公司虽然提供清凉饮料,但这仅仅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中的一部分,按月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同样需要履行。
所以,对于贵公司员工提出的要求,公司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间,按月支付高温津贴。同时,建议继续做好提供清凉用品等防暑降温工作。
公室白领也有高温津贴吗
HR来信:
我公司是在商用写子闽办公,员工都是在办公室内工作,并有空调设备。但还是有员工提出要高温津贴。请问,高温津贴是否是强制发放,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也有高温津贴吗?专家回复:
目前,高温津贴的发放,只有个别地方是强制义务。其他地区基本上要区分员工的不同情况来具体规定。强制发放的地区主要为重庆市。
重庆市在2007年公布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有:
1.每年5月至9月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2.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3.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4.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外,还需要根据高温天气的强度,支付一定的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该办法还规定了罚则,用人单位将受到劳动部门的惩处。由此可见,在重庆,高温津贴是强制发放的,发放的标准只与天气有关,不区分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
需要区分员工情况的地区主要有上海、江苏等省份。在这些地区,员工是否能获得高温津贴,主要与其从事工作的内容和环境有关。同一家企业中,如果情况不同,可能会存在一部分人需要强制发放,一部分人则不需要。例如上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两类员工需要强制支付:露天工作的员工,或者在工作环境温度不低于33℃的员工。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员工,公司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在江苏,必须强制发放高温津贴的两类员工,也和上海一样。但是江苏2011年重新调整了有关规定,取消了对非高温环境工作员工高温津贴的指导标准,而是改为由企业建立相应的支付制度,自主决定该不该发、如何发等问题。
综上所述,贵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还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区来确定。
病、产假员工是否有高温津贴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在家休产假的员工。请问,该员工休假在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其他假期像工伤假、长病假等,公司是否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专家回复:
高温津贴的发放,主要是对员工在特殊环境中提供工作的一种劳动保障、劳动补助,以确保员工的正常身体健康状况。除重庆规定为全体员工外,一般各地是需要判断员工的工作情况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发放的。
高温津贴强制发放标准虽然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基本大同小异,主要遵循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员工是否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对于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员工,由于长期休假在家,高温季节时期并不真正在岗提供劳动。因此其与工作中的高温环境可以说是“无缘”。对于这类员工,可以认定他们不属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中需要工作的人员,其身体的健康状况也不会受到高温工作环境的影响,也就不符合发放津贴的基本条件。所以,不受到高温工作环境影响的员工,公司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
排除强制义务外,如果公司将高温津贴设定成公司员工管理的福利部分,则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员工管理的工作情况等各方面因素,自行制定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制度。在此管理制度中,对于哪类人员需要发放、发放的标准和时间等,都可以由公司自己来决定。长病假等员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费,也可由公司自行控制,公司是否需要向处在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假期内的员工支付高温津贴,也可由公司自行控制,但需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免引起员工的误解。
HR来信:
我们公司每年6月至10月都会给员工发放每个月30()元的高温津贴。请问,高温津贴是否需要计入员工工资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可以合理避税,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钱青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补贴项,因此是需要计入员工薪资收入的,公司应将其计入个税征收范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想通过增加高温津贴,来减少个税的征收、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恐怕是不可行的。
公司若想提高员工的收入待遇,合理避税固然是一种可考虑的操作方式,但是此种操作方式局限性较大。目前,我国规定的可不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只有以下14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这14个项目中,一般企业可以发放给在职员工的项目并不多,主要是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这四项。而在这四项中,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这些一般只能提供物质补助,而非现金补助。
所以,如果贵公司想增加员工收入又不想缴纳个税,只能考虑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这几项。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避税的方式提高员工收入,此途径效果有限且可行性较低,不建议用人单位使用。
清凉用品可否代替高温津贴
HR来信:
我公司是上海一家制药企业。往年夏季,我们会给生产一线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和一些洗漱用品,但没有额外的高温津贴。员工在入职时,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月工资中就包含了高温、夜班等法定津贴。现在有员工提出,公司每个月应该给他们发放高温补贴。但是我们月工资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而且公司还提供了清凉用品。请问,公司还需要再额外支竹高温津贴吗?专家回复:
根据上海的规定,夏季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露天工作的,或者不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控制在330c以下的,则需要按月支付高温津贴。如果贵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则仍然需要按月支付。
高温津贴一般指的是每年到高温季节时,提供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福利,所以高温津贴具有季节性,而并非是常年性的福利。因此,贵公司直接将这部分费用设定在工资中,变成月工资的一部分,则无法体现出高温季节对员工应有的保护,甚至有变相克扣员工高温福利的嫌疑。
此外,根据上海的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清凉用品的发放和高温津贴的发放需要同时进行。两者之间为并列关系,而非“二选一”的单项选择。贵公司虽然提供清凉饮料,但这仅仅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中的一部分,按月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同样需要履行。
所以,对于贵公司员工提出的要求,公司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间,按月支付高温津贴。同时,建议继续做好提供清凉用品等防暑降温工作。
公室白领也有高温津贴吗
HR来信:
我公司是在商用写子闽办公,员工都是在办公室内工作,并有空调设备。但还是有员工提出要高温津贴。请问,高温津贴是否是强制发放,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也有高温津贴吗?专家回复:
目前,高温津贴的发放,只有个别地方是强制义务。其他地区基本上要区分员工的不同情况来具体规定。强制发放的地区主要为重庆市。
重庆市在2007年公布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有:
1.每年5月至9月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2.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3.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4.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外,还需要根据高温天气的强度,支付一定的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该办法还规定了罚则,用人单位将受到劳动部门的惩处。由此可见,在重庆,高温津贴是强制发放的,发放的标准只与天气有关,不区分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
需要区分员工情况的地区主要有上海、江苏等省份。在这些地区,员工是否能获得高温津贴,主要与其从事工作的内容和环境有关。同一家企业中,如果情况不同,可能会存在一部分人需要强制发放,一部分人则不需要。例如上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两类员工需要强制支付:露天工作的员工,或者在工作环境温度不低于33℃的员工。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员工,公司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在江苏,必须强制发放高温津贴的两类员工,也和上海一样。但是江苏2011年重新调整了有关规定,取消了对非高温环境工作员工高温津贴的指导标准,而是改为由企业建立相应的支付制度,自主决定该不该发、如何发等问题。
综上所述,贵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还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区来确定。
病、产假员工是否有高温津贴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在家休产假的员工。请问,该员工休假在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其他假期像工伤假、长病假等,公司是否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专家回复:
高温津贴的发放,主要是对员工在特殊环境中提供工作的一种劳动保障、劳动补助,以确保员工的正常身体健康状况。除重庆规定为全体员工外,一般各地是需要判断员工的工作情况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发放的。
高温津贴强制发放标准虽然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基本大同小异,主要遵循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员工是否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对于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员工,由于长期休假在家,高温季节时期并不真正在岗提供劳动。因此其与工作中的高温环境可以说是“无缘”。对于这类员工,可以认定他们不属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中需要工作的人员,其身体的健康状况也不会受到高温工作环境的影响,也就不符合发放津贴的基本条件。所以,不受到高温工作环境影响的员工,公司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
排除强制义务外,如果公司将高温津贴设定成公司员工管理的福利部分,则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员工管理的工作情况等各方面因素,自行制定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制度。在此管理制度中,对于哪类人员需要发放、发放的标准和时间等,都可以由公司自己来决定。长病假等员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费,也可由公司自行控制,公司是否需要向处在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假期内的员工支付高温津贴,也可由公司自行控制,但需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免引起员工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