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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建设企业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也逐年增高,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招标单位考虑的不仅仅是施工方案的优劣,更重要的是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这就使得造价的控制问题成为了建设企业要解决的一个首要的任务,控制得不合理会给施工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浪费。工程项目的主要投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就作为重中之重,有效合理地控制好施工造价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推动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工程变更管理与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管理与索赔费用的确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工程变更管理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的管理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由于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详尽的分析。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要做到两个尽快,一个是尽快变更,如果工程项目出现了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变更越早,损失越小。如果工程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另一个是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在施工中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导致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均需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权利拒绝。施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涉及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对设备、原材料的更换,必须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换用或更改,否则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
工程量清單计价方式下,常用的报价方法是综合单价法,2008《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计算: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款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咨询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进行解决。
2 工程索赔管理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1)工程索赔的管理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并非自己的过错,当事人一方由于出现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或另一方为履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了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事件补偿和经济补偿的行为。主要是因为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物价变化,施工进度变化,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索赔。[31]
在现代承包工程中,索赔事件很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如工程项目投资大、工程量大、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工程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它们在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成本。
当事人违约:通常表现为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法令、法律的变化,战争、罢工等。自然事件则是指不利的客观障碍和自然条件,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先后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常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的划定不一致,导致合同争执,而引起索赔事件的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有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合同其他规定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工程师指令: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施工中遇到不利自然条件,或发生应当由主承担的特殊风险等情况,使承包人遭受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由于承包商应获得的正当利益,没有及时得到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工程索赔的处理: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单项索赔:指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一件事项索赔发生后,立即进行索赔,要求单项解决支付。总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即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在工程竣工前,综合在一起进行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索赔事件发生 28 天,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或补偿经济损失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 28天内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 28 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若双方分歧较大,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同意索赔决定的,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单方面决定,则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协商双方能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3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工程进度款结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月或工程进度或控制界面,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的过程,也叫过程进度款结算。工程进度款包括已经完成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俗称签证款)、索赔款、奖励以及已经采购但尚未形成工程一部分的材料价款(视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每完成一个施工段,经质量检查合格,承包商即可向发包人申请该段工程进度款[13][3]。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算结果确认后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事故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事故,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4 结束语
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和建筑项目的参与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应该相互协作,对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且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工程变更管理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的管理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由于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详尽的分析。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要做到两个尽快,一个是尽快变更,如果工程项目出现了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变更越早,损失越小。如果工程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另一个是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在施工中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导致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均需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权利拒绝。施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涉及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对设备、原材料的更换,必须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换用或更改,否则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
工程量清單计价方式下,常用的报价方法是综合单价法,2008《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计算: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款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咨询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进行解决。
2 工程索赔管理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1)工程索赔的管理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并非自己的过错,当事人一方由于出现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或另一方为履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了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事件补偿和经济补偿的行为。主要是因为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物价变化,施工进度变化,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索赔。[31]
在现代承包工程中,索赔事件很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如工程项目投资大、工程量大、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工程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它们在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成本。
当事人违约:通常表现为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法令、法律的变化,战争、罢工等。自然事件则是指不利的客观障碍和自然条件,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先后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常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的划定不一致,导致合同争执,而引起索赔事件的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有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合同其他规定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工程师指令: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施工中遇到不利自然条件,或发生应当由主承担的特殊风险等情况,使承包人遭受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由于承包商应获得的正当利益,没有及时得到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工程索赔的处理: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单项索赔:指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一件事项索赔发生后,立即进行索赔,要求单项解决支付。总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即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在工程竣工前,综合在一起进行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索赔事件发生 28 天,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或补偿经济损失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 28天内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 28 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若双方分歧较大,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同意索赔决定的,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单方面决定,则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协商双方能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3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工程进度款结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月或工程进度或控制界面,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的过程,也叫过程进度款结算。工程进度款包括已经完成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俗称签证款)、索赔款、奖励以及已经采购但尚未形成工程一部分的材料价款(视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每完成一个施工段,经质量检查合格,承包商即可向发包人申请该段工程进度款[13][3]。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算结果确认后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事故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事故,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4 结束语
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和建筑项目的参与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应该相互协作,对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且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