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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出生于江苏宜兴,1958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今东南大学),1989年中共中央党校第12期经济研究班结业。曾任国家计量局工业计量处处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副司长、认证办公室副主任、标准化司副司长、司长,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先后担任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质量测试学会、中国兵工学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暨企业分会)、中国能源研究会节能与企业能源管理委员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节能分会、中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等组织常务理事、理事、主任委员、顾问等职务。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进入国家科委《中国科技名人名录》数据库。编写或参与编撰了《中国大百科——质量、计量、标准化篇》、《中国标准化通典——企业卷》、《国际服务标准实施指南》、《能源计量管理和计量器具配备》等多部标准化和计量专业著作。
在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如何真正将我国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夯实质量强国的基础,就成为许多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抱有深厚感情的人们所关心的事情。最近,国务院法制办袁曙宏副主任在参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计量法》、《标准化法》等修订工作。而这正是我们所盼望的。
标准化纳入依法管理有着内在和外在的必然关系。
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筑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产物,是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在:授权性,即可以这样行为;命令性,即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即不允许这样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由互相制约的三个层次构成: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为法律,其最高基本法为宪法;第二层次为国务院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它受法律的指导和制约;第三层次为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它受法律、法规的指导和制约。法律的主要职能除了调整社会各阶层关系外,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包括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安全及社会秩序;有关经济、科技的发展与管理;有关社会文明、文化事务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的定义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ISO/IEC 2号指南对“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特征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一个特定的活动(过程)或其结果(产品或服务)规定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规则、导则或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都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标准的制定需在一定范围经协商一致,经公认机构批准发布,而非法定的人大和政府部门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标准规范需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约束,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标准的上位法,而标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经济技术性支撑。最好的标准化体系结构应是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都是同一领域的技术性规定和规范,就构成了该领域的技术法规体系。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法规”的定义。
建立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要从修订《标准化法》着手。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历了二十五个年头,中国经历改革开放,经济基础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明确了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和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标准化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下的经济深化改革和质量工作的要求。
1988年的《标准化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由于受时代的局限和对标准认识的差异,显然已不能充分体现和适应作为质量强国的基石作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指出:标准化改革要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管理,重点着力改变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的状况。为此,在《标准化法》的修订中,应着力解决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标准成为对社会、经济与质量的“硬约束”;
二是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减缩推荐性标准,推动向公益类标准过渡;
三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允许企业自主制定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
四是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制定工作,以有效的市场竞争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努力使我国标准在国际上立得住、有权威、有信誉,为中国制造“走出去”提供“通行证”。以上国务院常务会对深化改革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将成为《标准化法》修订的依据和基础,以夯实质量强国的基石。
在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如何真正将我国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夯实质量强国的基础,就成为许多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抱有深厚感情的人们所关心的事情。最近,国务院法制办袁曙宏副主任在参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计量法》、《标准化法》等修订工作。而这正是我们所盼望的。
标准化纳入依法管理有着内在和外在的必然关系。
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筑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产物,是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在:授权性,即可以这样行为;命令性,即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即不允许这样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由互相制约的三个层次构成: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为法律,其最高基本法为宪法;第二层次为国务院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它受法律的指导和制约;第三层次为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它受法律、法规的指导和制约。法律的主要职能除了调整社会各阶层关系外,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包括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安全及社会秩序;有关经济、科技的发展与管理;有关社会文明、文化事务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的定义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ISO/IEC 2号指南对“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特征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一个特定的活动(过程)或其结果(产品或服务)规定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规则、导则或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都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标准的制定需在一定范围经协商一致,经公认机构批准发布,而非法定的人大和政府部门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标准规范需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约束,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标准的上位法,而标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经济技术性支撑。最好的标准化体系结构应是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都是同一领域的技术性规定和规范,就构成了该领域的技术法规体系。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法规”的定义。
建立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要从修订《标准化法》着手。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历了二十五个年头,中国经历改革开放,经济基础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明确了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和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标准化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下的经济深化改革和质量工作的要求。
1988年的《标准化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由于受时代的局限和对标准认识的差异,显然已不能充分体现和适应作为质量强国的基石作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指出:标准化改革要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管理,重点着力改变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的状况。为此,在《标准化法》的修订中,应着力解决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标准成为对社会、经济与质量的“硬约束”;
二是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减缩推荐性标准,推动向公益类标准过渡;
三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允许企业自主制定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
四是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制定工作,以有效的市场竞争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努力使我国标准在国际上立得住、有权威、有信誉,为中国制造“走出去”提供“通行证”。以上国务院常务会对深化改革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将成为《标准化法》修订的依据和基础,以夯实质量强国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