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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付尚芳案看反洗钱
编者按: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一案成为重庆市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如何援用洗钱罪条款惩治贪腐,国际反腐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又是怎样的,本期聚焦反洗钱话题。
对付尚芳被控洗钱罪的一点思考
□文/侯放
我国法律将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是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的情况来看,都有一个处理犯罪所得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处理当然不会例外,它有一个将违法犯罪所得“漂白”的洗钱过程,因而洗钱也成为维持犯罪的生命线。
我国每年被漂白的犯罪得益有2000亿美金,其中走私占700亿美元,贪污腐败占300亿美元。可见我国贪污贿赂的洗钱犯罪还是相当严重。
民间一直流行这么一句俗语:“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意思是指一些官员把贪污受贿得来的钱交给配偶、子女,心知肚明的妻儿再把这些“脏钱”拿去购置房产、存入银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供子女出国留学使用。贪官“东窗事发”后也往往不如实供述资金的来龙去脉,他们抱定宗旨的是,宁愿自己坐牢,也要想尽一切办法隐瞒贪污受贿资金的去向,极力保住既得“利益”,或者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惩处。
而付尚芳一案的判决结果是以洗钱罪的罪名起诉那些企图掩饰、隐瞒贪官犯罪所得的“贪内助”,从而可以让贪腐官员为自己的犯罪付出惨痛代价,使他们得不到任何便宜,也让那些“助纣为虐”的“贪内助”得不偿失,既体现了充分依靠法治严惩腐败的正确思路,也是给予所有贪腐官员及其“贪内助”的一个有力的震慑。
之前对于贪腐案件的处理一般是追究贪污受贿者,其结果是贪污者一人受贿,全家享用,而以洗钱罪追究贪污者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了反腐机制上的一大创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权高位重的国家公务员身边的人的大额资金的活动应加强严格监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贪官在获得不义之财后,总是想方设法转移和藏匿资金,所以对于这些大官周围的人,如配偶、子女、亲属、下属等都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 对于这些人员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他们所可能采取的化整为零的转移资金的活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现在我们对于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出国和出境都实施较严密的审批程序, 对于这些人员的亲属的出国、出境以及伴随着他们出国出境手续而发生的资金转移活动也应建立严密的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体制还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彼此间的信息没有实现联网, 负有反洗钱责任的金融机构在设施实时监控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存在监管盲区。
当下,我们的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少,可现实是,腐败贪官的败露由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查出的似乎还不是很多。
倒有些是小偷偷出来的、情妇告出来的、拔出“萝卜”带出来的、被人举报的…… 让群众监督,首先要给群众知情权,这就需要政务在阳光下操作 。
没有公开,群众不知情 ,何谈监督 !
说起来,我们的监督成本够高了,监督部门叠床架屋,可腐败依然高发,“第一贪”的纪录屡屡被刷新,只能说明监督不力。
多年以前,重庆有的县就要求公务员唱《廉洁勤政歌》,看来,歌唱得再好,只要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里,恶性腐败案件就还会发生。■
编者按: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一案成为重庆市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如何援用洗钱罪条款惩治贪腐,国际反腐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又是怎样的,本期聚焦反洗钱话题。
对付尚芳被控洗钱罪的一点思考
□文/侯放
我国法律将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是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的情况来看,都有一个处理犯罪所得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处理当然不会例外,它有一个将违法犯罪所得“漂白”的洗钱过程,因而洗钱也成为维持犯罪的生命线。
我国每年被漂白的犯罪得益有2000亿美金,其中走私占700亿美元,贪污腐败占300亿美元。可见我国贪污贿赂的洗钱犯罪还是相当严重。
民间一直流行这么一句俗语:“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意思是指一些官员把贪污受贿得来的钱交给配偶、子女,心知肚明的妻儿再把这些“脏钱”拿去购置房产、存入银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供子女出国留学使用。贪官“东窗事发”后也往往不如实供述资金的来龙去脉,他们抱定宗旨的是,宁愿自己坐牢,也要想尽一切办法隐瞒贪污受贿资金的去向,极力保住既得“利益”,或者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惩处。
而付尚芳一案的判决结果是以洗钱罪的罪名起诉那些企图掩饰、隐瞒贪官犯罪所得的“贪内助”,从而可以让贪腐官员为自己的犯罪付出惨痛代价,使他们得不到任何便宜,也让那些“助纣为虐”的“贪内助”得不偿失,既体现了充分依靠法治严惩腐败的正确思路,也是给予所有贪腐官员及其“贪内助”的一个有力的震慑。
之前对于贪腐案件的处理一般是追究贪污受贿者,其结果是贪污者一人受贿,全家享用,而以洗钱罪追究贪污者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了反腐机制上的一大创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权高位重的国家公务员身边的人的大额资金的活动应加强严格监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贪官在获得不义之财后,总是想方设法转移和藏匿资金,所以对于这些大官周围的人,如配偶、子女、亲属、下属等都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 对于这些人员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他们所可能采取的化整为零的转移资金的活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现在我们对于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出国和出境都实施较严密的审批程序, 对于这些人员的亲属的出国、出境以及伴随着他们出国出境手续而发生的资金转移活动也应建立严密的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体制还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彼此间的信息没有实现联网, 负有反洗钱责任的金融机构在设施实时监控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存在监管盲区。
当下,我们的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少,可现实是,腐败贪官的败露由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查出的似乎还不是很多。
倒有些是小偷偷出来的、情妇告出来的、拔出“萝卜”带出来的、被人举报的…… 让群众监督,首先要给群众知情权,这就需要政务在阳光下操作 。
没有公开,群众不知情 ,何谈监督 !
说起来,我们的监督成本够高了,监督部门叠床架屋,可腐败依然高发,“第一贪”的纪录屡屡被刷新,只能说明监督不力。
多年以前,重庆有的县就要求公务员唱《廉洁勤政歌》,看来,歌唱得再好,只要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里,恶性腐败案件就还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